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是治假食品的大殺器

2021-03-04 08:54:15 字數 6301 閱讀 8574

1樓:christy_舒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意味著「行政執法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有望改變。

在現行的監管模式中,對食品造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分行政處罰問責和刑事問責兩種手段。若違法行為達不到刑事問責標準,由食藥、工商、市場等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達到刑事問責標準,則由先期立案調查的食藥、工商、市場等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或者由公安部門直接立案調查,啟動刑事問責程式。

而推動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後,公安部門可直接查處更多的食品造假行為,有更多的食品造假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對食品造假者會形成更大的懲戒力、震懾力。這也跟食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吻合。

如何真正有實效實施食品造假直接入刑?

2樓:christy_舒

當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薄弱之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管部門的查處效率有待提高,二是即便被查處,對應的懲戒力度也仍有不足。

我們知道,刑法中關於食品造假入刑的相關規定,有著「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前置條件。這在客觀上,使得對不少食品造假行為的定性有點模糊,也給行政執法留下了「彈性空間」,導致刑法對於食品造假的震懾力被削弱。而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可視為對食品安全嚴峻形勢和治理困境的積極回應,有望減少造假者的僥倖心理。

如何真正有實效實施食品造假直接入刑?

1、取消食品造假的入刑門檻,只是提公升食品安全的乙個著力點

2、需要改進和完善之處還有不少。例如,在執法行動上,有必要從重專項打擊,轉向重常態化、精準化的治理,走出運動式治理的慣性和依賴,並建立重預防的治理導向。再如,食品安全「九龍治水」的局面雖有改善,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仍有待建立和完善。

而監管加碼之餘,還有必要加強對消費者的「賦權」,暢通維權渠道,提公升與調動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信心和積極性。

3、當前食品安全所面臨的新挑戰,同樣值得注意。一是傳統的食品安全問題,有進一步向網上轉移之虞。二是隨著農村消費能力的提高,不少問題食品開始增強對農村市場的侵蝕力度。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著力實現城鄉食品安全執法的協同統一,避免農村地區成為食品安全執法的「窪地」。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是民意所向嗎?

3樓:行家有木有

立法層面的優化,不代表餐桌上的安全就一定能相應提高。這是因為,法律效用不會只體現在立法精神的「嚴」,更需要體現在用法層面的「嚴」。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

為了餐桌安全,近年來我國法律體系趨向「從嚴」。在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兩高」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修訂食品安全法後,又推動食品造假直接入刑,目的都是建立乙個嚴厲、嚴格的食安法律制度體系。這既是民意所向,也是形勢所需。

不過,立法層面的優化,不代表餐桌上的安全就一定能相應提高。這是因為,法律效用不會只體現在立法精神的「嚴」,更需要體現在用法層面的「嚴」。一方面,在法律實踐上,食安的法律體系還有不少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以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為例,造假行為如何定義,適用什麼條款,入刑怎樣直接等,都需有具體、操作性強的配套體系,以控制實踐成本,維持法治的嚴肅性。

另一方面,有不少事實表明,地方保護主義、**部門職能不清晰、權商勾結等弊端,總是會成為司法實踐的阻礙。再嚴格的法律制度體系,也經不起這些弊端的「對沖」。要用好、用對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體系,讓其能夠發揮出應有作用,相關法治層面要優化,治理層面的優化也要同步。

客觀講,這兩個層面如何優化,不是我國獨有的難題,而是各國普遍遭遇的難題。

以美國為例,儘管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已較為完善,對假冒偽劣食品的禁止性法令出現在聯邦法律和州法律的許多門類中,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食品安全現代化法、肉類檢驗法、肉禽製品檢驗法、蛋製品檢驗法等可謂鉅細靡遺,**監管主體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和衛生部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的職能分工清晰,消費者聯盟和其他公民團體也有強大的「公益訴訟」權力,但是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時出現,每年數以萬計的美國人因食品中毒患病,在最寬泛的定義裡,不少食品中毒事件既源於造假。在2023年和2023年,還有食安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這表明,美國食安領域的法律體系建設也還在進行時裡。

