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但調休,合法嗎

2022-01-12 00:52:39 字數 5700 閱讀 5816

1樓:悅享生活

朋友你好!週末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但給調休,這種做法不合法,勞動法規定週末加班是要支付平常工資的兩倍,安排調休一定是員工同意為前提,如果員工不同意那麼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2樓:全葉孤帆

這種做法不合法,按照勞動法規定,週末加班是要支付平常工資的兩倍,安排調休一定要得到員工同意才可以,否則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3樓:劉然律師

回答合法,也就是說,平常週末加班的員工是可以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

按照我國法律上的規定,公司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給予一定的加班費。但是,目前很多公司加班後一般不會給加班費,而是安排其他日子給加班人員休息。勞動法明確規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優先安排調休,如果實在不能安排調休的,則需要支付兩倍加班工資。

但是平時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的,勞動法並未規定可以優先安排調休,據此,工作日加班的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公司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就需要向員工支付1.5倍工資。

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時間不可以用調休處理,只能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2、安排週末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調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就是說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沒有調休,單位都要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費還得照標準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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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可以調休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4樓:zz木

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安排調休可以不給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5樓:豫眼屏媒

加班調休可以不給加班費。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據此可知,如果單位安排補休,可不支付加班費。

6樓:簡簡單單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週六週日加班如果安排調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並不違法。但如果是法定節日加班則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允許調休。

8樓:innokin電子煙

呵,這個都是潛規則了,仲裁的話差不多也是不了了之。像你們這調休的話還算好的,我們以前的公司,加班確實給加班費啊,但是你調到正常上班休息後,要扣各種費用,總的來說,扣的比加班的還多,簡直是讓人髮指,後來就怎麼都不調休了,寧可堅持上班

9樓:王元頁

休息日加班可以調休不給加班費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樓:泰米斯

不合法,雙休日加班可以用調休的方法來補償而不給加班費,法定休假日無論是否安排補休都必須支付原工資300%的加班費。

因為法定休假日如國慶、春節、清明、中秋等是有特殊的紀念意義的,人們從事一些特定活動如團圓、祭祖等也要在這些特殊的日子才有意義,這些日子裡加班,即使補休,彌補得了身體上的疲勞,彌補不了精神上的損失,所以加班費怎樣都要給。

新勞動法是否規定,週六週日加班可以不給加班工資.只是調休

11樓:騎馬戶找馬

新勞動法無此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企業可以通過調休協調休息日加班。

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所以休息日不見得要週六週日,只要上班時間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可能一週只休息一天。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說法難道是公司人事通知的麼?膽可真夠粗的……

這屬於不合法的規定,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督促公司取消。

至於具體的法令,1樓已經回答你了。

公司加班不肯發加班工資,說只能調休,這算是違反勞動法嗎?

13樓:小沫斂辰

加班不發加班費違法,週末加班安排調休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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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費

很多人認為,加了班就應該得到加班費,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時長、工資待遇等,要首先依從約定,在約定工作時長範圍內,即使不是實行8小時工作制,通常也不屬於加班。另外,用人單位安排值班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支付相應待遇,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通常難以得到支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定時工作制下,由於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如長途運輸、外勤、推銷人員等,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想要主張加班費,勞動者應當對加班的事實進行舉證。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需經批准的情況下,勞動者稱其存在加班,用人單位否認的,勞動者應對經過批准的加班工作的內容進行舉證。但在舉證過程中,由於資訊不對稱,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

法官提醒勞動者,應當妥善保管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表影印件、加班審批手續等證據;關於加班的約定,儘量落實到書面上,不要口頭約定。

用人單位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按時向員工支付工資及加班工資,實行特殊工時制必須先向人社部門報備審批,用人單位不能擅自實行特殊工時制,變相讓員工加班。否則,當糾紛產生時,用人單位不僅會受到經濟損失,也會影響到自身信譽。

中國人才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人民網-不是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費

14樓:baby無知的螞蟻

如果單位在休息日加班,是可以選擇調休處理的,但是在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的部分一定需要按照加班計算。如果在一個年度內或者員工離職時,休息日沒有補齊,也是需要按照加班費計算工資給員工。否則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按照單位沒有足額支付工資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不給加班費是否合法,公司加班但是不給加班費,這算違法嗎

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

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給記補休,這是否合法?

這個是合法的,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都知道加班,肯定是有加班工資的,但他們因為不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法缺乏一定的認知,所以對於安排補休以後他們認為應該要給予加班費,其實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對於有的人來說,我加班了你應該要給我加班費,這個是人們普遍認為的乙個做法。對於人們了解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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