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正可以在夫妻結婚以後再公證嗎

2022-01-16 08:57:53 字數 5726 閱讀 8725

1樓:小棉布袋兒

可以。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

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援,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由於雙方結婚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後(尤其是再婚後)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於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

2樓:

可以。不衝突的,以最後一次為準,雙方同意情況下

3樓:鳳夢旋

不行,因為就成了共同財產了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對婚後的財產也一起公證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樓:阿阿阿婧

婚前財產公證不可以對婚後的財產一起公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物件: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援,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走向婚姻要慎重。

你的這個問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約定財產制,《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你可以到當地司法局公證處,進行夫妻財產公證。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的,按照《婚姻法》中的說法就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既然你們婚前有過公證,那麼這個公證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受法律保護,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是要求對財產制度作約定!工資及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今後購買的房產誰的發票及房產證那就是誰的。但債務的對抗必須證明第三人事先知道或應該知道你們的此項約定。

呵呵,你不會想登報公告吧?

我和我前妻的建議:以婚姻作交易的,無論你得到什麼,最終都會輸掉自己的幸福!有什麼比幸福更可貴的呢?

請問辦好結婚證之後還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正嗎?

9樓:神奇小揹包

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

10樓:西安高珩律師

可以,只要你能證實財產屬於婚前財產,或對方承認屬於婚前財產。

11樓:小民一位

不可以。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但是,夫妻結婚後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就是夫妻財產協議的公正。在夫妻自願、不違背法律、不侵害第三方的前提下可以達成財產劃分協議,並進行公正。

《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除約定的外」的解釋,說明夫妻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結婚後還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12樓:沈萬九心理

當然可以,那麼,具體應該去辦理呢?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下婚前財產都包括什麼。

一般來說,對於房地產這類實行登記制度的物品,往往不需要公證,因為都已經有證明了嘛。

需要公證的往往是對於所有權較難舉證的財產,或者是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比如說存款、金銀首飾、文物寶貝等貴重物品。

跟婚前的財產公證不一樣的是。已婚夫妻在辦理公證的時候,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另外,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另一方的完全同意,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

也就是說,如果你決定了要去財產公證的話,需要盡早辦理,趁著你們感情好的時候。一旦等到感情破裂時,辦理成功的機率就會微乎其微了。

接下來,我們再看看辦理的程式和準備材料。

雙方要準備的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

公證申請受理後,公證員會審查財產,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最後,就是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辦理完兩周後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後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如果雙方簽訂婚前財產是為了躲避債務、轉移財產等非法目的的,該協定則會被判定無效。

在一段婚姻開始的時候,很少有人想著去公證婚前財產,因為中國是個人情的社會,認為財產公證將婚姻引入了一段金錢交易的尷尬境地。但是不得不說,婚前財產公證是乙個好方式,能為以後的財產問題提供乙個清晰的界限。

13樓:下班後的飛飛

首先我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即使是結婚了,也是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

辦理公證這件事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會覺得公證會影響雙方的夫妻感情,財產分得那麼清楚,會讓人心裡覺得怪怪的。有的人會覺得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護彼此雙方的利益,有利於婚姻的穩固。不管怎麼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想法。

所以,雖然這個事情是可以辦理的,你也要和你的配偶商量,或者預估一下你們之間這樣做是否合適。這樣做會不會影響你們的感情。

另外,還有一點,婚前財產法律上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婚前財產並不會因為你們雙方結婚就會變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

舉個例子,小王曾經來諮詢,說自己婚前買了一處商品房,聽別人說這個房子在二人結婚夠8年以後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對此他很迷惑,想知道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是否有到乙個年限個人婚前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答案是否定的,這個樓房會一直是小王的婚前財產,不管小王結婚多少年,配偶都不可能享有這個房子的所有權的,所以是不需要擔心的。

其實,把財產說清楚,也是乙個比較先進的理念,提前說好各自的財產情況,也是對對方的以及對自己的乙個約束,也是有好處的,

公證的話會有相關的程式方面及材料方面的要求,所以要準備具體的東西,而且還得兩個人同時在場,可以到公證處提前諮詢一下這類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書面材料,這樣避免到時候跑次數很多浪費時間。

14樓:生活幫答主

結婚以後也是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但是因為已經結過婚了,所以婚前的財產歸屬一定要夫妻雙方共同認可。不能夠存在任異議。

你們可以起草乙份財產公證的書面材料。雙方攜帶有效證件到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手續。

但是個人並不建議做婚前財產公證。這是對婚姻物件的不信任。會極大的傷害兩人的夫妻感情。一定要和對方進行有效的溝通。在其心甘情願的情況下做婚前財產公正才是合適的。

15樓:祖喬馬小萍

您好,婚前財產見證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在結婚前來做,只是證明婚前各方的財產明細,只要是雙方同意,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完全可以的。這個見證書可以在律師所或公證處來做。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可以。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但是,夫妻結婚後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就是夫妻財產協議的公正。在夫妻自願、不違背法律、不侵害第三方的前提下可以達成財產劃分協議,並進行公正。

《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除約定的外」的解釋,說明夫妻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17樓:搞笑老胡

不會,我覺得彼此信任,日子才能長久!

結婚之後,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嗎?如果可以,一定要老公到場簽字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協議即可!制定乙份協議書,雙方同意後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注意此協議只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詳細善意第三人制度參考以下資料)

必要時可到公證處公證。

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善意第三人的關係問題。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則該財產約定對其發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曾經對其財產作成約定,而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導致糾紛,則該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對他不發生效力 。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來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是否對第三人生效,202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對此做了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由此可見,這個舉證責任在於訂立合同的夫妻一方,而不在於善意第三人,這體現了法律對於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是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如果夫妻確實對財產做了約定,但負債的夫或妻一方為了達到自己財產利益不受損害或少受損害,於是就和第三人惡意串通,第三人認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他們的財產有約定,而未負債的夫妻那一方卻舉不出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證據,只好以夫妻財產償還,顯然這對於處在弱者地位的未負債卻要承擔償還責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待進一步完善的。

如果能規定夫妻一方在舉債時,三方當事人都應該在場並且能夠有見證人或公證機關參與,這是對惡意串通行為的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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