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當事人雙方必須是一男一女。如果你娶乙個女生回家,你們雙方自願,也
辦不了結婚證,你們只是同性同居而已。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娶乙個女生回家!! 就是沒有結婚證被!!!
3樓:zhang山東
法律上還不能承認。中國還比較傳統此方面尚未有法律條文可以依據。
您可以帶回家但是領不了證。(世俗道德有關,法律盲點)
4樓:夜靜待彼岸花落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雙方必須是一男一女
5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的國籍或所在地了,你是荷蘭籍的話可以,你是中國籍而在荷蘭結婚且不回中國的話也可以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麼?
6樓:小李讀歷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結婚男女雙方是出於自願的,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9樓:被坑的遼寧人民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結婚是不是「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0樓:原野茫茫
《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11樓:匿名使用者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必須當事人雙方完全自願,乙個合法的結婚行為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在此基礎上,當事雙方關於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願性、真實性與合法性。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晚於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好律師網參考
12樓:匿名使用者
男22周歲,女20周歲,沒有B肝、等病,愛滋在不在限制範圍能我就不知道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年齡達到法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帶上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就可以領到結婚證了!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分別是什麼?
14樓:情感博導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5樓:娛樂小八卦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結婚的必備條件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禁止結婚的條件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16樓:百家百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7樓:匿名使用者
必備:男22周歲,女20周歲
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精神病患者未痊癒者,好像還有乙個不記得了
18樓:吾本漁樵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19樓:匿名使用者
必備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條件:
未到法定婚齡的;
受脅迫,不是自願結婚的;
已經有配偶的;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新婚姻法有沒有規定結婚要做婚前體檢
20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不要求強制體檢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規定:在結婚登記時,不再查驗婚前體檢證明不過為了家庭幸福,自行體檢還是很好的
21樓:樂觀的靚哥哥
新婚姻法沒有規定結婚要做婚前體檢,但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版應當結婚權的疾病的人不能結婚。所以,婚前最好做體檢。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關於結婚的條件有哪些,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結婚的必備條件為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禁止結婚的條件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
現在的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離婚,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按照我國 婚姻法 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 感情確已破裂 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
新婚姻法限定男的法定結婚年紀到底是二十歲還是二十二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 三 加以干涉。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