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淮安浙江人
一、如果是過失犯罪,可以開除,也可以不開除,不開除的,必須報上級批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二、如果是冒領,騙取國家資金、**移民款,這是典型的**罪,必須開除黨籍。
你可以向鄉鎮(或街道)黨委,或直接向區(縣)紀委反映情況,你說的情況,可能案件是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沒有把相關情況向紀委進行通報。如果是紀委直接立案調查的,這種情況,判決出來後,肯定是開除黨籍。你只要反映一下情況,結果肯定是開除黨籍,這個沒有任何問題,誰也不敢包庇的。
2樓:黃春鬱律師
開不開除除黨籍是黨的管理權力,被判處刑法是罪犯經過有罪判決給予的刑事處罰,兩個不同的型別,兩者沒有必然的聯絡。
被判緩刑四年的能保留黨籍嗎
3樓:戚廣利
因為犯罪被判四年緩刑,應當開除黨籍。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開除黨籍判決緩刑
4樓:啊嚏誰想我了
開除黨籍並不是開除公職,緩刑並不是刑罰,只是執行方式。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有開除公職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了才表示人事勞動關係解除,沒有工作了。
如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判處拘役緩刑,一般會受到開除黨籍、降低崗位等級,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一般會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如公務員被判處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主刑和附加刑的,一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5樓:匿名使用者
判刑後,自由都沒有了
判緩刑是否開除黨籍
6樓:何處惹丨塵埃
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
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7樓:中顧法律網案例
對於開除黨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http://www.people.
中。
黨章對於開除黨籍,只在第38條中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第39條在規定「留黨檢視......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
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和**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從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別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例如:
第45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資訊、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援上述活動者......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宣告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宣告等的......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宣告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74條規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於黨的知識,應準確記住第14、30、31、36、37條的規定,其他應作了解
8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開除黨籍指對於錯誤極其嚴重,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所施行的黨內最高處分。此種處分主要用於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惡劣影響,給黨和人民帶來巨大損失或者對所犯錯誤拒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如有下列情況,應予開除黨籍:
違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對於嚴重觸犯刑律的,必須開除黨籍;對於緊跟反革命集團篡黨奪權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和打砸搶分子,原則上都要開除黨籍;犯了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分的,必須開除黨籍;如果本人確有嚴重問題,因對抗組織的審查而畏罪自殺的,應開除黨籍;對於犯有嚴重的官僚主義錯誤,致使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失或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可考慮開除黨籍(參見《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紀律檢查委員會2023年7月);對於涉外活動中,嚴重違犯黨紀國法,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尊嚴和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開除黨籍(參見《共產黨員在涉外活動中違犯紀律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紀律檢查委員會2023年7月);在經濟領域中犯有嚴重錯誤,雖未受到刑事處罰,但情節惡劣的,也應開除黨籍(參見《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的黨紀處理的暫行辦法》)等等。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時,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中共**關於整黨的決定》指出:
「對開除了黨籍的人,凡是還可以當幹部的要適當安排他們的工作,不能當幹部的也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給以出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關心他們,鼓勵他們改造,幫助他們進步。」黨員被開除黨籍後,經過長期考驗,已經改正錯誤,確實具備了黨員條件以後,本人如申請入黨,經過黨組織嚴格審查,可以重新吸收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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