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與老師 同學產生矛盾 誤會,自殺了。三方應承擔什麼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03-27 22:33:46 字數 5050 閱讀 9308

1樓:驀然回首

未成年人保**,侵權責任法

2樓:小刀小刀

權威回答:

1、學生自己承擔相關責任。

2、學生如係未成年人,學校負一定監管責任,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從你介紹情況,學生如係成年人,學校並無不妥,無法追究。

3、同學無責任。

綜述,矛盾、誤會不足以直接導致自殺的後果,既無因果關係,學生自殺行為自己負責。

看完補充,回答:

1、校方無責任。已要求其出證明,否則繼續休學。

2、同學無責任。其已經過一段時間**,並無同學再次嘲弄。

3、責任自負。其自殺是由其患有精神疾病所導致的,並無外力施壓。

看完第三次補充:

更加驗證校方、同學無責任。

1、校方讓開證明的做法並無不妥,反而可以說是十分妥當。因為,只有開醫學證明,才能證明學生的精神狀態是健康的。反之,不健康是不能繼續入學的,如果家長明知學生精神不健康還依然我行我素的讓學生上學,家長是應該承擔責任的,肯定和校方無關。

2、第一件事,同學課堂哄堂大笑並無不妥。當時,學生們只是笑這個學生的課堂表現。從你描述的情況看,這個學生的舉止挺幽默的並無精神疾病的反映,所以笑是被逗笑的,並沒有嘲笑的意思。

3、第二件事,疑神疑鬼是精神疾病的顯著特徵,這個學生本身精神就不在狀態,那麼他又如何證明是別人在議論他,就算在議論他,那也是很正常的事,也並不違法。

4、第三件事,校方做的可謂仁至義盡,發現學生精神不好,還給配備了心理醫師,於法於情於理,校方做的很不錯。

5、第四件事和第二件事同樣觀點。

綜上,此時,你說的越細,其他人和校方越沒責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我回答的比較生硬,但是,我是就事論事,我的目的是為你解難答疑,不想長篇大論忽悠你,如有刺痛你的地方,還請諒解!

3樓:匿名使用者

專業對才能贏得信任

你好,這種事件處理主要適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一般而言,學生系自殺,學校和同學一般是不承擔責任或只給一些補償。

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僅憑你提供的少量資訊也無從作出準確回答。

4樓:可愛的大熊

若是在校內自殺的,學校方面應承擔保障學生安全不力的責任,若是在校外自殺的,校方無責任,至多人道補償,同學沒有責任。

5樓:化學天才

這個案件,學生的死亡是由於其自身的心理問題所致,學校是不承擔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涉及比較嚴重,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如果學校行為並無不當,是無法追究的。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7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8樓:科技情報咖

這個需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侷限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2、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發生在學生在校期間。這裡的在校期間,應當作廣義理解,即不是僅僅指形式意義上的在校期間,而是在學校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期間。

3、僅僅指學生受到的傷害事故,還要包括學生在校期間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這兩方面的人身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範圍。

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研究,這種損害事實還應當表現為財產的損失,例如,醫療費的支出、護理費的支出、喪葬費的支出,等等。在人身傷害事故的損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損害的損失

根據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9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2)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受傷的學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明責任在學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人員的原因而受傷,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責任。當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得不到完全賠償時,如受害人能證明學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則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時,應採取「門至門」的原則,即學生從進校門到出校門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學校或幼兒園有班車接送,則應以班車的門為限,包括上下車的保護。

10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學校對學生具有教育義務,雖然是管理者,但是不同於監護人。如果學校對學生的損害沒有過錯,學校就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打架鬥毆致害,學校不賠,台階鬆動致害,學校要賠。

11樓:滕法**

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怎麼處理?學校又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12樓:圓點宋律師

學生在校被同學故意致傷,責任該由誰承擔?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13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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