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退休人員在就業的用工關係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內法》未將退休再容就業人員納入保護範圍。所以在遇到糾紛時,用人單位和退休再就業人員都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益和承擔任務。那麼這些越來越龐大的退休打工族,他們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你的報酬,第二,你的醫療,第三,你的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這個必須約定清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再就業人員本身超過60周歲,就不能稱為乙個勞動者了,這也是為什麼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理解, 這樣到最後有了糾紛也都屬於民事上的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2樓:餘村林場
離退休人員到其他單位工作或者原單位對其返聘,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應屬於僱傭法律關係,因此產生的糾紛也不應由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3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人員,來已經退休,表源示喪失勞動能力,不允許再就bai業從事工du
作,不過zhi現在出現很多退休以後dao再進行工作的現象,國家法律是不支援這樣的行為的,所以,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以及工傷管理條例都不規範這類行為,所以說,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屬於非法的行為,因此,退休職工再就業,只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僱傭協議,明確自己的權利,待遇,等等,一旦發生糾紛,應該按照合同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裁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退休再就業人員,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係的終止年齡,簽訂勞動合同無效,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保護其應有的權利。
5樓:水紅丫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
6樓:靳春雷律師
是的,因為退休人員已經開始領取退休金了,勞動者年齡超過60歲的,就應該辦理退休手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不具有勞動資格了。
如果您需要和用人單位簽署協議的話,所簽署的協議應該是退休返聘協議。
退休人員退休後再工作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7樓:人人哦哦哦課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政策
1、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這類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幹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及生活補助費等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再任職收入
職工退休後,按原則不能再入職工作,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工作,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就應依法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個人稅按3%繳納,李先生退休後再入職,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資4000元,則應該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
離退休人員的再就業所得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質進行區分,按照適用稅目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徵。
①、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離退休人員兼職所得,按照「勞務報酬」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離退休人員投資經營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計徵個人所得稅;
④、離退休人員取得的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8樓:種花家的小公尺兔
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係,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退休人員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係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9樓:沉默火聖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從表面上看,退休員工從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後,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即所謂「發揮餘熱」),其與所服務的企業之間應該成立勞動關係。但是,由於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應該成立的勞動關係實際上並不成立。
根據有關法規,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應該」退休。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在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公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從這一意義上看,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餘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從社會保險關係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購買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不接受乙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因此,企業聘用退休員工的,不成立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退休人員參加工作還能受勞動法保護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培訓人員參
加工copy作完人bai生勞動法。嗯,
保護吧,在這du個情況呀,退休人zhi員呃是一種從參dao加工作,嗯,可能他的工作是比較特殊的,一般的事是不可以做的這種工作。而在勞動服勞動法呃,勞動法可能不是保護,因為他是年級已經發了1斤到了退休年齡,但是他的工作本書應嗯三倉廩你別應該要考慮也醫不好分。嗯,關於這這個培訓人員的補助什麼的,因為他必須它必須死乙個有功的,嗯,記住人員我這是過關力量,他在雖然退休了,但是對廠裡只有在呃**重要的作用的。
應該要考慮給他一點呃什麼補貼?
11樓:溫暖
退休人員既然退休了,他又重新參加工作,當然也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只要是參加工作的時候,當然都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退休與否,工作就受到勞動法保護
13樓:go歡迎來到這裡
退休人員返聘到單位參加工作,
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這個時候使用的是勞務合同,
受勞務合同的保護。
14樓:十一月蔚藍海岸
能的呀,勞動法保護一切的勞動者,退休人員雖然年紀大了,但是他還是參加工作的,還是在勞動,是屬於勞動者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只要是勞動者參加社會勞動都必須手勞動法保護的。
第二,應該是籤勞動合同的
第三,唯一的就是企業和個人不用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和公積金,取暖費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人員雖然退休了,但是退休之後參加工作肯定也受勞動法保護。勞動法保護一切勞動者。
17樓:不再年少一定贏
離退休人員因返聘復而發生的關係制屬於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不屬於我國《勞動法》保護的範圍
,而屬於民法範疇。無需繳納五險一金,但是退休人仍屬於公司的員工,公司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年審時,必須根據工資發放情況繳納相應的社會統籌**。
18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人員再就業同單位屬於勞務關係,屬民事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勞動法,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會保護你的。
20樓:張擁達
退休人員參加工作,那麼肯定還是繼續要受勞動法保護的,只要你去在崗位上的,不管在什麼崗位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21樓:大野瘦子
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 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動合同關係。
22樓:中顧法律網
一、退休後在工作的,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
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二、具體法律依據為:
(一)《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乙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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