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民法中對侵害其名譽權是如何規定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應你要求談一下我的看法供參考:
1.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現實中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
(1)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譽。
(2)以誹謗方式侵犯他人名譽。
2.不構成。《民通意見》第40條。
3.只要是事實沒有不當之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想象新聞**刊登事件屬實還要承擔侵犯「名譽權」責任嗎?
4.主要是你公布的是客觀事實。同時你可以準備反訴。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你的部落格,有這麼幾點意見:1·他告你侵害其名譽權,你就庭審答辯其惡人先告狀,將你部落格的文章和證據一併提供,證明是其自毀名譽卻反咬人一口;2·從你所舉證據看,顯然你不具備施工技術標準的水平。可找一本國家公布的房屋建築技術規範,將上面的規定指標一項一項具體向法庭提供,證明其的質量問題存在;3·其訴你詆毀其名譽,,而事實證明其質量問題客觀存在,相反證明了是他在侵權。
因此,你可就此對其提出名譽索賠進行反訴;4·看了你的部落格,看來你們不具備與其專業公司進行法律對抗的能力和經驗,可以考慮請個建建專業的律師幫忙!並將所有費用要求法庭判令責任人賠付就行了。5·上述幾個答覆的同志,顯然太急於答覆你的問題,沒有想到幫你解決問題。
但他們提供的一些法律解釋有一定參考作用,可做為證據的採集適當引用。應該謝謝大家!
4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必太過擔心,你這是在維護乙個公民正當的合法權益,不會構成對其名譽權的傷害。
你應訴的關鍵點:你所主張的都是客觀真實存在的,沒有任何的誇大。這就足夠了。如果你說的是真的,你就等著勝訴吧。房子不好還不准別人說嗎?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
5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講,如果你所公布的資料全部是真實的,你應訴還是好事,經過法院對此事實進行法庭認定後,就可以作為你的維權主張的證據,當然也就不存在侵害名譽權的問題了.
6樓:張勇律師
如果你所說的屬實,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你可以舉證,建議你請律師為你提供服務
名譽權糾紛和其他民事糾紛一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如何審理?
7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 條規定,名譽權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交織在一起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當事人自己選擇的請求予以審理。發生適用數種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合併審理的合併審理;不能合併審理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關於名譽權的案件
8樓:趙戰武律師
請登陸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大全
9樓:匿名使用者
請登陸最高人民法院**
10樓:郭永生
也可以在中顧網上查詢.
怎樣打名譽權官司
11樓:易書科技
所謂名譽權就是指公民和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名譽是指對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幹及其他方面素質在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社會評價。名譽意味著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乙個人的名譽對於其本人及與之有關的社會關係非常重要。
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法人的名譽權表現為企業在經營中的名聲和信譽。
名譽權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名譽權具有以下特徵:
①專有性。即特定的名譽由特定的公民享有,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
②人身性。即名譽權是人身權的一種,與民事主體的人身相聯絡。死者也享有名譽權,對於侵犯死者名譽權的行為,其近親屬有權向法院尋求保護。
③非財產性。名譽權不是財產,不能以金錢觀念去衡量,只能以社會道德觀念去評價。
④不可侵犯性。即公民的名譽不允許任何侵犯。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我國法律的嚴格保護。根據《憲法》第3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個人的名譽。」不僅如此,我國《刑法》專門規定了侮辱和誹謗等對嚴重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給予刑罰制裁。
因此,對於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追究侵害人的責任。
當事人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要寫明法人的名稱、位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內容。
訴訟請求。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同時也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事實和理由部分主要寫明侵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及結果,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式等等。
.被告如何應訴當了名譽權官司的被告切忌感情用事,而應當在細讀訴狀的基礎上,理清答辯、反駁原告的思路。抓住對方在事實和法律上的漏洞,進行有力地駁擊。
首先考慮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法律規定名譽權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被告應從以上四個方面著手,首先找準突破口,反擊對方。其次,應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為自己的行為不權構成名譽權侵權行為尋找法律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物件,僅是作品有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們名譽權。
……」作為被告可以以此為法律依據,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參與法庭審理。
在這一階段,當事人要接受法庭對侵權事實的調查。作為原告,在陳這訴訟請求後,要針對起訴書上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侵害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如時間、地點、採取的方式等;提供所受到的傷害程度的證據材料,而且還應證明侵害行為與原告受到傷害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等。被告可u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雙方當事人還可就各自主張的觀點進行質證、辯論。
當事人雙方還可以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當然也可以不接受調解。作為原告一方還可以根據案情變化發展的程度作出是否撤回起訴的決定。
.打名譽權官司應注意的問題。
訴前應慎重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的健全,公民、法人的法律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以法律**保護自己的名譽是社會的進步,對於他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要勇於與其鬥爭。但是,在打名譽權官司之前要慎重。
要仔細分析,他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有沒有打官司的必要性。從法律上講,法院既要保護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又要保障正當的**監督,根據查明的事實。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衡量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
有些公民可能會覺得他人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名譽,但根據法律的規定,並不構成侵權。如新聞報道宣傳「掃黃」之必要性,批評某人在娛樂場所搞色情活動,只要報道內容沒有失實,特定物件沒有張冠李戴,就不構成侵權。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要符合它的構成要件。
對大多數公民來說,要正確斷定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無疑是個難題,因此不妨在打官司之前請教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然後再決定是否打官司。
侵犯名譽行為的構成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①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名譽被損害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的前提。侵害名譽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痛苦和不安,即造成受害非正常的名譽減損。
②行為人行為違法。一般來說,行為人只對其實施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的**監督,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③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名譽受損害的事實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該侵權行為與名譽損害事實2.1~1存在著因果關係。
④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民法上有過錯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某種損害後果,仍然希望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或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行為人的行為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在訴訟過程中,在加害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正在進行當中,為了及時制止侵害權行為繼續進行,防止侵害後果繼續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2條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繼續進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制止侵權行為繼續進行,具體做法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法院職權。在判決之前以裁定方式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應當注意的是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要予以審查,對有財產內容的要同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可以駁回其申請。
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如果原告贏得了官司,那麼對這一項訴訟請求的執行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判決書中確定。被告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保護受害人的前提下,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公布於眾,其費用由被告承擔。
如何確定名譽權糾紛的舉證責任
12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一、如何維護名譽權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譽權權利內容的乙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關於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
名譽權糾紛案件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範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首先規定:對於乙個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去衡量。也就是說構成名譽侵權,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侵權要件。
針對《民法通則》有關侵害名譽權的規定過於簡單的情況,《解答》歸納了幾種侵害名譽權的典型行為方式,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① 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② 並非只有故意才能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③ 撰寫、發表文學作品是否也會侵害他人名譽權
④ 編輯出版單位的侵權責任
⑤ 關於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方式
三、如何確定名譽權糾紛的舉證責任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被告侮辱或誹謗原告的證據,如有侮辱性語言或與事實不符的文章、大、小字報、公開信件。
2、文章內容涉及到的事實真相的證據,如學歷證明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等。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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