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金沙專利司法網
合同法有直接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是如何認定的?原則是什麼?
2樓:森嶼嶼丶
不可抗力
的含義:何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
關於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註冊的公證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檔案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覆。
1)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檔案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3樓:風翼殘念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颱風、**、洪水、冰雹;**行為: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乙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乙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乙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擴充套件資料:
不可抗力的分類:
哪些事件屬不可抗力,我國法律沒有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理論界將其劃分為三類:
(1)自然災害。儘管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逐步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如****、颱風),但是,人類仍無法抗拒它。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阻礙著合同的履行。
(2)**行為。合同當事人往往很難預見**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變化,若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後,**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或採取新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如**干預、禁令、禁運等等。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礙合同履行的一些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各國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規定,寬嚴不一。一般地說,將自然災害、戰爭、嚴重的動亂和災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國一致的。
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干預、不頒發許可證、計畫變更、罷工、市場情況的劇烈變動,以及**禁令、禁運行政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則常引起爭議。
這種區別是由於各國法律傳統、習慣和法律意識的不同而導致的。英美法系的各國一般將不可抗力條款稱為「合同落空」條款,英國的法律和判例往往將下列情況作為「合同落空」處理:
(1)標的物滅失;
(2)屬人合同的當事人死亡;
(3)標的物不存在;
(4)違法;
(5)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
(6)**實行封鎖禁運和拒發進出口許可證。
綜合上面的介紹,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通則106條最新司法解釋
4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樓:淮安浙江人
一、《民法通則》第106條 :
1、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上述條文,是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一般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如不返還不當得利的責 任、不履行無因管理中的相關義務的責任以及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等。本條第一款規定就是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和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責任的一般規定,這些責任的承擔 不以過錯為要件。
第二、三款是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不同的是第二款是講過錯責任,第三款講的是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 件,並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無過錯則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則不要求行為人有主觀過錯,依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合同法中關於「不可抗力」是怎麼規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上有所謂的「勤勉條款」,可以規避風險
1.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參考資料
2.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
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
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
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乙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根據我國實踐、國際**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
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干預、罷工、禁運、市場**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干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的劇烈波動,以及**禁令、禁運及**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
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這類條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種:
一種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雙方對其含義發生爭執,則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合同的含**釋發生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種是列舉式。
即在合同中把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生了合同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種是綜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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