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殺死壞人沒有罪嗎

2021-06-14 15:14:23 字數 872 閱讀 5081

1樓:什麼都知道先生

不要相信武俠**裡的描述。通常來說,只要是統治秩序比較正常的時代,殺死人都是要定罪,從有史料記載的殷商時期到《大明律》、《大清律》,對殺人的處罰都非常嚴厲,那裡面可沒有說殺死壞人無罪,況且“好人”、“壞人”只是人們大概的一種說法,而實際情況複雜得多,法律上是不可能僅僅用“好人”、“壞人”這種標準定罪的(法律歷來只有犯法的和沒有犯法的區別)。因此,“人人得而誅之”,多數情況下只是一種氣話,說說而已。

但是凡事都有特例,如果說古代殺死人(這裡暫區分是“好”人還是“壞”人了)都要受到追究那也不盡然。特例一是人被殺了但死活找不到**(這種事現代也有),自然就無法判罪。特例二是征戰中的軍隊因為某種原因剿殺外族部落或所謂反賊(這裡面有壞人嗎?

),因為是朝廷派的,自然無罪。特例三是天高皇帝遠,殺人越貨沒人管得了(不過請注意,這時候通常是壞人殺好人)。特例四是亂世,朝廷被推翻了,有朝廷管到的地方有“王法”,如果沒有了朝廷,還有什麼“王法”?

那麼無論誰殺死誰都無所謂有罪了,看刀!嘿嘿......

2樓:頭羊

答:在古代,殺死壞人有罪。

從有史料記載的殷商時期到《大明律》《大清律》對殺人的處罰都非常嚴厲,不論是好人還是壞人,只要殺人就有罪。

《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諸**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諸**制使,若本屬府主、刺史、縣令及吏卒**本部五品以上官長者,流二千里;諸**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諸部曲、奴婢**主者,皆斬。”《唐律疏議·鬥訟律》規定:

“諸鬥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諸誤殺人者,減鬥殺一等;諸以力共戲殺人者,減鬥殺二等;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以其狀,以贖論(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致;共舉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以至殺傷之屬,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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