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易書科技
明初,通過一系列加強皇權的改革,朱元璋建立起乙個龐大的官僚機構。鑑於元代官吏**腐敗以至亡國的教訓,朱元璋決心整頓吏治。
朱元璋關心民生,心繫百姓,但對待臣下極為嚴厲,**有一點小過錯就會遭到重罰,對**汙吏的懲治和用法之嚴酷更是歷史上所罕見的。他頒布了有史以來最為嚴厲的肅貪法令:**錢財六十兩以上者,就斬首示眾!
區區六十兩銀子就要殺頭,這個命令足以顯示朱元璋肅貪的決心。為了增加震懾力度,朱元璋還設定了一項駭人聽聞的政策。他把府、州、縣、衛衙門左面的土地廟作為剝人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處死後,要把**的皮剝下來,然後在皮內塞上稻草,做**皮袋,懸掛在官府公座兩旁,以威懾官吏。
另外,還有挑筋、剁指、刖足、斷手、刑臏、鉤腸、去勢等酷刑。
然而,在這樣的考核監督制度和酷刑震懾下,貪贓枉法之徒仍心存僥倖,前赴後繼,一再考驗朱元璋對官吏的信任。為此,朱元璋不得不一再對官僚隊伍的腐敗進行大規模的整治,掀起乙個又乙個大案。其中,空印案發生在洪武九年(1376)。
明朝**規定:每年各個地方的負責官吏都要到戶部去核對地方的統計數字。戶部審核後,如果發現錢糧等資料有不符合的地方,就要被駁回重新填寫。
地方**遞交的統計文書是要加蓋印信的,但是有規定不允許將官印帶出府衙,而各地方的府衙與京師間的距離遠的六七千裡,近的也要三四千裡,古代交通不便,往返費時,特別是邊遠地區,只從那裡到達京師就要好幾個月。地方官為了方便,在來京時帶上預先蓋好印信的空白文書,如遇到戶部駁回,就立刻重新填寫,不必再回到本地蓋印,以免往返之勞。這種做法已經實行了很久,上下已經習以為常。
但在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發現了這種情況,他認為各地方官有意欺瞞,奸吏利用蓋有印信的空白文書擅自行文就會貽害百姓,大怒,下令嚴辦,將所有掌印的**處死,將副職一律杖責一百,發配遠方戍邊。
很多人認為這是一樁冤案,因為有效的文書必須加蓋完整的印信才能使用。而考核錢糧所用的文書冊,是蓋兩張紙的騎縫印,即使奸人得到也不能改為他用。而各地的錢糧數字是要經過府到省、省到部的層層核對後到戶部才最後確定的,對偏遠的省府來說,如果將出現錯誤的文書拿回本地重新編造、蓋印,往返就要用一年時間。
這種先在空白文書上加蓋印信的方法,不過是權宜之計。對於開國之君朱元璋來說,以他的聰明和對國家的治理,他不會不明白這個淺顯的道理。真正觸怒他的是由於他的不知情,是他感到從下到上對他的欺瞞。
本來,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申訴有可能得到允許的事情,現在,官吏們為了自己方便竟敢事先不告訴他朱元璋就擅自而為,這就等於不尊重他皇帝的權威,不遵守國家的法度。所以,朱元璋震怒了,他要給所有人以警醒,要殺一儆百。
到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又懷疑北平二司的官吏與戶部侍郎郭桓一起**,再掀大獄,稱為「郭桓案」。在這起大案中,**六部,除了尚書和左右侍郎,以下的全部辦事**都被處死了。在追尋贓款過程中還牽涉各地一批地主富戶,很多大戶人家因寄借贓款之名受到處置而破產。
空印案和郭桓案這兩起案件中牽連被殺的達到數萬人。在被殺的官吏中當然有**汙吏,但一些為政清廉的**也成了無謂的犧牲品。如千古忠臣方孝孺的父親方克勤,一生清廉,半時肉都捨不得多吃,衣服上滿是補丁,但就因為他是主印官,也就被一併誅殺了。
經過這兩起大案的整治,**們個個如驚弓之鳥,人人自危。有史料記載,很多**甚至在每天上朝前都要與家人舉行一次鄭重的告別儀式,而如果今天能平安回到家中,就又會舉行慶祝儀式。朱元璋如此不問青紅皂白,殺了這麼多人,他的目的是什麼呢?
應該說他的主要目標還是正確的,他要消除**汙吏。但因他的性格猜忌多疑和從小被官府欺壓的悲慘遭遇,也使得他從內心不信任官吏,致使受到牽連的人員一再擴大,而對官吏和富戶財產的沒收,還成為他聚斂財富的一種手段。
朱元璋如何反貪?不要太長,請點明一下他反貪的力度!謝謝!
