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借調期間患大病,現單位要與我解除合同,我能索要賠償金嗎?

2025-03-14 03:45:26 字數 5313 閱讀 4196

1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可以。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蠢正乎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清盯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帶悉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勞衝蔽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頃判租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如果你還在醫療期,雀兆單位是不能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縱橫法律網 魏瑞彪律師。

我患大病了,公司要辭退我請問我可以提出補償嗎?

3樓:韓飛

勞動者生病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樓:網友

可以,但是你應該提出賠償(補償金的兩倍):

勞動合同法》87條。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

5樓:

這個要看你工作了多久,是否在醫療期內,如果在醫療期內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否則違法。

6樓:田tit田

可以病退,交滿十五年就可以病退。

工作期間患了重大疾病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有何補償?怎麼補?

7樓:知道一日遊

參照***94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辦法》

8樓:張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我大病**期滿單位和我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我

9樓:網友

建議諮詢勞動局,每個地方按不同的情況賠償都不一樣。

職工在職期間患重大疾病,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kitty小小貓

、如果單位員工生大病能辭退嗎?

公司不能辭退生病的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期的時間。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醫療期滿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用人單位有權與醫療期滿但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式上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發給乙個月的代通金。

四、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如果員工真的身患大病,那員工很有可能是需要休長病假的。在整個休假期間,公司還得按時給職工支付病假救濟金,所以,很多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會鋌而走險的直接選擇予以辭退,然而,很多員工知道公司是違法辭退。也都沒有積極主動的維權意識。

11樓:劉巨集珍

理性或射手。

理性或射手。

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和單位簽訂合同了,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麻煩告訴一下。

回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他依照《勞動合同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等。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在醫療期內單位部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單位解除了合同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12樓:周說

你好,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裡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醫療期滿後可以得到補償,但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

13樓:小毛驢的理想

你應該先申報工傷,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你所說的補償這是要看你鑑定的等級(1-10級)。祝你維權成功!

14樓:陽光綠蘿夢

作為違法解除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一年乙個月,工資標準時解除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

15樓:於效民

法律規定在醫療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職工患大病,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書上也說明的,員工也也該提出辭職的,現在可以和他解除勞務合同,如果等合同書到了在解除,那時候員工就可以告你們,說在你們這裡工作才得的病,到時候就更麻煩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真是禍不單行呀。。。真糾結呢,不提前通知就要給代通知金,,,但是員工患病期間,有點不人道呢。。。

18樓:匿名使用者

感謝大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果員工合同這幾天到期,又在醫療期,我理解的是:企業要先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並確立乙份協議,寫明醫療期滿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第二段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是男職工女職工 在用人單位多久了?

20樓:周說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2、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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