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儆櫟
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公證的好處:
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能夠避免婚後的經濟糾紛,盡量地減少雙方對婚後生活**的心理落差,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雙方的和諧共處。
2樓:
看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如果寫其中乙個人的名字,就是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寫了2個人,那就是2人共有的財產;如果謝了2個人的名字卻沒有寫明各自所佔比例,那就是2人各佔50%的產權,如果寫明了具體比例,如寫明甲是75%乙是25%,那麼就按所寫明的比例擁有產權。
按照現在的規定,基本以產權證為準,沒有必要公正。婚前婚後都一樣。
那個10萬借款就作為產權人的借款。
3樓:惡毒白
1只有2023年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才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對於2023年之後的就不認定為事實婚姻了,共同生活也就是同居了。
2購買商品房要看產權登記是誰的名字,因為甲乙都屬於未婚,所以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產權證還沒有辦理或下發,就看購房合同是誰簽訂的,如果是兩個共同簽訂的就是兩個人共有,如果是甲簽訂的就是甲個人的。
3該房產如果是以甲名義購買,即使不辦婚前財產約定也會認定是甲個人的。當然婚前財產公證是不能單方辦理的,而是可能結婚的雙方共同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該約定以結婚為生效要件。雙反可以約定該房產為一方所所有,也可以約定為婚後雙方共有。
但記住,該公證是以雙方結婚為生效的。
4那10w借款如果是為了購置婚房,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無論婚前還是婚後借的,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4樓:深圳110王律師
1、房產歸誰所有,首先要明確,10萬元以誰的名字借的,以誰的名義作為出資購買房屋的?
2、房產證是如何登記的?
3、搞清楚上述問題,自然就明白了是誰的房產了,再公證也不遲。
5樓:匿名使用者
1 、此套房子不可以作為甲的婚前財產進行公證,因該房由甲乙共同出資,屬於共有財產,甲乙是共有人,屬於按份共有,不能單獨作為甲的婚前財產;甲乙到目前為止共同生活的8年,甲乙共同生活的起始時間應該是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甲乙之間不屬於事實婚姻,而是同居關係。
2 、乙向家人親戚所借10w用於購買二手商品房的購房款,屬於乙的個人債務,因甲乙在準備領取結婚證之前,已經由乙向他人借款用於購置了共有財產,根據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不是登記結婚後的夫妻共同債務。
6樓:林新城
這個問題這樣理解:你們沒有領取結婚證,也就是未婚,這個財產要公正做婚前財產的話,是可以的。婚後的10w是甲個人借貸,,不能算作夫妻雙方的借款(當然,你老婆如果同意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話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我國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問題好多年了。。。這個放心
7樓:管理都督
如果是婚前由甲購買,就是甲的婚前財產,不需要公證,另外十萬屬於甲的個人借款。
有必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婚前房產需要做公證嗎?
不需要,一家人沒有必要把財產分的那麼仔細,一般都是不用做婚前財產公證的。1 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因為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2 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婚前財產公證,傷感情嗎,婚前財產公證是否有傷感情?
本是兩個單獨的個體,因一紙婚書你們成了一家人。婚前所有的一切都不再是自己的。有人為了省卻日後可能出現的財物糾紛,乾脆效仿國外流行的婚前財產公證,你認為 女看雙方財產懸殊才有必要公證 孟馳,女,30歲,金融界工作者 婚前財產公證是這幾年經濟發展 社會進步的新名詞,對那些愛情至上論者來說,婚前財產公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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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法和司法部 關於適用人體損傷鑑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致人損傷的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審判或者正在審判,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鑑定的,適用原標準鑑定,但按照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不構成損傷或者損傷程度較輕的,適用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如果按新標準不構成輕傷的,則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