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因為是「通知用人單位」,並不需要老闆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再要回工資就是了。
2樓:網友
員工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辭職資訊即合法辭職,具體參照勞動法吧。
3樓:丹江的蝸牛
這個很不好說,得看你的勞務合同上是怎麼表明的,如果合同上明確表示員工可不隨意離職,或是需要交接時間等等,還有保密協議這些元素都要考量的,如果強行離職,還有可能吃上官司反之呢,如果沒有籤勞務合同,或是合同上沒有標明離職事項的話剩下的就是財務糾紛了,有沒有拖欠工資什麼的假如沒有勞務合同、也沒有財務工資拖欠什麼的那你就走嘛!!
4樓:網友
去投訴,要不就自動離職。
交辭職書領導不批合法嗎?要受到怎樣的處罰啊?
5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是否在試用期內或是轉正期內。一般來說,如果你遞出辭職報告,在合同期內,領導乙個月內批覆你,這是正常的。因為在合同期內你要走的話,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
而如果在試用期內,你要走的話,必須提前三天通知單位,領導三天之後批覆你也是正常的。但,我就是在一家單位,處於試用期內,老闆兩個星期才批覆我辭職。因為,各個單位有各個單位的規矩,我想既然要走了,就沒有必要和單位鬧僵,畢竟還有工資在他們手裡,而且,這年頭,山不轉水轉,如果你在找下乙份工作時,前單位不說你壞話,對你也有幫助呀。
所以,我當時就沒有和他們鬧,而是乖乖等了兩個禮拜才走的呢。那時,我都遞辭職報告回家了,他們還打**來說老闆沒有批,叫我正常上班,我就上了整整兩個禮拜的班,老闆才批的。但是,如果你實在是真的不想幹,其實如果試用期過三天,轉正期過乙個月,他們不放你,就不合法了。
遇到辭工老闆不批怎麼辦,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6樓:三青
關於辭職糾紛,您可以通過「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途徑解決。首先,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向當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員工可以急辭工的,如果急辭工老闆不批准的話,老闆是不是違法的?
7樓:西雷電
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主動辭職,如果老闆同情達理基本上都會同意,或者是個惡老闆,那你更要出來了。
8樓:丁誌忠律師
1:如果在合同期內要解除勞動合同,即平常說的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告知單位。
2:從告知當天開始滿30天,無需徵得單位同意,都可以自動離職。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急辭工一說,必須提前30天提出書面通知。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小廠工作三年了,我今年五月二十一就給老闆申請辭工,可是老闆就說找不到人為由不批,我該怎麼辦。
1.辭職申請書 批准和不批准的區別是什麼?
11樓:低調額低調額
批准和不批准沒有區別。
用人單位批准或不批准,效果都是一樣的。都不影響勞動者的離職。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12樓:世界服務組織
批准,就可以辦完手續馬上走人。
不批准,就從你交申請書的那天開始算起,滿乙個月,不管對方是否同意,你都可以走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批准後一月後離開公司,如果等不及需要馬上離開需要賠償公司乙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批准需要和公司溝通,要看合同上有沒有什麼註明條款,公司如果送你去培訓或是你掌握公司機密你都需要賠錢,還要簽署保密協議。
如果公司故意為難你,你只要按程式走到了,就可以去告它。
14樓:網友
實在想不通,就打勞動局**諮詢了 114查詢。
領導不批辭職報告怎麼辦啊?
15樓:miss陳晨
根據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你可以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不管企業批與不批30天後合法離職,然法律講求證據,為防到時公司耍賴,所以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一定要用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e_mai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遞交!記住別不服從安排哦。
16樓:職場導師伍哥
提問哪個一樣。
回答根據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你可以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不管企業批與不批30天後合法離職,然法律講求證據,為防到時公司耍賴,所以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一定要用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e_mai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遞交!記住別不服從安排哦。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問問題是我已經跟老闆說了,他不給我辭職報告,還說現在人不夠,安排不了時間。
撥打12333
提問好的謝謝。
17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這樣的 你可以遞交 她不批正常可以乙個月後自動離職。
19樓:匿名使用者
竹子答案:你要辭職,公司不願意,這在目前很是正常的,一是說明你做的不錯,二是老闆找員工目前很難。如果你提出到法院告他們,目前我國僅僅是法制初級階段,很多法律執行起來有困難,這就是現實。
你當時進企業時,是一定簽訂合同。現在要兌現就是困難。去勞動局仲裁不是不可以,一是要時間,二是要代價。
你要算算划得來嗎?你找主管單位也一樣,因為這樣的事太多。管不過來。
很多人的處理方法就是,一邊辭職,一邊找單位。一旦有了新的不錯的單位想走就走,說走就走。沒有顧忌,你不讓走我也要走,最多就是一些損失,我已經不在乎啦!
那就是一張辭職信往桌子一放,批不批都要走。這就是最最快的。這就瀟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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