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泠映爍山新
奇怪啊,答案不都在上面了嗎?
有沒有懂民法的,這個題怎麼解,求幫忙
2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由法條可以得出,四個選項都不可以選。
但在實際生活中,a項,6周歲小張,將10元玩具送人,可視為與其年齡與智力相適應的行為。
bc項中歲的民事主體是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與智力相適應的行為。
d項中,雖然是純獲益的民事行為,但不適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7周歲許小印。
民法問題求答案與解析
3樓:季維夏
a、b、c是錯的。
宣告失蹤,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而劉某其妻王某與他人姘居,並與姘夫合用家中財產,顯然是妨害了劉某利益,所以王某不應被指定為財產代管人。
設立財產代管人並不以是否申請宣告失蹤為條件,只考慮是否能較好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同時導致婚姻關係消亡,有可能損害被宣告人配偶的利益,由他人來決定其婚姻關係的存續,是不合理的。配偶是宣告死亡的第一順序人,父母子女均是第二順序申請人,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不申請的,第二順序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
只有利害關係人才可以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其單位不具備資格,是正確的。
4樓:斯雲英
您好,我認為應該選擇a。
首先劉某下落不明已經滿4年(滿2年可以宣告失蹤、滿4年可以宣告死亡),劉某的利害關係人可以選擇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若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中,既有申請宣告失蹤的,又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應該宣告死亡。劉某的配偶王某和其父母,均屬於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
故法院應該受理劉某父母的申請宣告死亡。至於劉某的單位,應該屬於第二順序利害關係人。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不申請的,第二順序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
一經宣告死亡,則發生繼承,不存在指定財產代管人之說。故法院應該受理劉某父母的申請宣告死亡,劉某的個人財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民法作業題,求詳細答案。
5樓:冬至的守候
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首先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各自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的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關係,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根據這一原則,本題答案應該是這樣的:
丙丁是甲的父母,且丙丁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並且先於甲死亡。此時發生法定繼承,辛是甲的兄弟,也就是丙丁的兒子,甲和辛都是丙丁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平分丙丁遺產,則辛分得丙丁遺產10萬元,甲分得10萬元。甲分得的10萬元因為沒有遺囑強調只屬於甲個人所有,所以應當視為甲乙的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甲乙共同財產變為20萬元。
然後,此時應推定甲乙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關係,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那麼甲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此時是10萬元。由於甲此時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丙丁已死),其遺產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辛繼承,所以,加上之前辛從丙丁處繼承來的10萬元,辛一共繼承遺產20萬元。戊作為乙的媽媽繼承乙的遺產,夫妻財產的另一半10萬元。
如果沒有辛,情況如下:
還是推定丙丁先死亡,此時發生繼承,甲繼承丙丁全部遺產20萬元,同時該20萬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甲乙的共同財產變為30萬元。然後此時推定甲乙同時死亡,由於輩分相同彼此不發生繼承關係,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乙的繼承人戊繼承屬於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15萬元,而甲的15萬元遺產由於沒有繼承人,悲催了,歸國家所有。。。
一道民法題,求教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那兩頓應該屬於不當得利,但是由於甲廠善意不知情,返還。
時只需要返還不當得利的現有利益,兩頓水泥毀損滅失,不需要返還了就。而10噸,交付後風險轉移,需要甲支付價款。所以選b。碼字不易,還望採納。
民法選擇題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題是b,原因是為了國家秩序有些私權利是不允許放棄和有償轉讓的,比如專屬於權利人自身的權利就不能轉讓(退休金、養老金、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第二題是b,原因是私權神聖是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的原則;第三題是b,市場准入是對民事主體從事某種行為的限定,而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自然人開始於出生,法人開始於成立。第四題是d,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第五題是a,宣告失蹤後,其法律關係由失蹤人財產代管人處理。
第六題是b,法人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其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第七題是d,關鍵是張三的母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從事的民事行為當然得自己承擔責任。
民法試題
8樓:東經淚
1.觀點一:從合同法理論解釋:
可以理解為甲交付看車費的時候應當視為該合同的追認,因為乙將甲的自行車自行放入其停車場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而甲付款的行為則是為對乙行為的追認,所以保管合同合法有效。後根據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條只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9樓:過路店小二
敬佩樓下的觀點,但我覺得可能另乙個角度看其也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中的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仍作為自己之事務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於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所賠償損失額的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低於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高於本人實際損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計算。
所以,乙作為管理人有合理管理及注意義務(且其收取了看車費),應該賠償甲的損失。
10樓:網友
我比較認同觀點一。觀點二可能會有太大爭議。
民法判斷題。 求答案。
11樓:匿名使用者
1、錯,是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2、錯。3、錯。根據權利範圍劃分。
4、錯。表述不完整。應該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5、錯。6、錯,是物權性質。
7、錯,因欺詐、脅迫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屬於意思表示不真是,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行使撤銷權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
8、錯。在合同法當中規定了一種撤銷權消滅的情形,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9、錯。說反了。
10、錯。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11、錯。12、錯,屬無效民事行為。
13、對。14、對。
15、對。16、錯。
17、錯。18、錯。
19、錯。20、錯。
12樓:寧非塵
手機黨打字無能,上答案,理由簡,僅供參考。1錯,附期限2對,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形式平等3錯,根據作用劃分4錯,十周歲5對6錯,物權性質7錯,合同法中為可撤銷,與民法通則特殊法優於一般法8錯,一年9錯,反了10對,合夥企業法第16條11錯,要物合同中交付標的物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12錯,無效13對,教材原文14對15錯,劃分不全,應為行為與非行為事實,後者又分為事件和狀態16同六17同七18同八19錯,好吧,這個是憑感覺20同十。
13樓:落葉
你幸運了,我正好是法學的。附期限 2.
f實質平等 十周歲 5.
t 8.f一年 說反了 11.
t 無效民事行為 標準是效力所及相對人14.
t 16171820題重複,19正確。
跪求大神告知正確答案,跪求大神告知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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