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被定為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沒有必要請辯護律師

2021-03-04 06:47:01 字數 6142 閱讀 9580

1樓:匿名使用者

暫時不需要

案件到法院再請律師

誰好多費用

過一段時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樓:李右丞

如果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查明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的,也就是自願認罪並願意接受處罰,沒必要請律師,但如果認為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還是建議委託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上海吳濱大律師

律師的職責:提出無罪、罪輕和減輕的意見。

普通刑事案件起訴階段請律師和不請律師有什麼區別

4樓:獨愛悔亭

一、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非律師不可以

在刑事案件處於偵查的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如果不請律師,那麼在偵查階段,家屬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不利於了解案情:

二、更有利於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真相

律師可以了解案件事實,能夠提早制定辯護策略,並與犯罪嫌疑人就事實部分充分溝通,讓辯護工作盡早開展。

與不請律師相比,請律師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對案件真相的了解。

三、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解釋其所涉及的罪名

請律師能夠為犯罪嫌疑人解釋某罪名的追訴標準、量刑規定等,更能讓其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將構成何罪名,讓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更清晰的了解,為後期在法庭的辯護做積極準備。

如果不請律師,很有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所涉嫌的罪名一知半解,不利於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律師可以**申訴或控告

如果不請律師,很有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在面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知道如何辯解,維護。

參考資料: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訊權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的義務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5樓:解憂

**時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最大區別就是請律師可以降低訴訟風險。以交通事故訴訟為例,具體的區別如下:

1、請律師降低訴訟風險

交通事故索賠尤其是訴訟,是涉及很多法律專業知識,是一門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作,需要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而對於與交通事故相關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定,受害人有的不太清楚,甚至不知道自己能獲得哪些賠償。因此,聘請了律師,則能全面控制和防範訴訟風險。

2、請律師能全面提出索賠請求

交通事故專業律師,能全面了案情後,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提出全面的賠償,並指導當事人或者由律師完整的收集證據,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請求得到支援。

3、請律師能與對方權利對等

交通事故大多數時候是需要與保險公司打交道的,因為很多賠償款都會由保險公司優先支付,當各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而必須訴諸於法院時,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出庭的一定是專業的律師,肇事者往往也會由律師**出庭。

這樣如果受害人一方僅僅只是受害人自己而沒有同等的專業律師維權的話,導致自己處於不利的境地,最終導致自己可能僅僅獲得很少的一點賠償。

4、請律師能減輕受害人工作量

交通事故索賠需要跟保險公司、肇事者、交警部門以及法院打交道,尤其是訴訟過程比較長,工作量比較大,聘請了律師,能讓自己從繁重的索賠中解脫出來,讓受害人能有更多時間休養調整、或者投入了自己的家庭生活和工作中。

例如,要起訴的話,車主資訊、保單資訊、保險公司工商資訊需要分別花功夫去獲取,聘請律師後,這些則可交由律師處理,更快速高效;

5、請律師更容易索賠成功,獲得更高額賠償

俗話說,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更容易成功!而且專業交通律師**交通類案件輕車熟路,訴訟過程中的門門道道都瞭如指掌,胸有成竹。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6樓:道森

你好委託合同中約定的是律師**全程刑訴(刑事訴訟兩階段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還是只有審判程式這一部分?如果是審判階段,他當然可能不會介入;如果是**整個訴訟過程,其應當有所作為;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了解案情,查閱、複製相關資料,申請取保候審、取證等,到法院審判主要是辯護;律師沒管,是不是按件很清楚了,沒有必要現在介入,或者說他已準備充分,只待審判進行,還是不作為,還是他有作為,你方不知道,都有可能!

7樓:楊澤律師

委託律師與不委託律師的不同有以下幾點:

1、律師作為辯護人會監督整個審判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辯護人會了解整個案情以尋找能夠給被告人做從輕、減輕甚至是無罪的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作為第三人,是乙個獨立的個體,在整個審判過程中較能保持頭腦的清醒,同時其專業素養,也能更好的維護被告人的利益。

8樓:純東北山產品

辯護能力和運用法律經驗差別

刑事案件有必要請律師嗎,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有哪些

9樓:華律網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後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查閱或複製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並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

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了解並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可以會見主審法官,調閱、複製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認真研究案情,充分進行法庭辯論等。

10樓:麗江律師郜雲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有什麼作用

11樓:昆明胡大狀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案件所處的階段不一樣,律師的工作也不一樣,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以下工作: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如果案件管轄有問題,可以提出管轄異議、可以進行一定的調查取證、提出法律意見等。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做以下工作:除會見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外,還能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提出法律意見等。

在審判階段,律師應做以下工作:除會見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外,還可以閱卷,重點是出庭辯護等。

12樓:鄧世運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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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作用,常見的幾個錯誤認識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說服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2、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3、傳遞親情。但是,不見得每個委託人對以上作用都能正確認識,甚至存在以下常見錯誤認識。

錯誤認識一:辯護律師是萬能的

律師,可以將死的辯成生的。這是不少人對辯護律師的看法。誠然,辯護律師通過紮實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確實可以讓死刑案件的當事人免於死刑甚至無罪釋放,但是,達到這樣效果的前提案件確實存在這樣的理由。

罔顧案情,對辯護律師有超出法律範圍的期待,是不現實的,李天一等五人**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錯誤認識二:辯護律師沒什麼用

辯護律師沒什麼用,現在對辯護律師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少,但還是有。持這種觀點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關係,或者不相信律師。這類人,不了解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工作,對近年刑事司法現狀不了解,也無視很多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取得很好辯護效果的案例,辯護律師遇到這種當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謹慎接受委託。

錯誤認識三:以結果論英雄

以結果判斷辯護律師的作用,持這種觀點人很多。在這些人眼裡,辯護律師如果能達到他們的預期結果(通常是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或者緩刑),就是有用的,否則就是無用,甚至在偵查階段無法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就立即下結論:辯護律師沒什麼用。

案件結果,確實是衡量辯護律師作用的乙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如果案件結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達到了辯護的目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罔顧案情的主觀願望為標準;其次,辯護律師通過參與訴訟程式,監督公檢法的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本身就是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之一。

錯誤認識四: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過乙個**過程才能完全**,只是病情不同,過程不同而已。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也需要乙個過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獲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則要持續一些時間。

委託人希望盡快能達到預期,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辯護律師一介入程式,就立即讓當事人獲得釋放,這只能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刑事訴訟,是乙個逐步推進的過程,辯護律師在每個階段能發揮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偵查階段無罪釋放,但是不是每個案件都能這樣,大部分案件必須走程式,在後續階段解決問題。

錯誤認識五:罔顧律師工作的階段性

刑事訴訟程式的乙個特點就是階段性(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執行階段),在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側重點不同,比如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側重點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是程式工作,比如會見、取保候審。

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並沒有閱卷權,只有等到偵查機關偵查完畢,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有權閱卷。但是有些人以為,辯護律師偵查階段就有權閱卷,並且提出要求律師閱卷等諸多要求,甚至要求辯護律師開展全面辯護,這是不切實際的。理由很簡單,辯護律師的「辯」是針對公權力的「控」,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尚未結束,證據尚未收集完畢,甚至指控也還沒明確,辯護律師又如何能開展全面辯護。

涉嫌犯罪,最明智的選擇是獲取合適的辯護律師的法律幫助,但要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首先要正確認識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其作用,避免錯誤認識,才有可能獲取有效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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