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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都法定作者即公文的發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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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作者是指依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章程、規定成立的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定的權力和擔負一定的職能、義務的機關、組織或代表某個團體以及個人。在我國,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然法人,只要是依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條例的規定並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式建立和存在的,它們都是法定的作者,都有對外行文的資格。
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公文不是誰都可以任意製發的,它是由法定的作者製成和釋出的。所謂法定的作者是指依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章程、決定成立的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定的職能權力和擔負一定的任務、義務的機關、組織或代表機關組織的領導人。
在我國,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只要是依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條例的規定並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式建立和存在的,它們都是法定的作者,都有對外行文的資格。
公文的作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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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作者是指發文機關,公文法定的作者是指依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章程、決定成立的並能以自己的名義使法定的職能權利和擔負一定的任務、義務的機關、組織或代表機關組織的領導人。
一般正式檔案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面加「檔案」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
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註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檔案」二字,應當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聯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檔案」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擴充套件資料
公文的種類不同,它的特定物件、目的、條件不一樣;但是它們有明顯的共性,寫作時必須遵循這些共同規律。我們從多年寫作實踐中把它歸納為「20字訣」:符合政令,行文周嚴,格式規範,遵守規則,表述精當。
符合政令
一切公務活動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因此,公文必然帶有鮮明的政治性、政策性。公文必須符合一定時期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
乙份公文的主發內容總有諸多橫向涉及,受著多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約束,必須協調一致。所以,公文撰寫者必須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能夠總體把握,有著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公文是辦事的依據,必須實事求是,符合客觀實際,即要真實可靠,資料準確無誤,結論切合實際,辦法切實可行。
實事求是的公文原則具體表現在:一是內容符合實際,力求正確;二是要有情況、有辦法、有措施、有理論。這就要求撰寫者認真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指導工作、答覆和處理問題的意見、措施。
撰寫公文,要了解領導意圖,弄清本檔案的性質、行文目的、任務和範圍;要「吃透兩頭」:認真閱讀本檔案有關的檔案,明確政策界限,要熟悉業務,調查研究,掌握實際情況。這樣,制訂具體政策和實際情況很好結合起來,就能寫出政策性強,能解決實際問題的好公文。
行文周嚴
公文實用性強,要據此辦事,行文必須周嚴:
1. 結構嚴謹。公文一般有相對固定的格式,寫作時要把握特點,行止有序,自然、清晰、嚴謹。
正文一般分開頭、中段、結尾三部分:
開頭:開篇明意,簡述發文依據和理由或者目的、結論。通常有引據式、目的式、綜合式等寫法。復文要引述來文日期和文號,長文可先提出要點。
中段:表述主要內容。根據辦文的目的、國家有關的政策,把情況、問題、要求闡述清楚。內容較多的,可分段寫,或用序數表明專案,以資醒目。常有並列式、遞進式、連貫式三種結構。
結尾:表述發文機關對檔案辦理的要求,或請求批覆,或要求執行,或提出希望,首尾呼應,結束全文。
2. 直筆表述:敘述情況,一清二楚;彙報工作,實事求是;表明觀點,態度鮮明;提出要求,明確具體。平直,簡潔,明了。
3. 行文得體:對於不同的行文關係、行文方向,語氣上要有所區別。
4. 堅持一文一事(綜合性報告除外)。
格式規範
嚴格按照公文格式寫作:首先,公文的文體要合乎規範,所謂的文體是指公文的語言體例,也就是語體,包括語言、字詞、文種。公文的目的在於表達作者的意圖,這就要求語言簡潔明快,用詞通俗易懂,文種恰如其分,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每一種公文適用一定的範圍,表達一定的內容,相互之間不能混用,例如,需要用批覆的,不能用通知。
