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3月7日,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發微博,建議「參考酒駕醉駕治理,設想假如銷售一件假貨拘留七天,製造一件假貨入刑」。
馬雲的話很快點燃了兩會期間的打假話題。如有的代表就建議,將部分違法行為由行政處罰上公升為刑事處罰,輕罪上公升為重罪,有的還提出了「將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食品造假直接入刑」等重刑言論。
與一些代表委員的建議不同,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答中外記者問時強調,與「運動式打假」相對立的是制度化打假,既要落實法律,還要建立信用體系,它們是制度化打假中的兩隻輪子。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近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都在加大對製假售假的打擊力度,但他也強調,治假的關鍵在於形成治理體系和制度,不斷加大力度。
但無論如何,嚴打「造假售假」幾乎成為社會共識,而嚴打的利器無疑又要落到刑法頭上,這恐怕並非刑法能夠承受之重。
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這個數額多年來並沒**。對於該罪,最高處罰是: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理說,除了死刑,無期徒刑已屬最高,只不過罰金數額偏低,加上實踐中查處確定銷售金額的難度很大,總給人假貨氾濫,刑法打擊不力的觀感。可見,就刑法打擊而言,剩下空間已經不大,頂多就是加大罰金的力度,以及保證如何執行打擊到位的問題。如同貝卡利亞所言,刑罰的有效性不在於刑罰的殘酷性,而在於刑罰的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
就在多數人呼籲增加刑法打擊力度的同時,乙個簡單的邏輯推理應該是:其他法律制度也應與刑法一樣,保持「嚴」的態勢,可稍加分析,結論並非如此。
近年來,我國法律的確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如202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下稱《消法》)將「欺詐行為」的賠償額度從「退一賠一」提高到「退一賠三」,並規定了最低500元額度。2023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退一賠十」,還規定「千元保底」。儘管新《消法》規定了「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何謂消費者的爭論並沒有一邊倒。
然而,2023年11月***法制辦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實施條例(送審稿)》,其中規定「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若執行這樣的規定,這就意味著,今後知假買假並從中獲利的職業打假行為或將不再受法律保護。
筆者認為,《消法》是保護老百姓消費的法律**,應當有利於「百姓打假」。只要有利於打擊製假售假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就不應過度要求消費者的「主觀目的」。《消法》把「消費者」定義為主觀上要求「消費」的目的,在此基礎上,如果再明確「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這對於普通消費者參與打假過於嚴苛。
其實,根據202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可見,這類「知假買假」行為還是可以受到司法機關支援的。
雖然「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可能存在潛在的違法和道德風險,但買假就是買假,不必拔高到道德層面。《消法》維護的不僅僅是某個消費者或者某個群體的利益,就不應排除可能出於主觀牟利的買假行為。在當前假貨仍然橫行於市場的情況下,「知假買假」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將它作為一種「功大於過」的民間打假形式未嘗不可,當然,如果確實觸犯了其他法律,那就另當別論。
所以,在《消法》上不妨從寬界定消費者的概念,從普通民眾開始,構建向製假售假者索賠的全民防線,這應該也是從嚴打假的題中之義。
還有,如果說知假買假而向售假者索賠是遊走在法律邊緣,是容易受到道德非議的私人制裁製假售假的方式,那麼,將製假售假者告上法庭的公益訴訟則是另一種應該受到法律尊重的方式。
據**報道,近日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就廣東深圳部分經營者違法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據說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出的首例侵權賠償訴訟。面對製假售假事件頻發,這樣的訴訟卻還是首例,這與嚴打假貨的呼聲顯然格格不入。
究其原因,無非在於兩點,要麼是消費者組織怠於提起這類訴訟,要麼是提起公益訴訟的門檻太高,而這些都應該是不難克服的問題。說到底,從嚴打假,不妨從法律上認可知假買假,從制度上健全打假的公益訴訟途徑,這說不定比嚴刑峻法更有效果,而且可避免刑罰的負面效應。
考古學家說秦朝的法律很人性化,但是為什麼有人說秦法嚴苛?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說刑法嚴苛是後世的統治者為了籠絡民心,而編出的一種說辭罷了。根據出土的文物來看,秦朝的律法其實並不算是非常嚴苛,甚至相比於後市的很多朝代的法律來說,秦朝的法律非常的人性化。秦朝的法律設定的非常的細緻,非常的完善。
而且清朝的法律大多數都是以罰款為主的懲罰方式很少涉及有刑罰,並且最早的見義勇為獎設立的朝代也是秦朝,由此可以看出,其實秦朝的法律也是非常的人性化,並沒有傳說中的那麼嚴苛。但是在我們高中的時候一篇課文,就是講的陳勝吳廣起義,是因為秦朝法律嚴苛,導致他們起義也是死,不起義也是死,所以最後全身無光慫恿了當時的人發動起義。如果秦朝的法律像出土的文物中敘述的那樣人性化,為什麼還會有陳勝吳廣起義這一說呢?
我覺得,既然有文物為證,那秦朝法律完善且人性化應該是事實,而陳勝吳廣起義的原因,應該也不是因為刑法嚴苛,他們如果因為下雨而到達目的地,遲到就會被殺死,他們起義的原因應該還有別的說法。而且要是秦朝末期的時候人們起義反抗是因為刑法嚴苛的話,秦朝的法律其實並不是在大秦帝國建立之後才有的,在商鞅變法之後,秦國的法律就相對來說非常完善了,那麼在當時人們為什麼沒有起義呢?
說在秦始皇時期,也是沒有人敢奮起反抗的,俗話說,柿子挑軟的捏,到了胡亥即位的時候,各地起義紛紛爆發,這恐怕不是因為,秦朝的律法嚴苛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說清朝法律的嚴苛是因為,秦朝的法律確實對人們生活上的管制和要求太過於多了。
4樓:洛洛來了
說秦朝的法律嚴苛,只不過是因為在當時不能被人們所接受而已,但對於現代來說,是很人性化。
5樓:慧慧的豬
其實以現在人看秦朝的法律的確是可以接受,而且還能找到很對不足,但對當時人來說是不能接受的 ,秦朝法律坎坷在於它管的很多,平民百姓不一定能做到。
6樓:智商三歲半
這些法律都是相對的,你要是不觸碰的話,那肯定就是人性化,對於犯法的人就是苛刻的
7樓:大王不巡山
都是相對而言的,我認為是歷史上對秦始皇的抹黑太多了,因為他坑殺了很多儒生。
8樓:啊洋的道長吶
因為他們是用現代人的乙個眼光和想法去看待的,沒有考慮當時秦朝的乙個具體情況。
9樓:愛竹子的熊貓
可能就是當時人們的一種傳言罷了,畢竟有的人說法都是不一樣的具體什麼情況都是不知道的。
10樓:梁二胖胖
說秦法非常嚴苛,是因為他管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很多百姓是無法做到的。而在律較為完善的今天,看來就可能會人性化一些。
11樓:木瑾瀚
我覺得法律的,嚴格性也是相對的,因為這要看你是否觸犯了法律,如果你並沒有觸犯法律,那麼法律對你就沒有約束性。
12樓:安_城市_代表
因為秦始皇的兒子不行,人不行,啥也不頂用
13樓:顧小郅
這個可能是處理的辦法比較嚴格罷了,畢竟法律都是比較嚴厲的東西,所以說就有這樣的說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