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2023年沒有新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
有些單位發生搬遷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位址去上班,這明顯是不符合情理法的。
首先要區分公司搬遷後員工是否選擇繼續履行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則不涉及賠償問題。
如果員工選擇不繼續履行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再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
「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故你公司位址確實發生了重大的,導致了員工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則公司應該徵求每位員工的意見,同意到新位址工作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不足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知道法也團隊
2023年沒有新規定。
用人單位搬遷,不一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鍵在於勞動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需要結合以下幾點綜合判斷:
1、《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工作地點不能變動」「變動工作地點需協商一致」等確定了唯一工作地點的約定
若《勞動合同》中有上述的約定,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固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自願對自己的管理權利進行限制,是有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搬遷後,用人單位在事實上履行不能,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廠房舊址與搬遷的新址地理位置距離是否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舊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勞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標準之一,若兩處位置相隔不遠,勞動者通過交通車、公交車等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到達新址上班,屬於合理工作地點變動,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服從安排,到新址上班。
3、搬遷的用人單位是否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了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如果用人單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採取開通交通車、修建職工宿舍、發放交通補貼等方式向勞動者提供工作便利與工作環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搬遷安排。
3樓:
工廠搬遷工人不去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乙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司法實踐中,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項會得到支援,你可以自己選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工廠搬遷對員工的賠償有沒有標準
4樓:華律網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乙個重要的判斷條件。
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房屋拆遷那些事兒
句子的標準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看,一般涉及拆遷的話,企業應該對員工予以補償,普查的標準也應當依照當地的經濟水平,以及周邊的房價,還有被徵收人實際的損失確定,一般會有乙個檔案,如果沒有的話你可以聯絡律師幫你查一查.
人多的話一起委託律師,費用也是很便宜的。
6樓:申秋律師
回答您好,您這邊詳細地說明一下情況,我幫您分析呢
您這個情況的話,是屬於用人單位變更了您的勞動合同的。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您的工作崗位變更了,實質上就是您的勞動合同變更了,如果說您用人單位沒有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事實上是不符合勞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的,
其次用人單位職能有兩種情況變更您的工作崗位,分別是(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願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崗位。如果您的用人單位給您變更工作單位不符合上述的兩種情況的話,您不同意的話,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您的合同的。
因此您這個情況,您不同意的話,公司強行解除您的勞動合同,是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目是看您在單位工作了多久,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乙個月支付,其次一年是乙個月。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協商的勞動合同內容,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然後選擇離開用人單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您這邊參考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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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有,具體上想問律師問問
工廠搬遷2015新勞動法對不願意去的員工怎麼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規定,合同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雙方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2、在現實中,搬遷屬於合同約定內容發生變化,要達到重大變化就需要對工廠搬遷的距離有乙個規定,這個規定各地有各地的標準,沒有統一,所以勞動者應當諮詢所在地的勞動局。
3、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時,應當按照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這樣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新勞動法企業拆遷對員工補償如何規定的
10樓:華律網
公司要拆遷,徵收方除了對公司進行補償外,還應對公司員工進行補償。若因拆遷公司要解聘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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