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管東平大律師
1,二審必須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獨任審理。
理由:第一百五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2,不能用簡易程式,此案複雜,必須普通程式處理理由: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3,不能用裁定,而應該是判決
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樓:穿上類庫
錯在兩點,一是二審程式錯誤 二審不使用簡易程式,不用在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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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合肥高飛律師
1、管轄法院: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因為是繼承的是不動產。
2、甲:上訴人 乙:上訴人 因為都不服一審判決,都提出了上訴。
3、對於丙的請求,應當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因為丙在本案中,也有繼承權利的,屬於必要訴訟參與人。二審遺漏必要訴訟參與人的,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4樓:我們是小黃豆
1.賀甲是被告,賀乙是原告,賀丙是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賀乙向法院起訴賀甲,認為侵害離自己的繼承權,故二人存在權利義務上的爭議,確定了原告被告的地位。
2.能,他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賀丙應該與賀乙一併列為原告。首先,這是關於繼承的爭議案件,是必要共同訴訟,所以,必須一併審理,賀丙與賀乙的訴訟請求相同,均要求繼承其父的遺產,所以,為共同原告。
4.依職權追加賀丙為原告。通知她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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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1)小王是原告;王某是小王的法定**人(王某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運通公司是被告;張某是證人(張某是運通公司的員工,員工在工作時間因職務致害員工不承擔責任);陳某是無獨立請求第三人(陳某要擔責,訴訟結果對其有利害關係)。
(2)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職權也可依申請追加。
(3)陳某能否上訴取決於最後判決是否承擔責任:a若判決陳某承擔責任,則其有權上訴;b若判決陳某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則無權上訴。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一道求助,謝謝
6樓:鄭莊公
1 、二審法院不能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本案屬於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適用法律錯誤,所以,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2 、本案不屬於調解不成,即發回重審的情況。因為二審過程中既未追加新的當事人,又未增加訴訟請示。二審案件都可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並不一定要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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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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