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扣車輛取回流程
1樓:拐你老婆
取回扣留的東西法律直通車有過解釋,先到警察局做登記!
2樓:修車間小王
事故後車被扣押,主要是要給汽車做鑑定,提車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要是協商一致,達成和解,走簡易程式,簽訂和解協議後就可以立即放車。二是走正常程式,交警會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出來後,第三天,就可以放車了,這三天是留給受傷人員提出財產保全的時間,如果對方提出財產保全了,那就交一定的保證金,也可以吧車提車,要是對方沒提出財產保全的話,直接就可以把車提走了。
一、交警事故扣押車輛提取流程一般在情況是隻在交警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就可以取回車。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對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肇事的車輛予以財產保全,那麼車主就取不成了。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提問。就是普通的交通事故,那意思是對方不一起來處理的話車子就取不到了嗎。
是的親。提問。
交通事故就是乙個小剮蹭,交警有權利扣車嗎。
沒有人受傷。
有的 交通事故都是有權利的。
刑事案件扣押車輛取回流程
3樓:之風開動
刑事案件中扣押證據如何進行,扣押物證、書證,直接關係到公民的財產及通訊吵坦襲自由等權利,因此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1、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時進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公升兄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
2、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乙份交給持有人,另乙份附卷備查。
3、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4、信拆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車輛被扣押後怎麼取回
4樓:
摘要。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車輛被扣押後取回流程:車被交警扣留處理完違章就可以去被押機關取回。如果是因為違章行為進行的扣押,處理完違章就可以去被押機關取回,如果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應該在三十日後通知當事人在五日內領取,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如果屬於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審結之後領取。
車輛被扣押後怎麼取回。
您好凳肆,很高興為您解答!<>
車輛被扣押後取回流程:車被交警扣留處理完違章就可以去被押機關取回。如果是因笑彎為違章行為進行的扣押,處理完違章就可以去被押機關取回,如果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應該在三十日後通知當事人在五日內領取,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棗公升轎的車輛依法處理。
如果屬於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審結之後領取。
取回被扣車輛需要哪些材料1、二代sfz;2、本人的銀行借記卡;衡首3、機動車登記證;4、機動車行駛證:5、車輛備用鑰匙;6、有效期在抵押貸款期間內的車輛交通強制責任保險和車輛商業保險保單。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咐乎數、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頃輪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刑事案件扣押車輛取回流程
5樓:律說律答
車輛被法院扣押的,可能是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或執行措施,可視具體原因採取相應的措施而要求將車輛取回:
1、如果是因財產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則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與保全申請人協商,由申判宴鄭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從而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可將車取回。
2、如果是在法院執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則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的義務後,法院就可以將車輛還給自己;或主動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也就可以將車輛取祥陵回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掘頌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檔案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裝置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刑事案件扣押車輛取回流程
6樓:王金虎
刑事案件扣押車輛取回流程如下:
1、因財產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與保全申請人協商,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將車取回。
2、在法院執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後,將車取回,或主動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措施,將車取回。
那麼刑事訴訟中的沒收財產如何執行呢?
1、判處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應當立即執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
2、被判處財產刑,同時乎逗又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需要以被執行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3、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受託法院在執行財產刑後,應當及時將執行的財產上繳國庫。
以上就是律師關於刑事案件扣押車輛取回流程的,希望對你有用。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返棚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歲世賣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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