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沒有公平的法律,強者認為,弱肉強食就是公平,弱者認為平均主義就是公平。
2樓:
這個問題是有根源的,首先,中國的統治者是以意識形態來統治人民。特別是鄧公上臺之前,蔑視法治提昌人治,那時中國已淪為一個沒有人權的新封建國度!後經鄧公下大力撥亂反正後,人民的生活和國家的威望才得以提高!
法制才得以尊重!所以雖然建國50多年,但法制還不完善,當然有不公平之處了!
3樓:
如果你知道相對論就不會提這個問題了,什麼事情都是兩面性,你覺得對你不公平但你有想過對你公平了對其他人也一樣公平嗎?
4樓:4歲就流浪
因為我們是社會主義社會,很平常的。即使在資本主義社會也有很多的不公平的事情發生~正常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牌坊法官最貞潔!你要說那不是表字嗎就有警察如狼似虎的跳出來/你眼瞎拉沒見寫的?
6樓:wfj左右逢源
水清則無魚。
同樣的道理,法律的公平與不公平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立法的根本是要考慮到大多數,所以不公平也會隨之而來,人民內部的矛盾是不可少的,就想一個人的成長總少不了磕磕絆絆一樣,那只是一種成長的經歷而已,想開一點!!!
7樓:中修然
如果什麼都要公平的話就不成世界了
8樓:隨欲而發
少數服從多數,必然就有部分人感覺不公平.
9樓:匿名使用者
絕對公平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10樓:
一個高智商 和一個低智商/國家留那個呀 暈
11樓:匿名使用者
小偷本來就該抓去坐牢,一般小偷都是手腳利索的年輕人,誰叫他偷的,有本事去偷大的,偷的都是老百姓看病過日子的錢,我覺得坐那麼幾天牢都是便宜他們了。
至於倒賣古玩的,既然決定要倒賣,就該知道這東西有風險,沒有鑑別的本事,沒錢,就別去。也是自己的決定,怨不得別人。再說倒古玩的有幾個是老百姓,基本都是吃穿不愁的有錢人。
不過我還是不覺得社會的法制健全,尤其是黨內,領導階級,**的,某私利的,比比皆是,就是沒人管,也沒人管得了。md,反正社會底層的人就別琢磨了,儘量努力,雖然基本都改變不了什麼。。。但是沒有辦法,越想越痛苦。
12樓:
是因為 法制 不健全.很多領域被人鑽了空子.
但是, 應該承認,期待的是,統治階級都希望歌舞昇平,大家"開開心心過日子",不"瞎起勁."
所以這只是一個過程,百姓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這就是成績啊.
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
平等是 相對的.就象價值規律,上下波動才能 維持動態的平衡,有句話,道歉有用,要警察幹嗎?
在 不平等和平等中, 我們堅持正義,打擊**,謀求和平,摟主,你認為呢?!
13樓:wasshjd愛
很簡單:
公平是相對的,
不公平是絕對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世上沒有絕對的公平
公平了世界就滅亡了
15樓:扈宛白
呵呵那是法律不健全啊
其實公平是什麼誰也不知道啊
法律指什麼
16樓:你是我的幸運飛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並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因為“法律”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的內涵會因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經歷甚至不同職業而變得不同,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一概念還在不斷進化。
而對“法律”的定義,集中反映著一個民族、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反映著當時人們對於自然、社會和人與人關係的價值判斷與行為方式。
一“法律”的詞源
“法”這個字在古**作“灋”,最早見於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
”在古代司法、監察衙門和**身上,獬豸是必須的裝飾品。現在很多法院門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風。
東漢許慎寫的《說文解字》對“法”的解釋是:“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可見在中國古代,“法”與“刑”是通用的,並具有公平、正直的意義。
“律”按《說文解字》的說法,是“均布”之意,說明法律具有規範人的行為的作用。
秦漢時期,“法”與“律”已經同義,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商鞅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也說,“法者,編著於圖籍,設定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
”也就是說,此二人為代表的“法家”將法律作為權力或強制的表現,是一種統治手段,也是一種統治工具。
直到現在,我們還會經常說“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這都是把法律作為工具。
以後直到清代,中國古代法律一般稱作“律”。
“法”與“律”用做合成詞,是在清末由日本輸入。因此“法律”一詞,在我國是近現代的用法。
在我們中學的政治課本上,“法律”的定義如下: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這個概念是不是法學界公認的概念呢?
當然不是。
對於法學家來說,這個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馬克思的“法律階級論”。
對於馬克思的學說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見,更別說基於階級分析學說給法律下的定義了。
二歷史演變中的“法律”
“法律”這一概念隨著人類對世界認知的不同,其定義也在不斷髮生變化。
在宗教作為基本統治手段的古代,人們認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來制定。典型如《聖經》的“十誡”。
在君主**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命令。東方的商鞅、韓非,西方的霍布斯、奧斯丁,都持此種觀點。霍布斯說,法律對於每一個臣民說來,就是國家以語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來區別是非的法規。
到了君主**解體,民主觀念崛起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民眾的公共意志。盧梭認為,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人們讓渡全部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群體。而人民主權就意味著執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現形式是經由多數決策的方式達成。
而到了工業革命之後貧富分化,勞資嚴重對立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壓榨無產階級的統治工具。這一概念先影響了蘇聯,後來影響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
到了當今世界,雖然基於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概念成為主流社會的基本共識,但是在很多意識形態與西方不同的國家(如阿拉伯世界),對“法律”的定義與主流社會還是大相徑庭的。三
東西方視野中的“法律”
東西方文化中,對“法律”理解差異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約法”,即約定之法,大家商量著來,法律條款都是大家商量出來的。商量不成咋辦?投票,少數服從多數。
法律定出來,大家就都得遵守,因為這是大家商量好的,誰也不能出爾反爾。
東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說了算,沒得商量。當然也不必徵求意見,更不需要投票表決。即使劉邦“約法三章”,也是沒有商量的。
君主是立法者,**是執法者,民眾則受制於法。
而這就造成了東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講“法治”,以法治國,王在法下,法是約法。
東方講“法制”,依法治國,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於這種分野,二者在權力劃分和部門設定上就出現了一個重大不同:
東方古代有行政部門如三省六部,有監察部門如御史臺都察院,有司法部門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卻從來沒有西方議會這樣的立法機構。
因此,東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發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國才開始學習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現在中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盤西化了。
17樓:琪琪
法律的本質是什麼?。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其本質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也是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因此任何一個國家法律都是有其階級性的,不同的階級就有不同階級的法律,法律也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因此法律也是階級鬥爭的產物,這就是法律的本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人民民主**的國家。因此中國的法律體現的是工農大眾,勞動人民的意志,也是為廣大勞動人民利益服務的。中國的法律確保人民內部實行民主,而對任何反人民的階級或敵人實行**。
這就是中國法律的本質,
法律法律!!!!!!!!!!~~~
18樓:羽毛和翅膀
我國的法律有哪些種類?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 律、法規頒佈實行。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如:
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範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主體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式法;等等。
對於我們打官司的人來說,對法律可以這樣來劃分: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
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
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
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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