有沒有懂得房屋租賃合同法之類的朋友幫幫忙,很急,謝謝

2022-01-15 00:17:43 字數 4944 閱讀 3203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無論你想怎樣處理,都要按照你們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來辦理.

第二.你可乘之機有兩個:

1.再和房東商量一下,但結果一定要使雙方認可並達成一致才可行.

2.轉租.但一定要得到出租人的同意並要出具有出租人簽字同意的轉租證明.

房子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如需調整必須有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也是可以更改日期的.

所以以上這兩點你都必須要和房東共同協商才能操作.

望你能把此事處理好!

2樓:匿名使用者

2000元違約金如果是合同上寫明的,那麼可以由你們三個人均攤,具體數額只能再和房東商量了,不過看樓主的意思,你們是不是找的中介公司啊?簽合同之前一定要把各項可能的問題問清楚再籤

3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和房東的租賃合同是怎麼簽署的了

給你抄寫了租賃合同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 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4樓:勵琛利

我同意二樓的意見,轉租是減少損失的最好辦法!

請懂房屋租賃合同法的朋友幫幫忙,急,房子裡沒

5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如果你與房東之間沒有約定水管的維修是由你承擔,而且你也沒有過錯,確因水管老化致使樓下損失,那麼你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房東來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你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過錯,就本案是指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水管已經老化有破裂的危險,卻沒有採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的狀態。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丟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濰坊律師:網頁鏈結

3.你與房東之間明確約定了水管的維修由你承擔,你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有懂房屋租賃合同法的朋友幫幫忙,急急急!!!

6樓:用q戶名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並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7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四、第11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五、第13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14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檔案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1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規定的其他檔案。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16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17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18條,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32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登出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以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六、第19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租住的地方有偷盜現象,建議你向居住地派出所報警,尋求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找直接的盜竊行為人。

縱橫法律網 何向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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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並非指數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