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與重大過失的法律概念區別依據

2021-03-04 05:27:44 字數 3973 閱讀 9519

1樓:匿名使用者

判斷過失程度要考察行為人的注意義務

不過這是理論上的說法,沒有具體法律依據

刑法採用主觀標準判斷!民法採用客觀標準判斷!

民法判斷加害人的過失採用實然與應然相比對的方法!

實然,即加害人的行為方式!應然,即社會可以對行為人合理期待的行為方式!

若實然的注意義務達到應然的注意義務標準,則,加害人無過錯!

若實然注意義務標準低於應然注意義務標準,則,加害人有過錯!

一是普通人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且為重大過失。

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稱具體輕過失,也即一般過失。

(學識有限,僅供參考)

在民法中,如何界定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 20

2樓:團長是

有!按照民法的一般

原理,過失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所謂重大過失即行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碼注意,他只要稍加注意,損失本不會發生。

一般過失又稱缺乏善良家長的注意,即行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識、智力和經驗的人誠實處理事物所應有的注意;輕微過失即行為人缺少極謹慎而精細的管理人的注意。「

重大過失等同於故意」一直是羅馬法以來被廣為採納的原則。

重大過失的行為人欠缺一般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注意,其漠不關心的冷漠態度已達到極致,從而與明知(或故意)的心理結構在法律和道德的應受譴責程度上已相差無幾。

因此,在重大過失情況下排除善意的適用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因為這不是一種「可以原諒的錯誤」[11]輕微過失由於其要求的注意程度極高,在一般情況下的一般人可能都會犯此過失,因此,對於犯有輕微過失的人如果僅因此認定其非善意,是法律對行為人的一種苛求,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法不責眾」的局面。

況且,輕微過失在心理結構上與重大過失不可同日而語,它是一種完全「可以原諒的錯誤」,因而在法律上它能夠成為一種「合法的錯誤」。

3樓:叮噹

故意行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有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能夠預計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只是報有一種僥倖心裡,繼續自己的行為。

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怎麼區分?

4樓:腳力燒

主要是在民法中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一般過失

又稱「輕過失」、「輕微過失'過失的一種形式。當法律對某種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程度有較高要求時,行為人沒有遵守這種較高要求但未違背一般人應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規則的過失狀態。

2、重大過失

又稱「重過失」、「嚴重過失」過失的一種形式。是指當法律對某種行為人於某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程度有較高要求時,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對其較高的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過失狀態。

二、影響不同

1、一般過失

一是指造成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小的過失行為,行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識、智力和經驗的人誠實處理事物所應有的注意。

2、重大過失

是指造成社會影響惡劣或經濟損失重大的過失行為。行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碼注意,只要稍加注意,損失本不會發生。

擴充套件資料:

過失行為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

民法上的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和懈怠。過失行為是行為人無法預計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後果。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有:

1、普通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注意到做為標準。對於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注意到卻沒有注意,為有過失。

2、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判斷這種注意義務,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事項為標準,為一種主觀標準,即行為人是否盡到了注意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應認定其為無過失;反之,則認定其有過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與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當,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客觀地加以認定,為一種客觀標準。

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於事務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過問,只有依其職業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應比普通人的注意和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求過高。

5樓:愛情滾吧

民法上的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

務的疏忽和懈怠。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有三:1、普通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注意到做為標準。對於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注意到卻沒有注意,為有過失。2、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判斷這種注意義務,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事項為標準,為一種主觀標準,即行為人是否盡到了注意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應認定其為無過失;反之,則認定其有過失。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與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當,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客觀地加以認定,為一種客觀標準。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於事務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過問,只有依其職業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應比普通人的注意和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求過高。

上述三種注意義務,從程度上分為三個層次,以普通人的注意為最低,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最高。與此適應,違反這三種注意義務,構成三種過失:

第一,重大過失。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預見,而怠於注意,就存在重大過失。

第二,具體輕過失。指違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的義務。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盡該種注意,即存在具體輕過失。

第三,抽象輕過失。是指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此種過失是抽象的,不依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以客觀上應不應當做到為標準,因而,這種注意的義務最高,其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為抽象輕過失。

6樓:顫慄微笑

按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來區分

過錯與重大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多用於民事,側重於客觀方面。用於刑事多指被害人的行為。

過失多用於刑事,與故意相對而稱,主要指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過失分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

從概念的邏輯關係上講,我認為,過錯應涵蓋過失,凡過失必屬於過錯,而過錯的概念則更廣泛一些,既包括過失過錯也包括故意過錯

8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是過失的一種,其錯誤有可能是主觀的也可能是客觀的,存在故意。過失則是因疏忽而犯的錯誤,是非故意。但重大過失是過失中較嚴重的一種,因根據實際情況定奪,所承擔的責任也有可能比普通過錯要重。

9樓:匿名使用者

打個比方。比如說,我把我的自行車停放在商場門口停車處,我上了鎖,但是由於粗心,鎖沒真正鎖上,導致自行車被盜,這個就是過失;但是我根本就沒有上鎖,後來自行車被盜了,這個就是重大過失。自己體會吧。

請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及輕微過失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0樓:南京錢律師

判斷過失程度要考察行為人的注意義務

不過這是理論上的說法,沒有具體法律依據

民法理論上將注意義務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普通人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且為重大過失。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稱具體輕過失,也即一般過失。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上應否做到某一程度為標準,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職業的要求所應負的注意義務,其要求又高於前兩種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為抽象輕過失,也即輕微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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