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建成律師
如果沒有威脅
來恐嚇,不違法,自源己可以選擇不給。bai《中華人民du
共和國治zhi安管理處罰
法》第四dao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樓:能到光武最好
看屬於什麼情況吧,你付出的得不到回報物質補償也沒什麼錯
跟自己的情人分手後要補償金是敲詐嗎?
3樓:_魎
是敲詐。感情結束以後要分手費什麼的都是屬於敲詐。
4樓:平步情雲導師
這個要看實際情況,如果對方真的付出了很多的話,就有可能向你索要賠償金。但一般情況下,沒人會這麼做,如果有的話很有可能是他對你還餘情未了,所以藉著這個藉口來接近你罷了
5樓:平和新態
分情況,看看有沒有後果。
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要一萬賠償屬於敲詐勒索嗎
6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分手費(及青春損失費等名目)不受法律保護。 敲詐勒索要以「威脅」作為構成,如果僅僅是索要分手費,不構成敲詐勒索。
法律如何判定戀愛分手費是否等於敲詐勒索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分手協議是不是贈與合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特徵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對方,但以不含有等價、有償或解除某種關係為前提。
男方為了解除與女方的同居關係而與其簽訂分手協議,依據是男方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這樣就使得協議含有了等價、有償等條件,違反了贈與合同中「無償」的本意。因此,分手協議不是贈與合同。
一般來說,分手協議裡面包含了「分手費」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願給予,法律在所不問,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如果分手協議不屬於完全「無償」的贈與合同,而是帶有一些補償性質的雙方約定,那麼在法律上也很難得到認可,以此要求法院判決對方給付所謂「分手費」 是很難獲得支援的。
2、分手費算是敲詐勒索嗎?
所謂的分手費雖說符合情理,但無法律依據。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以威脅或要挾手段強行要其"分手費",責構成敲詐勒索罪!
3、分手後,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求返還?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宣告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
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索要分手費算不算敲詐勒索,男方自願補償
8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自然是自願補償,就根本談不上敲詐勒索。而且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支援,但是這種情形下也不會定性為敲詐勒索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因為談戀愛期間所產生的費用都是自願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愛情不是錢換來的,拿了錢就變味了
男方提出分手女方索要分手費算敲詐勒索嗎
11樓:糖糖萌呆呆
這個很不好說吧
要看男方的意思
如果他也願意
那也不算是敲詐吧
要對方是什麼樣的心態了
第二次要分手費屬於敲詐勒索嗎,情侶間吵架威脅對方說要分手費,屬於敲詐勒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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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要還嗎,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在戀愛期間的錢財問題,一般情況下,應該是這麼處理的。如果說男方提出分手,給女方的錢和物不應該要回,因為女方是賠了青春的。那如果在戀愛期間,女方提出分手,所有的錢財 物和東西,你都必須還給人家,男方也是陪了時間的。因為時間不等人呢!我認為上述的處理方法啊,還是比較的符合情理。你們認為行嗎?首先先宣告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