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買房以後若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2021-08-02 22:15:04 字數 5563 閱讀 6147

1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後購買的房子,分以下幾種情形: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5.

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樓:賀長順舜詞

婚前貸款買房在離婚進**產分配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公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買房離婚後房產怎麼分配?

3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後購買的房子,分以下幾種情形: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5.

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樓:秦延醫生

婚前父母單方面贈與的部分,屬於你個人財產,婚前你個人按揭的部分也屬於個人財產,而婚後按揭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實際的例子:男性a某的父母為a某按揭買了一套住房,首付為父母支付,按揭部分由a某支付,後來a和b某結婚,婚後半年辦理了房產證,之後,a某和b某感情不好,並牽扯到離婚。但婚還沒離成,a某因車禍身亡。

後來b擅自處理該房屋,引起a父母不滿,並對簿公堂

b某認為,房屋是婚後取得產權,應當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分得一半,剩下的按照遺產繼承。但法院認定:依照最新的婚姻法相關解釋,房屋的歸屬並不因產權證的辦理時間而變化,房屋系婚前購買,且a的父母有出資證明,因此房屋不能認定為婚後共同財產,其中a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其父母贈與a某個人,因此該房屋屬於a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但由於a和b在法律上保持著婚姻關係,因此b作為其合法配偶,享有遺產繼承權,a某死亡後留下的房產有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繼承。最終,a某的父母按照房產價值,支付b某20萬作為補償,b某放棄房屋和其他遺產,拍拍屁股走人。

因此,可以這麼說:第一,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前支付的部分屬於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間在婚後明確財產贈與或共享,否則即便加了名字,也只能視為個人財產。

ps:新的婚姻法解釋出台後,很多人驚呼這是公開支援找小三,因為夫妻財產被明確,婚前的部分除非贈與,否則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

第二,婚前出資並按揭部分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後的按揭以及女方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或還貸導致女方出資的部分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如:一套房屋價值100萬元,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30萬首付,男方按照20年按揭貸款,貸款5年後,男方結婚,婚後開始裝修房屋,女方提供了10萬元進行裝修,之後男方按揭15年付清了貸款。此時房子經過折算等,估價150萬

那麼,這套房屋,首先:100萬里有30萬是男方父母婚前贈與男方個人,同時男方婚前按揭5年,這一部分都是為婚前個人財產;而婚後,男方又按揭15年,這時候,由於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這部分按揭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女方提供了10萬元作為房屋裝修,如果未來雙方離異,這部分也要充分考慮

那麼,這一套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加入女方姓名)?答案:是的,但不是全部

即:婚後按揭15年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婚前的首付和按揭,屬於個人部分。雖然在實際操作中比較難處理,但按照法律確實是這樣處理。

不過如果婚後加了對方姓名,這種情況在實際中很難認定:上面月長石也說過,婚前財產在婚後,如果持有一方同意贈與或與對方共享,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新增對方姓名,就很難說清楚這一情況了。

按照目前發生的一些實際案例來看,單方婚前購房,婚後**加名,後來發生離婚的情況時,一般法院會綜合考慮實際請款,被新增名字的一方一般不享有房屋產權,但肯定會按照房屋的價值獲得一定補償。

另外,關於一方出軌的問題:夫妻雙方離異時,一方有明顯過錯的,應當對另一方予以補償,夫妻共同財產應不分或適當少分。個人財產的部分並不在這個分割的範圍,但因為過錯的原則,未出軌的一方可以主張補償。

5樓:素什小安

婚後貸款買房,房子寫的男方(戶主)名字,離婚後房子歸女方,還用辦理過戶手續嗎?大概費用得多少錢?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買房,即房產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離婚時予以均分。若有不明,煩請 登入 一下 律師諮詢吧 去提問法律人士,律師。

7樓:中原小象

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以平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夫妻任意一方買房後,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

8樓:

如果是婚後買房,那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要進行分割

9樓:匿名使用者

誰出資購買的房屋?

落戶在誰在的名下?

是否有產權證?

請問專家,婚後買房子,首付由女方支付的,如果離婚房產是怎麼分配的

10樓:墨汁諾

一、婚前存款屬於個人婚前財產,若離婚不需作為婚姻共有財產分割給對方,但你需儲存婚前存款銀行憑證,建議你就這筆存款與丈夫籤乙份婚前財產協議。

二、婚後購買房子,若一方父母一次性出資且產權證登記為自己子女一人名字,應視為父母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可不作為子女的婚姻共有財產,建議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時,與自己的孩子籤乙份贈與協議約定「父母出資購買房子不能作為子女婚姻共有財產」,該協議須辦理公證,並儲存父母出資的銀行轉賬憑證。

三、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房產證登記子女與其配偶兩人名字,則視為小夫妻的婚姻共有財產,夫與妻各佔一半產權權益,若離婚,要房子的一方須補償現金給不要房子的一方(含房子增值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具體內容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確認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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