2樓:東村混混
可以這樣說,古代帝王中像朱元璋這樣前後四次發動反貪運動,全國**逐個過關,以及僅空印案、郭桓案就殺掉七八萬人的規模是空前絕後的。朱元璋有許多古怪的反貪點子:一是「一刀切」。
凡貪贓銀六十兩以上者,殺無赦。二是大眾化。他下令將其反貪專著《大誥》編成普及本發至田頭,背誦者給獎,致使明初的隱士也感慨:
「掛書牛角田頭讀,且喜農夫也識丁。」與此相應的是更為古怪的措施:准許私人扭送**進京受審。
便有乙個叫陳壽六的人夥同三個草民捉了個貪,僅公元2023年,就有一萬餘名夠不上死罪的**被打發到他的家鄉鳳陽屯田,這些**與此前遷來的江南的十四萬富戶們一起,追尋朱元璋童年的足跡。這樣,朱洪武在位的三十乙個年頭裡,駙馬歐陽倫因走私國家外貿專營的茶葉,亦被「賜死」;當時除湖南外,江南地方**基本無人能夠做到任滿……
而因為體制問題,朱的反貪是毫無成效的,最終只能越殺**越多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明太祖朱元璋,為了加強皇權,鞏固**集權的封建**制度,大力整肅吏治,在查禁朋黨的同時嚴懲**汙吏。這位貧民出身,當過小僧的開國皇帝,深諳作為「防民之具,輔治之術」的法律的極端重要性,建國伊始,就在《大明律令》的基礎上制訂頒行《大明律》,緊接著又親自編定《明大誥》。朱元璋立法一為治民,二為治吏,尤其是《明大誥》則著重於懲治**,可以視為反貪刑事特別法。
朱元璋極力主張「刑亂世用重典」,開展雷厲風行的肅貪運動,歷時之久、措施之嚴、手段之狠、刑罰之酷、殺人之多,為幾千年封建歷史所罕見。綜觀明初的刑律和反貪實踐,給筆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有三點:一是定罪從嚴,凡官吏犯貪賄之罪者一律革職查辦,絕不寬宥。
在朱元璋欽定的案例中,連私下收受一件衣服、一雙襪子、一條頭巾、四本書的,也定了罪;二是刑罰從重,廣用死刑,行刑方法嚴酷,墨面文身、剁指、斷手、砍腳、凌遲、梟首、腰斬、閹割等等,五花八門,殘忍至極,如**60兩銀子的,剝皮囊草,街前示眾;三是大搞株連、濫殺無辜,甚至一案株連殺人逾萬。弄得朝野上下,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在重刑峻法之下,貪贓枉法者有所收斂,但腐敗案件還是接二連三地冒出來,朱元璋感到困惑:
我欲剷除**汙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朱元璋也意識到一味殺戮是不行的,他認為出現「前腐後繼」的局面,是因為元朝惡習把人心搞壞了,良心泯滅,道德淪喪。因此,他才弄出個類似案例彙編又夾雜著一些說教文字的《大誥》,用來教訓那些「不從教者」,「警戒愚頑」。他下令,官吏和百姓,都要學習《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得以懲戒而遵守之」。
洪武年間共印行數千萬冊,足以達到「人手一冊」。朱元璋曾親臨午門,對群臣講解《大明律誥》的「立法宗旨」:「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條目,撮其要略,附載於律……,令天下知所遵守」。
官府還在民間組織講讀大會,專人講授,萬眾聆聽,大造聲勢,「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可見,朱元璋的「普法」教育做得相當到位。朱元璋曾命令各地城鄉設立申明亭,將轄內犯罪者的名字和罪過寫上,「廣而告之」,「昭示鄉里以勸善懲惡」,以收「辦一案教育一片」之效。
朱元璋還將大誥三編,作為國子監的學習課程和科舉考試的內容,在鄉里則由塾師對學子講授,類似現在的學校開設法律知識課和招錄公務員的法律知識考試。實效如何?沒看到相關材料,不過從**汙吏「朝殺而暮犯」的情況來看,效果不會太理想。
朱元璋為了推動反貪運動的深入,竟然搞「大民主」,給予天下百姓對**造反的權利,允許百姓直接到京師告發**,甚至可以把**扭送京城;百姓有權闖入官府捉拿有劣跡的**,如有膽敢阻擋者,則誅滅全家。但是,老百姓雖然對**深惡痛絕,行動上並不積極響應,怕「逮不住狐狸反惹一身臊」。後來,鎮江的**韋棟東窗事發,朱元璋怪罪市民無人舉報,責罰他們都去「搬石砌城」。
朱元璋的初衷是想讓百姓監督**,可是這種自下而上的監督,由於缺乏對監督者安全的制度保障,實際上只能是沒有多大效果的「一陣風」。
4樓:尋山慕水
一 教育勸誡,率先垂範
朱元璋在反貪倡廉措施中不僅對各級官吏反覆地進行教育和勸誡,還注重在普通百姓中進行普及法律教育。這些措施起到了預防禁戒的作用,是朱元璋反貪的重要手段。
1.加強對**和貴族的法制教育
在《大明律》裡,明確要求各級官吏精研熟讀《明律》,能夠運用它明確公正地決斷事務,並把這一能力作為考核**的標準之一:「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朱元璋不僅注意對官吏的教育,更注重對他的皇位繼承人——太子的節儉清廉意識的培養。
吳元年冬太子隨朱元璋到郊外**祭典,朱元璋就命令隨從帶太子到附近農民家裡,看農民生活起居所用器具及衣物,使他體會農民生活的不易。
