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辦過抵押登記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

2021-05-24 09:12:09 字數 4941 閱讀 4067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抵債。第3條: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借款 人或抵押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可以由申請人執行人(出借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第4條:申請執行人(出借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 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

第5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 扣除。

仁安對只唯有一套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採取換房安置,以大換小、以近換遠、差價還債。

已經辦過抵押登記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述規定處理。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3樓:高昂雄雞

這個唯一住房不能執行,應該指一般的債權,但不包括因房屋買賣、抵押等債務的執行。否則完全不能保證房屋交易的安全。同時,房屋買賣和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權利人都具有物權請求權的特徵,從這點講,也是可以執行的。

那些房屋貸款斷供的,肯定銀行要申請執行,也肯定應該執行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唯一住房要留給妻兒,父母。若房子較大可以要求大套換小套,剩下的錢還你

民間借貸,已辦理抵押登記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如果抵押物是唯一住宅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5樓:高昂雄雞

你的問題涉及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問題。民訴法214條第二款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現在你向法院申請執行,有的法院會依照職權審查公證債權文書的合法性,審查有個過程;有的法院不依照職權審查公證債權文書的合法性,但被執行人提出不予執行申請,那是必須審查。

所以,建議你了解一下,執行法院是否在對你申請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進行審查。另外,公證債權文書是一種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但從形式上看僅僅是一種證明的文書,要賦予其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很多地方都要求申請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申請執行人要依據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一併申請執行;如果法院不依照職權審查,被執行人也不提出不予執行申請,法院應該直接執行,無需再通過訴訟解決。裁定不予執行並發生法律效力後,再通過訴訟解決。

最後,談一下唯一住房能否執行的問題,對於債務人將唯一住房進行買賣、抵押的,應該不受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的限制,可以執行。但對於你僅僅是抵押權人,只能對拍賣房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不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則由你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公證債權文書這樣約定,肯定違反合法性原則,應該不予執行。

上述回答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請追問,本人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有一點心得體會,且無**案件的需求。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樓:上海五色土

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能強制執行我唯一的一套住房嗎?

8樓: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係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9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10樓:樂觀的靚哥哥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係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11樓:找法網

儘管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六條確實對不動產的執行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此處「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說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區別,不可一概而論。

但是有幾種例外情況,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華,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然後給你保留一定數額的房租,再如,你所謂唯一住房,是你轉移完資產後僅剩唯一住房,原來的房子你為了躲避債務都或賣或送轉移了,這是法院可以執行你的唯一住房,總體來說,唯一住房不執行是一般,執行是例外。

下面的法條可以做必須居住房的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係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2樓:柚子木

什麼情形下一套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13樓:任性大叔丶

當然,按房屋面積來計算,低於多少就不能執行,這也沒辦法的,趕緊還錢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不符合法律規定。

已經辦過抵押登記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扣押 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 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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