不過,作為最早建設消費者保**律體系的國家,美國的相關司法實踐不無可借鑑之處。以2023年被處以美國史上最重刑罰的「毒花生案」為例,涉案者之一帕內爾因涉嫌在花生產品運輸過程中偽造證據被定罪。而法官無需費力蒐集涉嫌偽造犯罪的證據,僅憑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條款,食安事件發生後,相關經管人員可用違反道德罪的罪名被起訴,直接判處涉案者一年監禁和不超過25萬美元的罰款——這就極大提高了判決速度和法律震懾力。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不妨借鑑。

在美國食品安全新聞網評選的2023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歐巴馬經常去的chipotle快餐連鎖店因墨西哥卷感染「諾如」等病菌被評為首位,這一事件導致500多人感染,100多人因此發起訴訟。美國消費者聯盟、公民團體在集體訴訟中起了很大作用,加州法院至今仍在進行刑事調查。chipotle股價10個月**50%。

在這個最新案例裡,消費者、消保社團、**和市場,各憑制度賦權,形成了「懲惡」合力。假如形成了這樣的合力,治理層面的弊端,自然容易破除。

當然,治理土壤、制度體系、國情等諸多不同,決定了不同國家對於食品安全的維護,不可能如出一轍。但可以斷定的一點是,在構建嚴厲的司法體系的同時,擴大「消費者主權」,讓民眾成為維持食安法律體系的主體,是讓餐桌變得安全的根本之道。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宜先做好哪些鋪墊?

4樓:科普中國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意味著「行政執法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有望改變。

2023年,我國公安機關全年共破獲食品犯罪案件1.2萬起、藥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掛牌督辦的350餘起案件全部告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方面披露,下一步,公安機關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

「舌尖上的安全」,向來是備受關注的話題。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癥結,就在於造假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於此背景下,降低食品造假行為的入刑門檻甚至是直接入刑,這些年學界、商界乃至**,都多有呼籲。

今年1月,國家食藥監總局就專門召開專家會議,專題研討全面貫徹落實「處罰到人」與推動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這次公安部相關負責人的表態,可謂與之呼應。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將被入刑。而直接入刑,即意味著只要不符合正常的生產流程和食品安全標準,不管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如何,生產者都將被刑事處罰。這客觀上將進一步凸顯食品造假的「結果犯」性質。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意味著「行政執法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有望改變。

在現行的監管模式中,對食品造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分行政處罰問責和刑事問責兩種手段。若違法行為達不到刑事問責標準,由食藥、工商、市場等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達到刑事問責標準,則由先期立案調查的食藥、工商、市場等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或者由公安部門直接立案調查,啟動刑事問責程式。

而推動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後,公安部門可直接查處更多的食品造假行為,有更多的食品造假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對食品造假者會形成更大的懲戒力、震懾力。這也跟食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吻合。

就眼下看,推動食品造假直接入刑,還需做好鋪墊。這就包括,要做好「違法行為範圍鋪墊」。按造假部位,食品造假可分為內在質量造假(如使用不合格原料、非法新增劑等)、外在造假(如包裝、標籤、宣傳造假);按造假程度,可分為輕微造假、嚴重造假。

推動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應抓住重點、循序漸進,先從食品內在質量造假入手,也先從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食品造假行為著手。

還要做好「刑責宣傳鋪墊」。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前,在生效緩衝期內廣泛宣傳入刑規定,讓食品從業人員普遍知曉,很有必要,在此基礎上再推行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能事半功倍。

而在公安部門監管視野和掌握的食品造假線索,受限於警力等的情況下,食藥、工商、市場等部門應該暢通與公安部門的食品造假線索移送機制,為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提供監管資源。

有了這些鋪墊,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能具備更好的條件,更有力地撬動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的整體完善與公升格。

公安部關於食品造假說了什麼?

5樓:北師張老師

公安部表示

加大刑事打擊 推動食品造假直接入刑

具體內容: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完善打擊食品藥品犯罪司法解釋,有力發揮刑法的打擊震懾作用。

打假僅僅靠刑法嚴苛可以麼?

