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公司一直不願開具離職證明,怎麼辦

2021-08-02 19:22:36 字數 2650 閱讀 1782

1樓:華律網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拒不出具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該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同時,如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不願意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10

3樓:華律網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內

十條規定: 用人容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精彩百曉生

用人bai單位有出具解

除或者終止du

勞動合同證明的zhi義務。dao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回條的規答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現在的問題是你在其它地方,你回去辦理也不太方便,建議你多給那邊人力資源部領導說點好話什麼的,想辦法讓他們給你以傳真的形式發來一份這樣的證明。

一般情況下新的用人單位都需要那個離職證明,這樣第一他們可以確認你是不是真的和原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了,第二可以證明你的工作時間。

5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bai我在hr工作過近兩年。工du

作之一就

zhi是核對簡歷內dao

容(小公司可能不核對,回大點的正規答的公司都會核對。)我們會按照你在簡歷中提及的公司和人事部**,打過去,直接說,你好,我是xx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方便核對一下***的資料嗎,他是不是某年某月在你那裡工作,職位是什麼。。。。。等等。

在我的經歷中,沒有人事部門拒絕的,因為大家同部門同行,這樣的調查是相互保護,所以都很配合。如果一旦出現資料不符合情況,我就在簡歷上註明,這將直接影響員工是否具有面試機會。通常,是不給於面試機會的。

講了那麼多,是想告訴樓主,儘量別造假,除非你搞的定原公司的人事部門。

個人建議,別更改離職證明了,關鍵不是證明,而且你如何自圓其說“僅兩個月,你就離職了”,因為這給新公司一個不好的印象。。“你穩定性差,流動性大,不大可靠”。。。。

終於打完了,希望有用!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如果拒絕

copy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該用人單位,要求出具離職證明。

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出具離職證明。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風淡雲輕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這事由不得公司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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