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國現行哪部法律對隱私權做出明確定義和規定

2021-03-04 05:16:59 字數 5124 閱讀 4233

1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

在中國,民法沒有把隱私權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只是借助司法解釋並通過保護名譽權的方式或以維護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

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我國有哪些法律對公民的隱私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知情者請速幫忙!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通意見》140條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我國法律對個人隱私哪些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隱私是指個人生理、心理以及社會交往過程中的秘密。(個人獨特的生理特點、心理活動、日記、**、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裡從事的個人活動等)

要注意區分個人隱私與隱私權的法律概念和區別:

1、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而不是公民個人在工作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例如,公民個人的私人存款數額屬於個人隱私,其隱私權在法律保護;而公民個人在工作中的勞動所得數額則就不是個人隱私了。

2、隱私權的法律概念對個人隱私進行了邏輯限制,一是個人所有的,二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既自然人僅對其本人所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享有支配權。而對於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則個人沒有支配權。

3、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屬於個人隱私,任何個人對其沒有支配權。例如,公開工資分配表中記錄的個人在工作中的勞動所得數額,就不需任何個人的同意。這是因為:

一是工資分配表反映的是分配勞動所得的情況(是否存在領導多分多得、剋扣職工工資等問題)和記錄,不歸個人所有,二是勞動分配與全體勞動者的公共利益息息相關,三是國家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實現職工個人收入公開化、透明化。

4樓:糾不揪結

規定:憲法:

1、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刑法:1、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4、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識延伸: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有許多法律法規對保護個人隱私作了間接的、原

我國民法中對隱私權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操作的?

6樓:白色的明

我國民法中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立法無明文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間接保護方式。這種保護方式的缺陷是對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限定於名譽權範圍內,且僅列舉宣揚隱私這一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保護範圍過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10種民事責任方式,其中適用侵權責任的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而侵害患者隱私權是侵權行為中的一種,上述責任方式中,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適用。

對於恢復名譽及消除影響在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不良影響時適用,只會加深對患者的傷害。因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都是由法院先行審查,公開進行的,這樣做的直接後果是受害人的受傷心靈非但沒有得到絲毫撫慰,反而又一次遭到傷害。

7樓:手機使用者

最高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具體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於具體處理見: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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