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法經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2021-03-04 09:07:57 字數 4909 閱讀 1621

1樓:傾城妃子活寶

《法經》為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為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為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誌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準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絡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複和抵牾。將實體法和程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法經》為李悝在相魏時編纂的。李悝雖然為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師卻為孔子的嫡傳**子夏。在孔子的**之中,子夏精於「務外之學」,為「務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為「重禮」和「博學」。

李悝雖然跳出了其師的儒家門牆,但是卻還為繼承了其師的「重禮」思想。

2樓:天下相思

內容如下:

1、《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

2、《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3、《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

4、《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

5、《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淫亂等行為的法律;

6、《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意義:1、《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2、《法經》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以及漢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極大影響,它為歷代封建法典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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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的侷限性:

1、《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大量的刑罰使《法經》抹上了濃厚的暴力殺戮的色彩,散發出統治者的無情和暴力冷血。

2、《法經》擊潰了奴隸制等級秩序,卻又帶來封建等級秩序。而法家的「法治」觀最終仍是為「人治」服務,毫無民主性、平等性可言。

3樓:名字太難起了

法經的內容:

《法經》的內容有六篇,即《盜法》、《賊法》、《網(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的《法經》以《盜法》、《賊法》為首,是他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

盜是指竊取財貨,賊是指對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亂。有財貨怕被人竊取,當然是地主階級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亂,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

這都是統治階級所大防的。由此兩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為出發點的。

《網法》即囚法,是為了囚捕盜賊而設的,即"盜賊需刻捕,故著《網》、《捕》二篇。據《唐律疏議》說,《囚法》講的斷獄,即審斷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關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法經的歷史意義:

《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

4樓:阿沾

內容:主要內容是治「盜」「賊」。《盜》法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規;《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規。

《囚》是關於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是關於追捕犯罪的法律;《雜》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是一篇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法律的總則部分,規定定罪量刑的原則。

歷史意義:《法經》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以及漢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極大影響,它為歷代封建法典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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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的產生是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在立法精神、法典體例、立法技術等方面開中華法系之先河,可謂成就斐然。但是由於法典的制定都還處於中華法系的啟蒙時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類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點。

從產生的時代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產生於西元前5世紀。《法經》是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從李悝的生卒年月(西元前455年至西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經》誕生於西元前5世紀下半葉。而《十二銅表法》,是於西元前450年制定完畢,在西元前449年公布的。

《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雖處於同一時代,但由於兩者所處國家的歷史、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淵源上呈現出巨大的差異。

《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農奴制社會轉型時期,可以認定《法經》及《法經》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係所制約的。

5樓:鄭浪啪

《法經》共分六篇三個組成部分,即盜、賊、網(或囚)、捕、雜、具。前四篇為「正律」,主要內容是治「盜」「賊」。

《盜》法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規;《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規。《囚》是關於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是關於追捕犯罪的法律;《雜》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是一篇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法律的總則部分,規定定罪量刑的原則。

歷史意義;《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6樓:

、《法經》

《法經》

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誌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準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絡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複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主持過兩次變法,是法家變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開始於西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並制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2)獎勵軍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於西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縣製,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並統一度量衡制度(3)按戶口徵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

參考資料:****civillaw.***.**

簡述《法經》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7樓:匿名使用者

《法經》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誌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準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絡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複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主持過兩次變法,是法家變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開始於西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並制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2)獎勵軍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於西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縣製,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並統一度量衡制度(3)按戶口徵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

參考資料:****civi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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