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選修課考題,求此類高人解答,小弟在此謝過

2024-12-26 00:55:19 字數 5405 閱讀 3064

1樓:day飛宇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

4.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5、公平原則。

6、公序良俗原則。

功能:指導功能;約束功能;補充功能。

二、法人的法律特徵: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民法的性質:民法是私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基本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係的基本法。

四、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定期限 •普通期限:為4年,適用於通常情況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情況 •特別期限:為2年,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 –法律效果 •與生理死亡相同。

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點所為的法律行為,並不因其被宣告死亡而無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 •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原配偶若未再婚,婚姻關係恢復;若已再婚,不因撤銷死亡宣告而影響第二次婚姻關係的效力 •子女的收養關係不因撤銷死亡宣告而受影響 •財產返還。

2樓:網友

這種東西隨便哪一本民法教材上都有,你去找一本然後抄一下就行。

不會的民法題,求高手解答

3樓:網友

1、④《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

2、④ 授權行為僅需一方意思表示即可。

3、④涉及身份問題無法**。

4、①法律事件 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 如自然災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5、①《合同法》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撤銷權屬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

不會;8、④應該是視監護人的過錯程度。

7、④合同具有相對性。

8、④涉及身份。

9、①**人是一方民事主體。

10、①復**人仍然是被**人的**人,復**人行使**權時仍應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法律後果直接歸屬被**人。

11、①前面有了。

12、①一般情況下須經被**人同意。

13、a父母是第一監護人。對此乙無權利更改。

14、b根據《民通意見》第25 條的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有一定的順序,如果前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不宣告失蹤人死亡,則後面順序的利害關係人不得宣告失蹤人死亡。利害關係人的順序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一道民法題,求教

4樓:網友

根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那兩頓應該屬於不當得利,但是由於甲廠善意不知情,返還。

時只需要返還不當得利的現有利益,兩頓水泥毀損滅失,不需要返還了就。而10噸,交付後風險轉移,需要甲支付價款。所以選b。碼字不易,還望採納。

民法5道多選題,不懂,求指教。

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1、樓頂屬於共有部分,在樓頂建一花圃屬於對共有部分的重大處分,當然應該經所有業主同意。

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12、王某已經放棄對電腦的所有權。

13、甲無過錯,蜜蜂蜇人屬於意外,丙是幫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乙承擔責任。

14丙是幼兒園員工,其不作為造成的損害,當然是由幼兒園承擔。只有在甲母單獨承擔有困難時,甲父才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58.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15無因管理不以實際獲益為條件。

一道民法總則的選擇題,急。。。請附解析,萬分感謝。。。

6樓:網友

1全部應該是多項選擇題吧。

答案:b、c、d

a選項,多采購了500臺彩電,此行為屬於**權濫用,不是無權**;

b選項,張某以規定的**區間購進了彩電,無論是否給被**人甲商場增加了利益,均不屬於**權濫用;

c選項,所謂自己**,指的是**人以被**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交易,張某的妻子所開設的私營企業,屬於家庭共同經營,故而形成了自己**。

d選項,回扣屬於商業行賄行為,應當返還給被**人。

民法總論部分的幾道司法考選擇題不解之處。

7樓:逍遙

第乙個問題:你只看到其一,不知其二,你所說的是第一款規定的活人自己的捐獻問題,看一下「應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是死人**還能稱有民事行為能力呢?人格都沒有了!

相關規定: 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

不過我記得這道題的解答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有兩種說法一種是以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第二種就是以面說的一樣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我認為,第一款說的是活人的捐獻,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無效;而第二款關於死人器官的捐獻是否要求生前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說明,更何況理論與實踐還是存在很大差別的,因此,本人以為相關人是可以捐獻的!

第二個問題:我記得是有乙個這樣的題,可能你答案搞錯了!不當得利應當返還,這裡要返還本息,其他所得為非法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後其他的應當沒收!

