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金額「較大巨大」等到底以多

2021-03-04 08:48:39 字數 4596 閱讀 3506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玩忽職守定義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會舉例說明?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

工作,即為玩忽職守。主要由過失構成,且存在主觀性所構成的故意犯罪情況。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玩忽職守罪的構成特徵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玩忽職守罪的特徵如下:

1、客體特徵

玩忽職守罪侵害的客體屬於複雜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勤政性原則,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同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為,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公共財產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從玩忽職守罪侵犯的上述客體可以看出,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既可以是上述客體中的一種,也可以是數種客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嚴重地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同時還會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或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社會後果等。

這些客體既可以是同時侵犯,也可以是只侵犯一種或數種,也即不是必然地侵犯所有的客體。

2、客觀方面的特徵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嚴重的玩忽職守行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履行職責,但不履行其職責。這種情形主要表現為不作為:一是擅離職守,行為人違反職守中關於時間和空間的明確要求,在特定時間裡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特定場所,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如司法人員在監管在押人員過程中,擅自離開監管在押人員的現場等;二是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按法定的職責行事,如司法人員在看押罪犯時,擅自放棄看押職責或拒絕履行看押職責等。

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主要表現為履行職責不盡心、不得力、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從事、敷衍搪塞等。

(2)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這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又乙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只有第乙個方面的客觀要件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但沒有這一後果要件也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對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主要指: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③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④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⑤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⑥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⑦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⑧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節之一的。

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的兩個特徵是缺一不可的,並且兩個特徵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如果玩忽職守行為與所造成的結果之間沒有這種關係,就不能成為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3、主體特徵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按照《刑法》第93條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具體是指我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在這些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另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委託、聘用等,依法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時,也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

4、主觀特徵

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需要注意的是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有時也表現為間接故意,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夜間值班時,發現盜竊分子到本單位盜竊財物,但由於貪生怕死而不敢採取措施當場制止,以致盜竊犯罪得逞,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

二、玩忽職守罪犯罪構成方面的若干問題

玩忽職守罪規定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類犯罪之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該司法解釋,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認定玩忽職守罪應注意劃清的幾種界限

(一)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工作失誤與玩忽職守罪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二者還是有區別的。二者的區別在於對待職守的心理態度:工作失誤者並沒有違反其職責義務,相反甚至是十分認真地履行了職責,只是由於行為人工作能力有限、業務水平不高、客觀條件變化而判斷失誤等原因,結果造成了損失,但主觀上並沒有過失;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人不僅在客觀上具有玩忽職守行為,而且在主觀上具有過失,即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2、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一般玩忽職守行為,行為人只是具有玩忽職守行為,其玩忽職守行為並沒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並沒有達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職守罪,行為人不僅具有玩忽職守行為,而且還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因此,對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視不同的情況給予黨政紀處理,但不能追究行為人的玩忽職守罪責任。

3、玩忽職守罪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都造成了「重大損失」的後果,但意外事件是由於行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人對於危害後果是能夠預見的,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4、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相同之處: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都是過失;客觀方面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二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2、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

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3、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這兩個罪在侵犯的客體、危害後果和主體上基本相同,區別主要在於:

(1)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濫用職權罪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間接故意,而玩忽職守罪只存在間接故意;濫用職權罪只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而玩忽職守罪既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2)客觀行為表現不完全相同。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是一種積極的作為;而玩忽職守罪表現為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一種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

(三)玩忽職守罪與其他玩忽職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第397條規定一般玩忽職守罪的同時,又在本章的其他條文中將一些由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特定的領域內所實施的玩忽職守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0條第2款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第406條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第408條將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身**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第409條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第412條第2款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第413條第2款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第419條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等等。凡是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按照上述規定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能按玩忽職守罪處理。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二 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 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 2 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 不認真執行職責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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