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被刑事拘留二十五天經過檢查院審查後被釋放了,可辦此案的人說是取保後審,但家屬沒有審請呀,請

2021-06-05 14:15:34 字數 518 閱讀 1629

1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了,還有什麼說的。可能檢察院自行決定的。

2樓: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強制措施有: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既然辦案人員說是取保候審,那麼至少,你姐夫現在還是犯罪嫌疑人。對於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潛在威脅...等情形的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你姐夫估計被變更強制措施了,應該是監視居住;

第六十八條規定: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要將案件報送至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批准了,就執行逮捕繼續羈押,如果不批准,就要變更措施並釋放嫌疑人。像你說的這種情況,屬於檢察院認為沒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這樣的話,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的決定後,就要對你姐夫變更強制措施並從看守所釋放,所變更的措施一般是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這種情況是不需要家屬申請的,是案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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