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瘴癸玧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條做了說明,該條規定: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 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1.
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的;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的。
該解釋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含義的說明,對於判定行政訴訟中的管轄和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義。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顯然,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含義的理解,就成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管轄得以最終確定的前提。在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方面,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顯然,在對被告確定的時候,也必須準確理解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含義。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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