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重新上訴?上訴是重新審理嗎

2025-03-14 05:35:27 字數 2698 閱讀 1516

1樓:阿qi棄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被告收買了原告律師,原告律師勸原告調解,由於原告當時沒有出庭,對實際情況由於原告律師的故意灌輸的錯誤理念做出錯誤判斷,同意調解,並由原告律師與被告簽訂調搏帶橡解協議書」 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你的**律師被收買?沒有的話就不用亂說,法院要求的是證據,書面的證據。如果你沒有證據的話,什麼都不用想了。

當然你還有一條路就是去律師協會或者司法局投訴律師。 還有你說律師給你灌輸錯誤理念讓你作出錯誤判斷,你自己又是怎麼知道律師跟你講的是基旁錯的?你連法理都不懂,又如何理解律師給你講解的是錯誤的?

不要自己主觀臆斷和聽那些不懂的人在**瞎講。 另外,不要以為調解的結案的就是對你來講不公的。如果你這麼認為,那麼你是完全不懂法的人。

即使不從法律角度講,調解對於矛盾的化解是更有利的。不要以為只有判決才有用。 還有乙個,你作為當事人委託律師,律師既然是一種全權委託,那麼我告訴你,在委託書中寫的是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訴訟請求等等也包括和解。

對於法院的調解書,是不能上訴的行譽。但鑑於你自己認為理解有誤而作出錯誤判斷,那麼我告訴你可以選擇起訴你的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要求賠償。以及去律師協會或者司法局投訴律師。

2樓:過去

一般上訴沒有新的證據都是維持原判的。授權委託書寫「全權**」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人只享有一般委世伏託**許可權,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有看到你的**權銷氏限是全權委託**,我的建議是,你可以以這個為虧返散由提出上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訴訟**人無**許可權,人民法院據此作出的判決,則違反了法定程式,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如系生效判決,則應按審判監督程式可以再審糾正。

上訴是重新審理嗎

3樓:李亞兵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尺稿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臺議庭認為不陵友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敬螞,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起訴後還可以上訴嗎

4樓:吳濤

法律分析:起訴後還可以上訴。應當先經法院審理後,當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起上訴或申訴汪棗;不建議到處信訪,應依照法律程式等待法院審理。

當事人有權委託**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人代為承認、放閉陵棚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轎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上訴是重新審理嗎

5樓:創作者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皮念茄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高肢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燃察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法院判決以後是否可以重新上訴

6樓:律臨程炎

法律分析:1、一般重複起訴,法院不滑鏈棚會受理。

2、根據您的情況,估計對方是另行起訴,不是重複起訴。

3、現在執行階段的,您可以申訴處理或找檢察院進行抗訴。

4、具體到底法院的處理是否正確,請面詢當地的律師看看判決書後再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喚輪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信則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一審發現是虛假訴訟後是否原告就不好再上訴

發現是虛假訴訟,那麼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既然是虛假訴訟,那麼很可能並不存在所訴的事實,很難說是再次起訴了。一審後原告沒有上訴是不是說明就沒事了 過了上訴期bai一審判決就生效了du 一審民事判決書下zhi來以dao後被告不服又回遞交民事上訴狀,如果法院審理,答就是重審,那麼就準備再次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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