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和第九項,這麼重要的東西居然放在這麼後面

2021-04-18 22:23:13 字數 2321 閱讀 8289

1樓:匿名使用者

本法copy

所規定的公務員紀律

bai分為五個方面,順序如下:

(一du)政治紀律 (二)工作紀zhi律 (三)廉政dao紀律 (四)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紀律 (五)公務員不得有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也就是說所列條款都重要,並基本按照常規排列,首先公務員必須擁護國家的法律與政策,與國家的行為保持一致,這是乙個公務員的最基本的生命線。而遵守工作紀律,是公務員有效執行公務,提高辦事效率的保證,體現在本條第(三)、(四)、(五)、(六)項。

第七頂不得**、行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屬於廉政紀律範圍之內, 是嚴格按法律規定辦理,自覺接受監督,即紀律是勝利的保證。

第九項不得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屬於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紀律範圍之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再是國家管理的單純客體,而是權利的主體,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障。

公務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既不得超越許可權,對其所擁有的裁量權也不得濫用,應當遵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式原則,尊重與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尊重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與其他合法權益。是法律與自律的體現。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情節嚴重怎麼理解

2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宣傳漫畫

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20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

(八)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人、指定**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複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

第二十六條 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2023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式事項,仍然有效。

對2023年5月1日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程式性規定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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