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六項

2021-03-04 07:24:55 字數 1578 閱讀 8446

1樓:阿元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六項的規定是: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法院判定自行拆除房屋,但沒有自行拆除,就應該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六項

2樓:阿元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六項的規定是: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法院判定自行拆除房屋,但沒有自行拆除,就應該適用這一條規定給予15天以下的司法拘留。

民事訴訟法140條第1款11項

3樓:wewffd闖天涯

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是法律規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這個規定是法律的乙個泛性規定,適用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怎麼理解民訴法第111條

4樓:匿名使用者

民訴法第111條 ,是關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情形的例舉和處理方式的規定,

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5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民訴法》111條規定,判決不准離婚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原告應在判決離婚六個月後再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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