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加班但是不給加班費,這是違法的,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1.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組織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1.5倍工資,否則,是屬於違法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看你的工作是八小時制的還是別的,國家有規定一旦超過國家規定的工時,就必須支付加班費,國定假應3倍,列假日為2倍,延長工時為1.5倍!
3樓:司嬌
這是公司的一種制度應該是符合法律的,中午的時間本來就不是上班時間
企業規定員工加班至9點,但又說責任制不給加班費合理嗎
4樓:開飛機的l舒克
看你合同怎麼籤的,以完成一項任務所簽的合同,不管你怎麼幹怎麼加班。
約定是責任制加班沒有加班費,是否合理
5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法律的約定無效,你可到當地勞動部門舉報.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不得安排補休.
公司要求主管不許報加班,責任制,又用獎金威脅主管不加班就扣,責任責這樣合法嗎?
6樓:光陰的筆尖
這種事情是沒處說理的,法律是明確規定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很多公司都這樣,你能幹下去,就踏踏實實幹,別想那麼多,不能接受就換一家,即使你舉報了,對他們影響也不大,捅出去了,反而影響你在周邊地區、行業內的名聲。
7樓:流星雨中的野鶴
你好 很高興為你解答
這簡直是無法無天
這個國家沒有乙個統一的制度了
沒有乙個統一的管理了
有錢有權說的話可能就是法律
8樓:走進新時代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規定,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這樣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公司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若安排加班的,必須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公司實行了責任制,給加了200元,加班就不給加班費,週末加班可以用來換休,平日加班只能算做義務。
10樓:民商法苑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1樓:我不是溫州的啦
據我所知,平時有很多人在那加班,都是在混時間,就是為了拿那加班工資。還有員工曾說過,上班的時候就是要拖,然後晚上加班,因為那樣不僅照拿工資,還可以拿雙倍的加班工資。如果真做事了,老闆也認了,但因為很多人平時偷懶,就為了拿加班費,你說,對老闆是不是又不太公平呢。
而且我們那個加班工資,加一天就是幾百的。換位思考一下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需要批准。沒有批准的加班是沒有加班費的。
分給你的工作,理論上說8小時是能完成的。如果完不成,可能是人的能力問題。
公司如果分配的任務8小時完不成的話。硬要你平日加班來完成,你可以打辭職報告走人。不要過分欠求公司。
東邊不亮,西邊亮,到處可以找工作。
13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習慣就好,不止你乙個,還有無數個你在遭著這份待遇
公司規定責任制員工週一到周五加班不計算調休與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但除非你不想在那幹了或想離職,否則告也沒用。
國家目前對勞動者的保障就是這種水平
公司不給加班費是否合法?
15樓:中顧法律網
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6樓:
不合法、屬於違法行為。
1、公司要求加班,而又不發加班費,肯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解決,不行就通過**或法律途徑。
2、如果是你們自己主動加班的話,這就是說在一定意義上屬於個人自願的義務加班,難度就大了,他們中的一些話還是有一定根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不給加班費不合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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