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因為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雙方若選擇行政離婚方式,必內須雙方持本人容身分證、結婚證、戶口本及雙方共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中必辦理相應的手續,經審查確屬自願,且協議內容合法,則予以確認後發給離婚證。
照你的情況是不可能單方領取到離婚證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復是只能是上制
法院,申請法院判決你們已經離婚!不能自己拿著簽字了的離婚協議書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的! 如果你去法院申請判決離婚,法院判決了以後,你就可以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雙方親自到場·
離婚協議書上的賠償錢款,一定要在去民政局當天辦理協議離婚的時候才能支付嗎?
4樓:幸運的冷含青
不是當天就支付,在離婚協議簽訂之前或者之後的一段時間內都可以。只要能證明對方或者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書的內容就可以。
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意識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去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不用害怕對方反悔不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賠償的條件:
1、存在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作為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徵是違法性,表現在離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即為有違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違法行為。
2、存在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它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必備要素,是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只有一方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才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侵權損害的因果關係中,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表現在離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姘居、通姦、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方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當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損害後果是通過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的。
在離婚案件中,有時配偶一方實施違法行為並不是直接針對另一方,如一方因盜竊罪被判長期徒刑,其行為可能傷害夫妻感情,給無過錯方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違法行為存在,均應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4、主觀上有過錯。
這裡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樣過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表現在離婚案件中,過錯方主觀上應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應有實施如重婚、姘居、通姦、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
5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是的,需要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並詢問後才可生效支付,以防其反悔。
《婚姻登記條例》第 11條第1款第3項儘管將離婚協議書作為向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且該條例第13條規定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並詢問,但這些規定均沒有直接規定離婚協議須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或者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樓:徐曉潔律師
如果在你們雙方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之前男方對離婚協議反悔,那麼這份協議是沒有效力的。
如果您讓男方先行支付該賠償金,那麼如果男方主張該份協議無效而向您主張返還該賠償金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7樓:
什麼時候負付都可以,只有雙方協商好主行.如果對方不肯,可以寫個收據以示證明嘛!
8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
到民政局協議離婚的都是對財產、子女等問題沒有爭議。也就是通常人們說的「好聚好散」。在民政局登記離婚時一般都是自己提供協議書,在辦理過離婚證後正式生效。
如出現登記過後反悔的情況,則需要以協議書為證據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
如果一開始就對財產、子女等問題沒有協商好,那就需要到法院辦理「判決離婚」,由法院根據雙方情況出具的判決書的規定執行,如不執行同樣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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