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案例分析的答案,民法學案例分析題

2021-06-08 07:07:29 字數 1861 閱讀 1092

1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麼? 」:不正確。理由是:

(1)宣告死亡是需當事人申請法院才可以審理並裁判的情形,在當事人只訴請離婚、並沒有請求宣告馮某死亡的情況下,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馮某死亡。

(2)錯誤在於:一是法院違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二是宣告公民死亡是特別程式案件,不應適用普通程式來審理。

依據是:

(1)《民事訴訟法》第167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2、「甲廠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甲廠不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

(1)原合同中已經約定了該合同的解除條件,即「在甲廠研製的某種新產品投產後,供貨合同解除」。甲廠在該解除條件成就時,已經書面通知乙廠解除合同條件成就,自該通知到達乙廠時,原供貨合同即已經解除。

(2)在合同合法解除後,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均已終止,此後乙廠擅自依據已經合法解除的合同向甲廠發貨,損失應當自負。

(3)你的敘述應是有問題:不是「甲廠每月向乙廠提供某種型號的裝置零件10000件」,而「乙廠」向甲廠供貨吧?

依據是:

(1)《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二)合同解除;」

2樓:

不正確,因為宣告死亡應有被宣告人的親屬及利害關心人申請。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甲廠已經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切拒收乙方之貨物,乙方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後,如不服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確認合同是否解除,其未訴訟的情況下仍發貨這樣的責任及賠償應有乙方自行承擔,甲方無需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

民法學案例分析題

3樓:沒有眉毛和眼鏡

不能首先,甲男與乙女灶鄭之間不存在民事和亮法律關係。

其次,如果甲男要訴之法院必須要存在法律關係。

綜上,甲男的這一訴求不會被法院受理,喚辯寬因為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也就不是法院的受案範圍。

4樓:純粹遊客

顯然不應得到支援。

賠償能否得到支援,要看有無事源悶實和法律依據。

遍查債的種類蘆棗和原因,甲男均不符合,故無法支雹譁彎持。

民法學案例分析題

5樓:匿名使用者

1,此民事責任由錢乙承擔,根據侵權的要件,即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過錯責任原則,錢乙是過錯方,因此,由錢乙承擔。

2,無公正遺囑時候以最後乙份遺囑為有效,所以最後乙份遺囑是有效地。

另外,題目中沒有說弟是否有收入**,我國民法規定,無勞動能力又沒有收入**的,應當保留其應有分,如未保留,則處分無效。。。

6樓:無棣

題目中不涉及有無收入**這個問題,因為乙只是14周歲,而不是已滿十六不滿十八周歲這種情況。

7樓:郝誼鬱燕子

1、丁玉甲乙丙間合夥關係雖未協議簽字其加入已經甲乙丙三同意且共擔盈虧構合夥

2、丁自擔損失合夥外承擔連帶責任內合夥錯讓其承擔相應責任丁損失完全由於自失誤造與關

民法學的案例題急急急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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