第三人問題:廣告公司所作廣告雖是衛生巾廣告,但沒有直接針對金某,並沒有構成對金某名譽的真正實質的損害,因此不構成對金某名譽權的侵害,金某無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即使是侵犯了其名譽,也不一定要給其精神損害賠償,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會有精神損害賠償),也談不上有任何名譽需要恢復的情形。

8樓:小川法律小屋

1.我看過類似的新聞,一般都是孩子生前有提到過這樣的事情,死去後她的父母才會這樣做的。另外有一點,我國願意捐贈器官的人數與需求的人數遠遠不成正比,所以這樣的捐贈會成為新聞上的宣傳事例,很少人會去追究其父母的責任。

立法者的意圖是防止器官的買賣和搶劫器官的行為。

元不被銀行收繳,但是會被國家沒收。

3.在我們國家精神損害並不被常用,一般適用與人身受到傷害的情形下給與一定的精神補償。這種身體沒有受到損害的案件是不適用的。

法律選修課老師出的題,求專業人士解答

9樓:和尚吃魚不吃肉

1既遂 財物以轉移 事後還髒只能作為量刑情節。

2不構成 迷信犯 其行為根本不可能構成對法益的侵害所以不是犯罪。

3對妻子是直接故意 對女兒是間接故意。

10樓:溼度娘

本人想法,我也想考律師執照,不知道自己是不是那塊料。

1,應該是犯罪中止,2,沒構成犯罪,因為如果王某沒供認的話,最多也就說些迷信之類的話。

3,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4,沒看過相關書籍,暫時不懂。

11樓:凌雲飛雪

小兒科的科目,1 盜竊已經既遂!其實這個判斷的標準就是符合刑法中關於盜竊既遂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這傢伙已經讓被害人的財產脫離了佔有了。

儘管還了,不影響罪的成立。會影響量刑,這是乙個原則性的東西。2、這個就有意思,這個是未遂,為什麼?

首先她已經完成了犯罪的準備,進入實施階段,由於認識的錯誤,導致不能既遂,性質比較惡劣。這個很典型的案例。犯故意殺人罪(未遂)3、李某對毒死妻子和女兒的行為分開說吧,妻子這個就是很典型的故意殺人行為,明知摻了毒藥的飯吃下去會死人,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應該說他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是追求的,典型的直接故意;女兒的死是間接故意,理由也就是他對女兒的死就是乙個放任,屬於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屬於故意他只會被定乙個罪名,故意殺人罪!

12樓:網友

和尚吃魚不吃肉說的都對,補充一點:犯罪行為一旦既遂,是不可逆轉的,中止、未遂等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態,理解這點的話,很多問題解決起來就容易了。

民法的一道題。求教。。

13樓:

您的問題,我看不太懂:

1)張某為什麼要否認,房屋的所有權並不是張某的。

2)張某否不否認,不影響房屋歸屬李某的事實,因為那是法院判給李某的。

3)不存在催告問題。

4) 如果最後房屋歸了吳某,張某可以向李某追究合同責任。

5)吳某屬於善意取得,並非不當得利。

本題是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第55題的真題,現將標準答案附在下面,您自己體會一下吧:

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根據該規定,基於法院的生效判決產生的不動產所有權變動,自判決書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物權變動的發生不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需注意:《物權法》第28條規定的生效判決書僅限於形成判決(行使形成權產生的判決),而不包括給付判決。

離婚請求權屬於形成權,准予離婚的生效判決書就是形成判決。故2010年2月1日,法院判決吳某和李某離婚,並且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時,李某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李某與吳某對房屋的共有權消滅。

物權法》第3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李某雖於2月1日即依照生效的判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未進行宣示登記(登記到自己的名下),李某對房屋並無處分權,所以李某於3月1日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時,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張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李某所有。

4月1日吳某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王某,並於5月10日給王某辦理的過戶登記,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王某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構成要件,王某自5月10日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李某對房屋的所有權同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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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教學目標看,必修課側重共同知識 技能 素質的形成,為學生的終身發展奠定共同的根基。而選修課則側重拓展學科視野,深化學科知識與技能,發展學生的特長 個性。從教學功能看,必修課傳授基本的科學文化知識 技能 技術,保障基本學力,培養基本素質,奠定個性化發展和終身學習的基礎。而選修課則著眼於學科知識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