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案情事實和證據鏈作一定的推理嗎

2025-04-20 12:35:10 字數 3827 閱讀 9138

1樓:旭小璐

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且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過程比較複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原則。

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具體有以下幾點原則:

一)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各種證據。自偵案件的所有間接證據亦不例外,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收集,達到本身確實的程度。

如果採取刑訊逼供、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笑晌正法收集導致間接證據本身不確實,據此得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結論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觀真實。因此,對每乙個自偵案件所涉及的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和現場勘查筆錄等間接證據,都應該碰悔查證屬實,並分清真偽。

二)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些間接證據的事實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實發生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結果,有些間接證據的事實則是案件事實的條件;其他如證明某個證據的真偽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證據等,也都謹鬧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究竟哪些事實與案件事實存在聯絡,偵查人員應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加以確定。

由於單個間接證據往往不能清晰地表明它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絡,必須將它與其他間接證據相結合才能判斷出這種聯絡。因此,偵查人員必須客觀地、細緻地對全案間接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查明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絡,切忌人為的主觀猜測和牽強附會。

三)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構成鎖鏈。客觀地說。

2樓:大妹紙

在刑事案件中,間接證據不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需要其他證據予以補強才能使用。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定罪時必須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據鏈,並且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爛孝宴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慎轎,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飢銀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哪些證據材料不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3樓:趙立軍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會有很多證據,有的證據出現瑕疵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比如說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這些情形都可能導致辨認人不能做出正確的辨認結論彎餘。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要求極高,因此,辨認筆錄一旦出現前述列舉的情形,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九十條 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陸信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早鬧輪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4樓:胡文學

1、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

2、見證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擔任見證人的證據。

3、物證的**、錄影、複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徵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4、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6、對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在刑事案件中,會有很多的辨認筆錄,比如對作案工具的辨認,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對作案地點的辨認,這些辨認涉及到案件的定罪與量刑。緩碼但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擾大哪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仿察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哪些是刑事案件的證據?

5樓:覃永雄

證據型別是指表達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種型別,即:

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和存在狀況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證人證言人證言是指證人對其所知案件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就其受害情況等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作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作出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解釋自己無罪輕罪的辯護。

六)鑑定意見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鑑定人在鑑定案件中的特殊問題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識別、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儲存的資訊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所有可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

六)鑑定意見派穗;

七)勘驗、檢查、鑑定、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梁羨塵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橡禪,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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