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歲月留情
國際法作為國際法律關係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乙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裡,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
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在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裡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主要規則可以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主權: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
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承認: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乙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係。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乙個國家或**在一塊領土上行使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為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
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認也可能並不是全面的,而只限於承認一群人為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者事實上已經控制了該國部分領土。承認在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斟酌決定的,但過早地承認別國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是和該國專有的國內管轄權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同意: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遵循國際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為締約雙方確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經締約雙方同意所訂立的協定,其中止、修改和終止也應經締約各方的同意或缺省。
信實: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信實主要是指不背信棄義。以後,信實的含意逐漸與公平合理、符合常識的要求一致起來。
締約雙方或者應對自己的單方面行為負責的一方,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公海自由: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准許任何國際法主體佔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乙個國家只能對有權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權;而在戰爭時期,則可根據海戰規則和捕獲法規干擾敵國及中立國的航運。
對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海盜行為和販運奴隸都是對公海的非法利用。
國際責任:關於國際責任的規則要有兩個前提,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了不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引起賠償的責任。這些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個別的國際法主體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們是可以經過同意和預設加以修改,它們也可以用雙方同意的規則規定類似國內刑法的那種處罰來加以強化,或者通過預設和不行使權利而予以放棄(也稱消滅時效)。
自衛: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緩的。
只有為了擊退即時的、緊迫的入侵才有權採取自衛行動。
支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各項規則相互作用的結果,又規定了一些次要規則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領土、外交法及豁免、保護國外的僑民、**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難、國際權利與義務的繼承。
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裡的國際法: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裡,象國際聯盟和聯合國這樣的機構是在各國一致同意和聯合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綜合性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表現在三方面:
1.經各成員國明示同意,對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那些規則進行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限制了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習慣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脅或者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2.通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對國際法的規則進行間接的修改,聯合國大會雖然不是行使造法職能的機構。
但是它的許多決議具有間接的修改,因為這些決議確定了國際法的新規則,如果聯合國的大多數成員國和聯合國的絕大多數主要機構都接受這些國際法規則,認為它們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那末,這些國際法規則遲早終究會過渡成為新的法律。3.對國際法作進一步的編纂和發展。國際法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擔負著編纂國際法的任務,但它同時也在開拓許多新的國際法領域。
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並未將下述兩項任務即編纂國際法(重申現行的國際法)和發展國際法(通過起草新的國際法規則——包括變更現行的國際習慣法),加以嚴格區分。除此之外,**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海牙私法會議也曾分別就海洋法、國際勞工法、國際私法等專題完成了準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國際法在一些區域性集團的相互關係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國際法包括哪些?
2樓:謝寶朝
國際法,從學科分類上講,是一級學科,下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二級學科。
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即我們通常所稱的國際法乃是指國際公法,即「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形成的,或者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協調各國意志的,由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從內容上看,現代國際法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下列國家間關係的規則:
(1)領土法
(2)國際海洋法
(3)國際航空法
(4)外層空間法
(5)國際環境法
(6)外交關係法
(7)領事關係法
(8)國際條約法
(9)國際組織法
(10)國際人權法
(11)國際刑法
(12)國際爭端解決法
(13)戰爭法
國際法的內容有不斷擴張的趨勢,現有的國際法制度也在不斷完善,規則數量不斷膨脹,細化程度不斷提高。
國際法都有哪些?都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3樓:蓉兒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乙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家之間有了來往關係,就有可能產生對一些國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在這個意義上,古代世界早就有了國際法。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國都可以說有了國際法。
當然,在古代,國家之間的關係不多,它們有一些關於使節、條約、戰爭的原則和制度,這些原則和制度只能說是國際法的雛形。
古代摺疊