2. 在民間普及法律教育
在加強對官吏進行廉潔教育的同時,朱元璋在民間也進行了普及法律的教育。他要求鄉村的私塾,也要由老師講解教授《大明律》內容。並把《大明律》和《大誥》內容納入科舉考試,這樣,朝廷律法與儒家**一併成為科舉考試的內容,從法律和道德方面進行了約束。
他規定每年的正月,十月,各級官吏都要召集士大夫向百姓宣講律令。並於洪武五年,下令各府州縣的鄉里設亭宇等類建築物,稱申明亭,將犯罪者的罪行及對其懲罰公布於眾,用以勸善懲惡。此外,朝廷的法令,亦在亭中公布。
在資訊不發達的明代,設定遍及鄉里的申明亭,成為一種基層普法宣傳基地,使朝廷法令得以普及之外,百姓對朝廷嚴懲有罪**也有了更為形象和深刻的認識。
3.率先垂範
朱元璋首先意識到身為皇帝,在行動中具有表率作用:「人君主宰天下,辨邪正,察是非。」如果貪婪奢侈,不惜民力,那麼上行下效,百官就很難做到廉政愛民,恪盡職守。
因此,他始終注意自己的表率作用。飲食起居,不尚奢華。遇有天災人禍,他便減膳素食,身著素服,腳穿草鞋,為民祛禍求福。
朱元璋的這些做法,雖然不能從根本上扭轉元末以來官場的貪賄橫行,不恤民生的狀況,但其表率作用無疑
二 完善制度保證政治清明
完善嚴密的制度是順利有效地進行反貪工作的重要保證。朱元璋繼承和改進了前朝官吏的選拔、迴避、考察和監察制度;建立了嚴密的財政制度,成為反貪工作中的有力工具,在明初反貪實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監察制度
明朝的監察制度相對於前朝,更為完善和嚴密。其監察機構大體上可分為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兩種。自上而下的監察制度,是指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廢御史台,設都察院作為全國最高的監察機關,總攬監察事務,不僅對**機關的官吏進行監督,還參與吏部的**考核工作,並配合刑部、大理寺共同審理重大案件。
《大誥》建立了一種自下而上的民拿害民官制度。這一制度規定:百姓發現貪贓害民官吏可由年高有德者率領,將**綁送有關官府衙門,若該衙門三次拒絕收審,百姓可到京師直接向朝廷提出指控。
還規定:凡百姓綁縛**汙吏赴京治罪的「雖無文引,關津也要及時放行,毋得阻擋。」「其首領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擋者,其家族誅。
」並保護舉報者。
2. 財政制度
財政制度是針對各種利用職務之便和制度漏洞產生的**賄賂而設立的制度,在反貪實踐中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是賦役制度。底層出身的朱元璋對地主豪強與地方官相互勾結,強佔田地,逃避賦役的弊端有較深的了解。朱元璋下詔編制賦役「黃冊」和「魚鱗冊」作為征斂賦役的根據,在明律中規定:
「凡欺隱田糧脫漏板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明令禁止任何隱匿田產、逃避賦役的行為。
其次,朱元璋還完善了財政統計制度。其錢糧帳薄都要按照「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格式編成定期的報告。每年年終,由戶部集中審核各布政司及府州縣所派的計吏送到戶部的統計報告,是否與其上報的錢糧軍需等相合。
一旦發現**舞弊者,立送都察院查辦;而若有編報錯誤的,則駁回重編。
三 嚴酷的刑法澄清吏治
明律懲貪,其用法之嚴史所罕見,是明朝貫徹重典治世法律思想的直接體現。
1. 以《大明律》為法律依據
《大明律》將官吏貪贓諸條從唐律「職制」篇中分出,於《刑律》一篇中專設「受贓」卷,設定了官吏受贓、坐贓致罪、事後受財、因公擅科斂、克留盜贓的條款。《大明律》對官吏贓罪處罰嚴厲,如規定:對官吏受贓枉法,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絞。
特別是執行監察職務的「風憲官」,若不能保持廉潔犯有贓罪,則比其他官吏加重兩等處刑。對於官吏監守自盜,則不分首從,並贓論罪,一貫以下杖八十,四十貫絞,重於受贓的懲處。
2.不惜採取法外措施殺一儆百
《大誥》堪稱打擊**汙吏的重典。在總共二百三十六條中,據統計有一百五十餘條涉及懲治官吏貪贓,而且刑法及其嚴酷,如凌遲處死收**賂的**,梟令因公科斂的官吏。《大誥》不僅記錄了朱元璋在懲貪實踐中的例項,還體現了他嚴刑峻法,懲貪務盡的決心。
明朝對於**汙吏的處罰,不惜採取法外措施以殺一儆百。當時官貪到六十兩以上者均處以梟首示眾,剝皮實草之刑。行刑多在各府州縣及衛所衙門左首供祭祀的土地廟舉行,**被押至土地廟梟首掛在旗桿上示眾,再剝下屍身的皮塞上稻草,擺在公座之右以警戒後任。
因而當時土地廟得名為「皮場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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