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無聊的
應該是有的,不過應該是指中原地區
以下是百科
的解釋,樓主可以參考
1. [central plain]:指華夏族所居住的中原地區.
例a.《詩經·民勞》注:「中國,京師也」,而當時的「京師」正是東周國都洛邑(今河南洛陽)。
例b.《大雅·民勞》首節:「惠此中國,以綏四方」,與「惠此京師,以綏四國」對文。
例c.《論語集解》:「諸夏,中國也」。
例d.《史記·武帝本紀》:「天下名山八,而三在蠻夷,五在中國」。
例e.《三國志》:「驅中國士眾」。
例f. 《資治通鑑》:「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不如早與之絕」。
例g.《史記·東越列傳》:「東甌請舉國徙中國」。
「中國」這一名稱在西周周武王時期意為「**之國」。相傳3000多年前,周公在陽城(今河南登封)用土圭測度日影(今登封嵩山有周公測影台遺址),測得夏至這一天午時,八尺之表於周圍景物均沒有日影,便認為這是大地的中心,因此周朝謂之中國。
2. [central state]:**之國,含有正統、正宗一類的褒義。
例a.如鮮卑人建立的北魏自稱「中國」,將南朝叫作「島夷」;而同時漢族建立的南朝雖然遷離了中原,仍以「中國」自居,稱北朝為「索虜」、北魏為「魏虜」。
例b.在宋代,遼與北宋、金與南宋彼此都自稱「中國」,且互不承認對方是「中國」。
3. [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稱,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 [梵madhya-desa]:古地名,即恆河中下游一帶的中印度,佛教徒譯稱「中國」。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語中,「中國」並不專指我國,還指稱日本的乙個地區,也稱作中國。由於日語與我們的語言接近,很容易產生誤解
2樓:展翅高飛
沒什麼可說的,就是劇本的不嚴謹性誤導了我們。像《康熙大帝》中提到的,我孝莊怎樣怎樣,孝莊是她死後,後人給她的稱呼,她不可能活著的時候就知道她死後人家怎麼稱呼她呀,都是一樣的道理了。
3樓:永恆的中國戰士
《漢武大帝》說中國這個詞不是不嚴謹,而是很正常,中國這個詞的發明者是秦始皇,在漢武帝之前就已經有了~~~
中國一詞的詞義在歷史的演變中呈現什麼樣的特點
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一詞最早出現在周代;
中國一詞最早出現在外交文獻始於2023年的《南京條約》.
中國正式作為國家名稱是中華**,簡稱中國,也就是叫作中華的國家.
現在的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一詞的由來
「中國」一詞最早出現是在(周代)《詩經》中,如《大雅•民勞》「惠此中國」.但《詩經》中的此類「中國」實為「國中」,還不是真正指國家.稱國家的「中國」一詞,在戰國諸子書中已屢見不鮮了.
如《孟子•滕文公上》雲:「陳良產地,悅周公仲尼之道,北學於中國」,又「獸蹄鳥跡之道,交於中國」;《莊子•田子方》:「中國之君子,明乎禮義而陋幹知人心」……這些都說明:
上古所謂「中國」,即指後世「中原」.但地域不及後世中原廣,而相當於今山西、山東、河南、河北一帶.
關於「中國」一詞的含義,大致有兩種解釋:1.中國二字有京都、京師之意.最早這麼用中國一詞的便是《詩經•大雅•民勞》中的「民亦勞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國,以綏四方.
……民亦勞止,汔可小息,惠此京師,經綏四國」.據說這幾句詩是規勸暴君周厲王的,讓他先從愛護京都的人民開始,然後推而廣之,安定天下.漢代研究《詩經》的學者毛萇,特意為「惠此中國,以綏四方」作注:
「中國,京師也.」《孟子》中記載了一段齊王對大臣說的話:「我欲中國而授孟子室.
」照現在的意思,不過是想在京城中給孟夫子蓋間房子而已.漢末學者劉熙也說:「帝王所都為中,故日中國.
」2.中國一詞指古時華夏民族聚居的區域.黃河是中華民族的搖籃,大河南北,古稱中土、中原,或稱中夏、中華.當然也被稱為中國.
這些稱呼,實際是指黃河流域一帶.如《史記•楚世家》載:「我蠻夷也,不與中國之號諡!
」,當時的楚地在長江中下游地區,這裡所講的中國實際上就是對黃河流域的幾個國家的統稱.
在我國古代,國家有時統一,有時**,中國一詞的含義在不同時代也不同,大致統一時期略指全國,**時多指中原.隨著皇帝統治疆土的變化,中國一詞所包括的範圍也相應有所不同.「中國」這一名稱在西周武王時期意為「**之國」.