古希臘分為許多城市國家,它們彼此獨立而來往頻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範圍較為廣泛,與近代國際法頗有相似之處。但是,它們含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體系上與近代國際法很不相同。古代羅馬國際法有進一步的發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稱為「萬民法」的法律,調整羅馬人和與羅馬處於友好關係的國家的人民之間的關係(見羅馬法),對於後來的國際法有相當的影響。
但它是羅馬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間的法律。
近代國際法的產生摺疊
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是近代歐洲的產物。這樣的國際法是以 獨立主權的國家為基礎的。在2023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訂立以後,在歐洲出現了為數眾多的獨立主權國家。
這個公約標誌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使國際法的發展進入了乙個新的階段。
在這時期,一些歐洲國家的法學家、神學家,相繼發表了與國際法有關的著作,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荷蘭法學家h·格勞秀斯,他發表了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即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這部巨著以戰爭為重點,涉及神學、歷史等方面,系統地論述了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概括了國際法的全部範圍,為近代國際法作為乙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對於後來國際法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國際法隨著國際關係的不斷發展而發展,重大的歷史變動總是影響國際法的變化。2023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就曾對國際法的發展發生巨大的影響,它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強調了國家主權原則既包括國家對領土的主權,也包括對在國外的公民的管轄權;它宣布民族自決的權利(見民族自決權),申明了以獨立為基礎的不干涉內政原則;它廢除了一些關於戰爭的舊規則和制度,主張在戰爭法上貫徹人道主義精神。這些原則在當時反映著資產階級國家的利益,但它們本身具有進步的意義,所以直到現在仍然構成國際法的一部分。
帝國主義階段摺疊
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國際關係中充滿著強國欺侮弱國、掠奪別國領土、爭奪殖民地的現象,帝國主義國家對外實行政治壓迫、經濟剝削和武裝侵略的政策,國際法中進步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遭到破壞,產生了一些與帝國主義政策相適應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儘管如此,國際法在某些方面還是有發展的:①它的領域從歐洲擴大到美國和整個美洲,擴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亞、非的其他一些國家。
②國家之間的關係增加了,多樣化了,出現了一些專門化問題有待處理,開始簽訂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建立了不少的國際行政聯合。③戰爭的連續不斷發生及其殘酷性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和對於制訂戰爭法規的要求。從2023年《巴黎海戰宣言》,經過2023年和2023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到2023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戰爭法規的人道主義化有所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制度也有所改進(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十月革命以後摺疊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際法遭到嚴重的破壞,但是,國際關係畢竟還在發展。2023年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既為國際關係,也為國際法開闢了乙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提出了不兼併和不賠款的原則,宣布侵略戰爭為***罪行,宣布廢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條約等等,成為新發展階段的重大標誌。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簽訂了《國際聯盟盟約》(見國際聯盟),建立了歷史上第乙個號稱世界性的國際政治組織;通過了《國際常設法院規約》,設立了第乙個世界性的國際司法機構。接著,2023年在巴黎簽訂了《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反對以戰爭解決國際爭端,廢除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國人民反對戰爭、特別是反對侵略戰爭的要求。這些使原有的進步的國際法原則得到了恢復和加強,新的原則開始不斷地建立起來,表明新的現代國際法正在形成中。
現代摺疊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日法西斯國家發動的侵略戰爭,使國際法又一次遭到大規模的破壞。但是,在國際關係中,國際法仍然沒有失去它的意義。相反,甚至大戰結束之前,國際法在維護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已經引起人們的注意。
戰後,《聯合國憲章》簽訂了;依據憲章,成立了聯合國組織。特別是在戰後,新的民族獨立國家紛紛成立,使國際法的領域擴大了,包括了全世界所有國家。在第三世界國家的推動下,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得到了新的發展。
在國際關係中,層出不窮地出現新問題,如核**(見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國際海底(見國際海底制度)、外層空間、環境保護等等,都要求國際法加以調整,使現代國際法有了顯著的發展。
國際法的主體摺疊
主體是指有能力享有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有能力進行國際關係活動的實體。所謂有能力,必須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獨立的不需要經過別的主體的中介和授權。必備條件是1.
具有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2.具有參加國際關係活動的能力;3.是「實體」特別行政區?
型別一。國家(基本主體)四要素固定的居民,確定的領土,**和主權。二。
正在爭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運動組織。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國際交往能力,派遣和接受使節,談判締結條約或協定2.
不同程度的參加國際組織,視不同國際組織而定。3.有權採取包括武裝鬥爭的不同方式來爭取和維護獨立,同時享有接受國際援助的權利。
非干涉。三。國際組織。
其人格和主體地位在其組織約章中有所規定。四。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觀點不同1.
有限度的主體,2.非主體。通行的是個人是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國際法是不是法,為什麼
法律分析 1 法的主體方面 國內法的主體是國內民眾 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關係中的國家本身。2 法的物件方面 國內法的物件主要是私人之間的關係 國際法的物件主要是國家或 間的關係。3 法的淵源方面 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習慣國際法 國內法的淵源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國內習慣法。4 法的本質方面 國內法是...
國際法的核心原則是主權平等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法的核心原則不是主權平等原則。國際法是在國家交往中形成的調整國家之間相互關係的上有法律約束力的總稱。1970年10月聯合國通過 國際法宣言 明確了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是國際法的核心原則和基本準則。附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簡稱為五項原則,是中國和印度,中國和緬甸三個發展中國家在20世紀50年代首先共同倡...
國際法的制定 審核機構是什麼,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是什麼
下面的說的是正確的。國際法與國內法有哪些不同 有好多不同,1,制定主體不同 2,調整物件不同 3,救濟手段不同 4,執行手段不同 5,表現形式不同 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是什麼?國際法的效力依據是 國際法的效力依據不能脫離以下基本事實 國際法是主要關於國家之間的法,是實際存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而不是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