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什麼是客觀過錯原則和違法原則

2025-03-21 02:50:25 字數 3946 閱讀 7920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1樓:周業懇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便於學習和適用,特將《民法典》中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形歸納如下:

1、在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中,監護人責任、暫時喪失意識致人損害、用人者責任、**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2、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3、在醫療損害責任責任中,《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4、在動物損害責任中,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損害,以及動物園的動物造成損害的,即《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5、在物件損害責任中,建築物以脊亂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及懸掛物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林木致人損害、在公共場所危險施工緻孫沒人損害,即《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區別: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則野納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於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

過錯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有什麼不同

2樓:合肥蘇義飛

法律分析:過錯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不同是,適用方式不同,過錯原則是由有過錯的行為人擔責;而過錯推定原則是,依法法律的規定,如果被推定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要擔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過錯原則的核心內容是什麼?a,發生過錯b,發生違法行為c,主體與客體之間存在因果關係d,受害人發生損害

3樓:網友

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特點是,以過錯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只有在主觀方面有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和標準,是決定因素。

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誰主張權利,誰提供證據」的原則,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應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負舉證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叫嚴格責任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不必舉證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支援自己的主張,行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來抗辯。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不必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無疑更有利於受害人獲得司法保護。

4樓:網友

主體能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害,但忽視或認為自己能防止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損害的行為發生。

按照你的答案來看就是c了。

關於過錯推定原則有幾種

5樓:陳雷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民法典》第1199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配洞:()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民法典》第1222條);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民法典》第1248條);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53條);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1255條);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1257條);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1258條);

8、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2條)。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四)建培核枯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氏旁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過錯推定原則包括哪些情形

6樓:陳友聯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民法典汪譁巨集》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困冊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8、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二、過錯責任推定的相關說明。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而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無須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責任,則需要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

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蘆租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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