6樓:匿名使用者

3月7日,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發微博,建議「參考酒駕醉駕治理,設想假如銷售一件假貨拘留七天,製造一件假貨入刑」。

馬雲的話很快點燃了兩會期間的打假話題。如有的代表就建議,將部分違法行為由行政處罰上公升為刑事處罰,輕罪上公升為重罪,有的還提出了「將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食品造假直接入刑」等重刑言論。

與一些代表委員的建議不同,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答中外記者問時強調,與「運動式打假」相對立的是制度化打假,既要落實法律,還要建立信用體系,它們是制度化打假中的兩隻輪子。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近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都在加大對製假售假的打擊力度,但他也強調,治假的關鍵在於形成治理體系和制度,不斷加大力度。

但無論如何,嚴打「造假售假」幾乎成為社會共識,而嚴打的利器無疑又要落到刑法頭上,這恐怕並非刑法能夠承受之重。

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這個數額多年來並沒**。對於該罪,最高處罰是: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理說,除了死刑,無期徒刑已屬最高,只不過罰金數額偏低,加上實踐中查處確定銷售金額的難度很大,總給人假貨氾濫,刑法打擊不力的觀感。可見,就刑法打擊而言,剩下空間已經不大,頂多就是加大罰金的力度,以及保證如何執行打擊到位的問題。如同貝卡利亞所言,刑罰的有效性不在於刑罰的殘酷性,而在於刑罰的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

就在多數人呼籲增加刑法打擊力度的同時,乙個簡單的邏輯推理應該是:其他法律制度也應與刑法一樣,保持「嚴」的態勢,可稍加分析,結論並非如此。

近年來,我國法律的確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如202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下稱《消法》)將「欺詐行為」的賠償額度從「退一賠一」提高到「退一賠三」,並規定了最低500元額度。2023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退一賠十」,還規定「千元保底」。儘管新《消法》規定了「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何謂消費者的爭論並沒有一邊倒。

然而,2023年11月***法制辦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實施條例(送審稿)》,其中規定「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若執行這樣的規定,這就意味著,今後知假買假並從中獲利的職業打假行為或將不再受法律保護。

筆者認為,《消法》是保護老百姓消費的法律**,應當有利於「百姓打假」。只要有利於打擊製假售假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就不應過度要求消費者的「主觀目的」。《消法》把「消費者」定義為主觀上要求「消費」的目的,在此基礎上,如果再明確「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這對於普通消費者參與打假過於嚴苛。

其實,根據202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可見,這類「知假買假」行為還是可以受到司法機關支援的。

雖然「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可能存在潛在的違法和道德風險,但買假就是買假,不必拔高到道德層面。《消法》維護的不僅僅是某個消費者或者某個群體的利益,就不應排除可能出於主觀牟利的買假行為。在當前假貨仍然橫行於市場的情況下,「知假買假」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將它作為一種「功大於過」的民間打假形式未嘗不可,當然,如果確實觸犯了其他法律,那就另當別論。

所以,在《消法》上不妨從寬界定消費者的概念,從普通民眾開始,構建向製假售假者索賠的全民防線,這應該也是從嚴打假的題中之義。

還有,如果說知假買假而向售假者索賠是遊走在法律邊緣,是容易受到道德非議的私人制裁製假售假的方式,那麼,將製假售假者告上法庭的公益訴訟則是另一種應該受到法律尊重的方式。

據**報道,近日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就廣東深圳部分經營者違法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據說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出的首例侵權賠償訴訟。面對製假售假事件頻發,這樣的訴訟卻還是首例,這與嚴打假貨的呼聲顯然格格不入。

究其原因,無非在於兩點,要麼是消費者組織怠於提起這類訴訟,要麼是提起公益訴訟的門檻太高,而這些都應該是不難克服的問題。說到底,從嚴打假,不妨從法律上認可知假買假,從制度上健全打假的公益訴訟途徑,這說不定比嚴刑峻法更有效果,而且可避免刑罰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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