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事實婚姻夫妻離婚,被告願貼補20萬給原告分十一年給付可否

2025-02-24 01:50:23 字數 5704 閱讀 9663

1樓:無刺仙人掌

只要雙方都同意,那就可以。不過不知道男女是那年在一起的,在中國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的,那就不是合法夫妻,也不算什麼事實婚姻,只能算同居關係,更談不上離婚一說。建議雙方還是好好協商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孩子撫養問題。

2樓:網友

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以,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應該相互協商,公平公正去進行,根據離婚協議,若被告願意支付20萬給原告,原告也願意分十一年付款,那麼,這種付款方式,當然可以。但是,我認為,理想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清,付清了,大家一別兩寬,各自安好,往後的日子互不打擾,互不相欠。

3樓:郯稷

一對事實,婚姻夫妻離婚,被告願意補貼20萬給原告11年給付,可否?如果一對事實婚姻夫妻離婚了,被告願意補償20萬給原告分11年付給的話,那就要看原告是否同意了,如果原告不同意,法院判決的結果可以按照法院判決結果去執行。

4樓:擁有星座的解夢人

這是夫妻婚姻,離婚被告醫院補貼20萬給原告,分時一年付的話,我認為這個應該是可以的,但是因為這個可能是時間太長了,其實還有可能社會產生一定的問題的。

5樓:佘振浩星

一對事實婚姻的夫妻離婚,被告願意貼補20萬分成11年給付,這當然可以的。

6樓:千蘆桖

40分寅夫婦離婚被告願貼補20萬給原告分11年給付可否?我覺得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

7樓:佛冷菱

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

一方訴訟與另一方離婚,原告對被***給了其不少的錢不承認怎辦

8樓:廉妍妍

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乎鏈旁,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歲橡,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喚衡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事實婚姻離婚賠償

9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0樓:張趙泳

你好,首先我很同情你的遭遇,其實為你提出下列法律建議供參考:

1、小孩子只有2個月,如果女方不願意給你小孩,法院給判給女方。

2、你們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是不會得到認同的,所以要去法院起訴也只能是解除同居析產等等。

3、由於你們沒有領取結婚證,並且你們家境不是很好,給的彩禮可以要回來,但是已經花掉的錢是不能要求還的。

11樓:張偉傑

你岳父岳母應該是沒有起到好作用,他們為了錢財不惜犧牲女兒的青春,只知道同甘不能共苦的人,不要也罷,做好收集證據起訴的準備,多瞭解瞭解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一)、(二)。

12樓:陳金華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構成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後,若是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則是同居關係,而非夫妻關係。

離婚賠償的問題,由婚姻法第46條規定,只有4種情形,無過錯方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2、《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3樓:季維夏

我國民法上現在已廢除了事實婚姻,你們那是非法同居。但是你以結婚為目的送她的彩金、價值較高的聘禮是可以要回來的,至於操辦婚禮所貸的款是否屬於共同債務,我不是很清楚(應該是吧)

小孩子不滿2週歲,一般會由母親撫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權利,至少你們都要付小孩子的生活費。

14樓:清文蘇卓

易法通給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就彩禮如何返還問題達成一直意見,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從未在一起生活的;婚前給付了彩禮,導致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後兩種情況只有雙方離婚的條件下,才可以要求返還。

所以,根據樓主你的情況,你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相應的彩禮錢等。但是你們實際上屬於未婚生女,你有義務要承擔自己女兒的撫養費。所以,你可以先和女方協商財產的返還事宜,如果女方不返還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

15樓:況霽昀

你們不屬於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個人財產國家是保護的。彩禮錢32000元以及3金都要返還。孩子因為不滿2週歲,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

給你生了孩子,不像是詐騙,另外,詐騙應有證據證明。以上意見給你參考。如您滿意,別忘了按鍵。

16樓:網友

明確告知你,你們不是事實婚姻關係,而只是同居關係,在此期間的損失由雙方協商來解決。

17樓:正氣長春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據此,你們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你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18樓:鄭州原紅兵

你給女方的6000元,及三金的錢可以要回來,但用這錢買的東西都得給女方。2彩禮可以要回來。3至於貸款,應該屬於個人債務4,小孩原則上是給女方的,除非雙方約定。

起訴離婚期間,被告有病花了一萬元費用,原告要分攤嗎?

19樓:網友

起訴離婚,不等於雙方已離婚。在雙方調解離婚,或法院生效判決准予離婚之前,雙方仍是夫妻關係。被告有病花費一萬元,仍應是夫妻共同支出的,原告也應承擔。

如果由此對外借款,產生的是夫妻共同債務。參見《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20樓:雲夢之巔情感解惑

如果還沒有拿到離婚證,被告病了,原告也是需要出錢的。

21樓:網友

如果沒有辦理離婚,那麼被告有病花的錢原告是要分攤的,因為你們兩個名義上還是夫妻,還是要有相互扶持的義務。

22樓:匿名使用者

未辦完離婚手續拿到離婚證之前,婚姻依然屬於存續期間,那麼夫妻之間還是存在法律上的義務和權利的,所以那個費用還是要分攤的,具體以實際支出費用為準。

23樓:網友

這要離婚證沒下來都應該分攤的。要把醫院發票帶著。

24樓:丹之桃

如果沒有拿到結婚證,一切的費用都是雙方的。要拿上證明。

急,關於事實婚姻離婚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問題

25樓:沒落的王族

「兩人88年結婚,但是一直沒有領結婚證,以夫妻名義生活二十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你們的婚姻受法律保護。

兒女是一方乙個嗎?」

女已滿18歲,在讀大學」, 按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對於在校大學生,因有獲取勞動收入的能力,一般認為不在規定範圍內。但如學習等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無法勞動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按法律規定,撫養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兒滿十歲,在讀小學。」「兒子年紀尚小,而男方平時也基本沒有照料過孩子的生活學習,和女方生活在一起無疑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顧,可是女方沒有工作,想要得到孩子的監護權是不是比較困難?」

孩子10歲可以由其選擇隨父或隨母,撫養權的歸屬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原則,女方如果有條件,可以取得撫養權,由男方支付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要根據你們的當地生活標準來計算,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不超過50%的比例給付。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

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分期支付,直到孩子滿18歲。

由於所有財產投入養殖場,夫妻共同財產難以分配,要如何分割呢?」可以對養殖場的價值進行評估之後,折價補償給另一方之後取得經營權。判決後在強制執行的有效期內(一年內)對方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年前又借外債約30萬(其中女方大哥10萬)加上所剩財產」,為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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