相傳2023年前,周公在陽城(今河南登封)用土圭測度日影,測得夏至這一天午時,八尺之表於周圍景物均沒有日影,便認為這是大地的中心,因此周朝謂之中國.漢代開始,人們常把漢族建立的中原王朝稱為「中國」,少數民族建立的中原王朝也自稱為「中國」.南北朝時期,南朝自稱為「中國」,把北朝叫做「魏虜」;北朝也自稱為「中國」,把南朝叫做「島夷」.
遼與北宋,金與南宋,彼此都自稱「中國」,都不承認對方為中國.到清代,處於清**管轄下的全部領土,都以中國為:它的代名稱.
在19世紀中葉以後,「中國」才專指國家的全部領土,不做他用.
辛亥革命後,2023年成立**,當時合漢、滿、蒙、回、藏五個大族為一家,定名為中華,全稱為「中華**」簡稱「中國」,這個稱謂才正式成為其有近代國家概念的政治名詞.2023年lo月1日,新中國成立時,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簡稱「中國」.
「中國」一詞已經有著2023年•的使用歷史,但一直只是作為一種:代指性名詞來使用,沒有乙個王朝曾經將「中國」兩字明確作為-其政體的直接名稱.漢朝的國號是:
「漢」.唐朝的國號是「唐」,以後建立的王朝國號有宋、遼、金、元、明等,清**與外國簽訂的條約上籤•署的國名是「大清」.
現在,世界上只有乙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一名,在外交文獻上出現,始於2023年的《南京條約》.
法字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的不同表象及含義
5樓:sun1234567雙魚
中文「法」字的**,古代曾有神獸決獄的傳說:相傳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乙個部落聯盟生息在黃河流域。該部落聯盟首領舜委任皋陶為司法官。
皋陶正直無私,執法公正,非常受人愛戴。他在處理案件時,若有疑難,就令人牽出一頭神獸,該神獸名廌,又名獬豸。《異物志》說:
「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漢代王充《論衡·是應》說:「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
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此獸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說它同麒麟相像。它的頭上長著一支獨角,鋒利無比,故又俗稱獨角獸。
獬豸有分別罪與非罪的本能,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見人爭鬥時,用它的乙隻角向無理、有罪的一方觸去,是非曲直,立見分曉。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神明裁判。
——所謂神明裁判,就是借助於神的力量和方式來考驗考察當事人,以確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無罪的原始審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訴訟裁決及其形式披上神聖的外衣,使人誠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寫作「灋」,與其它漢字一樣,是乙個絕妙的意象豐富的象形文本。漢代許慎《說文解字》說:「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灋由三部分組成: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一說喻示法象水一樣平,是為公平、公正;一說將人犯置於水面凜去。廌(音zhi),神獸。《說文解字》說:
「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
象形從豸者。凡廌之屬,皆從廌。」《後漢書·輿服志》說:
「獬豸神羊,能別曲直。」在這裡,廌為圖騰動物,一角之聖獸,代表正直、正義、公正,或說是正義之神(性直惡曲),具有審判功能、職能,能為人分清是非曲直、對錯,助獄為驗。去,「人相違也」。
去即對不公正行為的懲罰。一說判決把人驅逐出去,從原來的部落、氏族中驅逐出去,於水上凜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決,由神獸「觸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治**的(行為)規範,是正義的、公平的。
(2)法律是一種活動,是當人們相互間發生爭執無法解決時,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種審判活動;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處罰的懲罰活動。(3)法律的產生、實施離不開廌這一聖獸,它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力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切實保障機制,法律沒有神聖性,無法發揮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
「刑,常也,法也。」「法,刑也。」這裡的刑,原為?
,出於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
《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法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
《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註疏說:
「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
」律原為**之音律,**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製,長七尺。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範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範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範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於整齊劃一(統
一、協調)。《史記?律書》說: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浚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
」(《大學衍義補》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
(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
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
除了上述幾字與法字有關外,古代作為社會規範的「禮」,也是法律,與法有一定的聯絡。當然,禮不是訴諸刑罰的。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複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1)法象徵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範、規則、常規、模範、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
(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西文中在西方語言中,law含有法、法律的語義的詞更為複雜。從語源來說,西方的「法」一詞都來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譯為法,同時又有權利、正義、公平、或規律、規則等內涵。
英語有law、norm、rule、act等詞,其中law有規則、規律雙重含義,加定冠詞又有不同含義,a law指單個法律,the law指整體法。總的來說,西方法的詞意的核心是正義(公平、公正),是正義的化身,其次是權利,再次是規則,人的權利之規則。法律既保護人們正當權利,同時也懲治人的不正當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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