其次,公文的格式要合乎規範。公文一般由標題、發文字號、簽發人、秘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機關、附註等部分組成。每部分的構成都有大致的規範,就是用紙、書寫、排版、裝訂也有統一的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如果格式不合乎要求,就會影響公文效用的發揮。例如,有的檔案,文頭合乎規範,沒有標題,收文一方就很難看出檔案的內容,因而就會增加處理檔案的困難;有的檔案,發文編號不合乎規範,錯編或漏編,天長日久,再需用這份檔案,就很難查詢,或者需要反覆考證。
有的檔案結尾不合乎要求,沒有加蓋公章,這個檔案所證明的事項就得不到承認;有的檔案用紙不合乎規範,裝訂起來大小不一,給立卷歸檔帶來很多麻煩。因此,國家規定的統一的公文格式,任何發文單位不得另搞一套,自行其是。
遵守規則
明確行文關係,嚴格按照行文規則辦文:
1. 要按辦文意圖和行文關係選準文種,分清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同一方向行文也要確定合適的文種,如上行文中請示與報告不能混淆。
2. 不能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時,應當抄報被越過的上級機關。「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乙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
3. 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者個人。
4. 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報直接上級機關。
5. 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6. 同級**、同級**各部門、上級**部門與下一級**可以聯合行文;**及其部門與同級黨委、軍隊機關及其部門可以聯合行文;**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
7. 「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8.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報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覆。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表述精當
實事求是是公文自身的權威性和行政約束的保證。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下行文,要注意表達準確、措詞嚴謹,準確無誤地傳達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上行文要注意態度明朗,觀點明確,事實不誇大,矛盾不掩蓋。
無論寫什麼文章,用盡量少的文字反映盡量多的內容,是寫文章的基本要求,為此,就必須在遣詞造句方面字斟句酌,使公文的字、詞、句準確通順,主詞、動詞、賓詞完整,單句、複句分清,段落、層次分明,標點符號無誤。
4樓:匿名使用者
選 a1.公文的基本組成部分
(1)標題。一件公文用以與其他公文相區別的名稱。其主要作用是:概括揭示為受文者所關注的幾方面內容,為查詢利用與管理公文提供乙個檢索標識。
(2)正文。正文即公文的主體部分。用於系統表達受文者對特定事物獲得明確認識所需要的資訊。
(3)作者。又稱發文機關,制發公文並對其負全責的機關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
(4)日期。又稱成文日期,指公文形成的具體時間,通常以領導者簽發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時以最後簽發機關的領導人簽發日期為準,特殊情況下以會議通過的時間、印發時間、批准時間作為公文形成的時間。
(5)印章或簽署。印章實際上是指作為機關權力象徵的印信在公文上留下的印記;簽署則是指簽發公文的領導人親筆在正式發出的公文上所簽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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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作者是指 發文機關
公文是由法定作者製成和釋出的。所謂法定的作者,是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和負擔義務的組織和機構,這些組織和機構在法定的職權和業務範圍內釋出和使用公文,其在釋出和使用公文時必須簽署機構和組織的名稱或法定**人的名稱。
2.公文的作者指的是( )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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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作者指的是( d、本份公文的簽署人)理由:
行政公文的標準格式是怎樣啊,公文標準格式的字型 字號 有什麼要求?
根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九條 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 密級和保密期限 緊急程度 發文機關標誌 發文字號 簽發人 標題 主送機關 正文 附件說明 發文機關署名 成文日期 印章 附註 附件 抄送機關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 頁碼等組成。一 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二 密級和...
公文中的抄送是怎麼規定的,公文中主送 抄報 抄送 發的區別
公文抄送行文規則 1 切忌亂抄亂送。發文機關要根據公文內容與性質 機關或領導人的職能職權及工作的需要 保密需要來確定抄送名單,少了不利於工作,過多過濫會使受文機關以及發文機關本身不勝負擔。2 抄報 抄送統一使用 抄送 新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已將過去區分抄報用於上級單位 抄送用於下級單位,改為...
公文主題詞的最後詞,用於表示公文的詞語是什麼
最後 13g綜合 分類 13g綜合 整頓 形勢 社會 精神文明 法人 發展 其它 試點 推廣 青年 政治 範圍 黨派 組織 領導 方針 政策 黨風 事業 諮詢 中心 清除 公文主題詞 公文主題詞是指公文中代表其內容特徵的 最能說明問題的 起關鍵作用的詞。公文主題詞在應用文寫作 公文寫作等領域都非常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