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玖予學姐
自甘風險,即為行為人在明知有一定風險的情況下,自己仍甘願冒險。民法典第1176條對其進行明確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行為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行為人不得請求其他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行為人對和公升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76條中的「風險」應認定為文體活動自身性質所決定的風險。但不同的文體活動固有的風險不盡相同,對於風險的概念及性質界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仍需要公權力機關與時俱進加以明確,在這之前需要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文體活動本身屬性等自由裁量。
從適用領域上,《民法典》之「自甘風險」並非適用於一切喚攔老具有危險性的活動,而僅適用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自甘風險」規則的引入未改變活動組織者的歸責標準,亦未免除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有他人與自甘風險之受害人存在某種基礎法律關係時,基於基礎法律關係使得受害人從事自甘風險之危險行為,那麼該等基礎法律關係項下的義務和責任,並未直接被「自甘風險」規則排除。
根據《民法典》,在文體活動中活動組織者的責任認定仍基於其是否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即是否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無法直接用「自甘風險」規則來免責。當然,活動參與衡州者之間「自甘風險」規則從而受害者自行承擔風險,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活動組織者的補充責任風險。
民法典為何設立自甘風險原則
2樓:恆一法務
民法典規定的自甘風險制度的理解:自甘風險係指受害人明知行為存彎肆畝在危險而自願參加,進而免除該埋森危險實現時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的制度。在正常情況下,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其他參加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受害人必須意識到所參加的文雹山體活動的風險。這種風險必然存在,但是否會產生損害結果不確定。
民法典,自甘風險原則是什麼
3樓:程志君
法律分析:自甘風險原則,是指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粗尺枝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困棚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巖敏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 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3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 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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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平等的原則。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 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 這就是說,每乙個成年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從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級制度及其特權,強調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進一步確立了人權平等的原則。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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