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放棄繼承權的問題

2021-03-10 14:52:19 字數 1010 閱讀 7162

1樓:楊德保律師

你好:這是乙個繼承人間放棄繼承權與遺產所有人處分權的矛盾。應當專明確母親屬於屬財產所有人有權將財產給予任何人,但是在法律規定上,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在被繼承人未死亡的情形下,不存在繼承權的問題。

因此,母親將財產交給其,其可以接受。

2樓:

首先,有權接受,這是繼承法賦予他的權利,因為老母親是對自己的財產處理,回

是有權答處分。

其次,孩子之間對遺產的處分有個處分合同,對遺產處分是有效的。所以可以要求對方把繼承的財產轉給你。

最後,因為當初老母親病危是法定繼承,後來是遺囑繼承,可能份額不一樣,錢多錢少不一樣,基於誤解而對早期放棄遺產繼承權的達成的意見,而要求撤銷協議。不管怎樣,你不會損失。公平是民事關係的乙個重要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放棄繼承權的人有權接受母親立下遺囑的財產,但可以通過簽訂你們所說的簽署宣告要求即使有遺囑也不反悔,這樣就可以不接受,遺囑的問題解決可以協商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遺囑執行,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生效。

許諾放棄繼承權,也應當是在開始繼承後才能生效。繼承開始前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在繼承開始後予以確認。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接受,只是需要退還因宣告放棄遺囑繼承而得到的現金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接受。但是我必須宣告一點,放棄繼承權也要贍養老人。

7樓:匿名使用者

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

如果老母親的病又好轉了,並立下遺囑將部分財產給了那個已宣告放棄繼承權的孩子,他有權接受,假如他收回宣告放棄繼承權的話。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關於這樣的問題,是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的,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協商不能解決的話,那麼應該要尊重病好了的母親的意思,因為她才是其遺產的合法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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