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的政策有哪些

2025-03-07 01:30:20 字數 2861 閱讀 4008

1樓:法妞問答**諮詢

1.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2.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絕大多數農戶原有的承包土地繼續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範圍內平均承包。

3.已經做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4.土地承包「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

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的原則是:

1.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權屬關係不變;

2.集體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

3.土地承包關係長期不變;

4.有利於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5.尊重農民群眾的意願。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鎮雹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御念帆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高戚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2樓:土流集團

1993年,針對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裂早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的實際情況,《關於扒簡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發〔1993〕11號)檔案及時提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肆此雀不變。」

除少數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第二輪土地承包是從1998年前後開始,到2027年前後止,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為30年。

3樓:馬大姐種地

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的政策是: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調整只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能對所有的農戶進行普閉衡遍調整,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態態喊包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帆野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4樓:羅仰俠

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保持穩定。

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範圍內平均承包。已經做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長到30年。

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做好「小調整」的工作還要堅持四個原則:

一是小調整只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能對所有的農戶進行普遍調整;

二是不許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

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市、區)人民**主管部門審批;

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認真整頓「兩田制」。

**不提倡實行「兩田制」。沒有實行「兩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實行的不論是「口糧田還是「責任田」,承包權都必須到戶,並明確30年不變。嚴格控制和管理「機動地」,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對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5的限額之內。

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後,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儘量保持原承包核搭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陸型地」。

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改悉拿地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二輪土地承包的相關政策

5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二輪土地承包政策一般是通過延長土地承包期,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即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後,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公升瞎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儘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

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的政策是: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做笑巧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調整只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能對所有的農戶進行普遍調整,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

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法律依據】中共**辦公廳、***辦公廳關於進—步穩定內和完善農村土容地承包關係的通知》第二條 (一)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三)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 (四)延長土地承包期後,鄉(鎮)人民**農業承包合同主管部門要及時向農戶頒發由縣或縣級以上人民**統一純鍵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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