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籤的臨時合同 是一式幾份啊?

2023-02-28 15:10:03 字數 5119 閱讀 334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按勞動法,試用期內也要有正式的合同,至少一式兩份。因為試用期內也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簽署勞動合同時一式幾份?

2樓:微風

簽署勞動合同時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法律規定這個情況試用不得超過30天。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3.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4.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籤試用期合同一式兩份公司沒把試用期合同給我?這種行為違法嗎?

4樓:許海洋房地產律師

根據你的描述:

首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不准許單位與勞動者獨立簽合同。簽訂試用期合同本身單位就違法,已經履行的試用期合同視為勞動合同。應當單位與個人,各執乙份。

希望對你有幫助。

5樓:網友

您好!這種情況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您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即使沒有給您也屬於已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執行,一旦發生糾紛會遵循勞動合同法進行裁判。

我試用期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而且只有乙份,這個合理嗎? 試用期合同算勞動合同嗎?

6樓:中國勞動網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合同的,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該合同應視為勞動合同。在該合同期滿後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視為續簽勞動合同。在第二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籤的這個合同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因此你的勞動合同不合法,有什麼問題,請繼續追問。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試用期合同一說。

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協議。

且勞動合同需一式幾份勞動者需執乙份。

除了這些,基本沒什麼問題。

乙個用人單位到底可以與乙個人約定幾次試用期啊?

9樓:吉祿學閣

乙個用人單位到底可以與乙個人約定1次試用期,不過試用期的長短有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一般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0樓:淡茶水清

一般只有一次,多了反而是不正常的現象。

一,面試中,談薪水;

二,面試成功後,確定薪水與福利待遇;

三,行政人員通知成功者,試用期以及過後的薪資待遇。

試用期過後,轉正為正式員工,籤正式合同;如果合同時間到期,需要再籤的則是續簽合同,這時就不存在試用期問題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象這種情況趕緊找勞動局呀,要麼找律師,本來就累,再受公司不公平的待遇,實在是氣人!

12樓:網友

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並且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本案中期限為一年,試用期最多兩個月,超過部分應按3000元工資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有規定的吧。一年的勞動合同最多兩個月試用期,以前看到過。

14樓:空起的右手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本案中期限為一年,試用期最多兩個月,超過部分應按3000元工資算起的。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什麼有的一式兩份,有的公司一式三份,有什麼區別??

15樓:石小希

沒有什麼區別,一般一式兩份,當地勞動部門需要備案的就一式三份。

1、一種可能是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需要到屬地勞動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提交勞動合同(到屬地勞動用工備案或登記部門諮詢一下就能知道他們是否需要)。

2、另一種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需要。前者必須準備三份,否則無法到勞動部門進行勞動用工登記或備案。後者,依公司內部管理情況而定,多出乙份也屬正常。

3、一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乙份本人留存,乙份公司留存。雙方簽字蓋章就會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16樓:青那

3份的是有乙份社保局做備案的,2、3份都可以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一般一式三份,勞動者個人乙份,企業留二份,如果一式兩份企業留乙份,這沒啥講究,至於勞動部門有專門的備案表。

在乙個公司試用期乙個內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嗎?勞動法有規定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考察是否適合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適合勞動者,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9樓:呂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用人單位在用勞動者1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裡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沒有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值得要注意的是,根據第40條第二項,當單位認為勞動者能力不行,要再次培訓,再次調崗,勞動者還是能力不行,單位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否則,單位是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天。

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裡講的3天,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單位都可以,但是要保留證據。

如:錄音錄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0樓:孤泊遊人

一般按照慣例來說 籤不同於長期僱傭的合同 一般來說 這個合同沒有違約金 但是對於打工者來說 必須看清楚在合同上有沒有工傷賠償的條款 如果沒有發生意外特別難處理 還有沒有關於工資的說明 這些都必須注意 但是 自己解除合同必須同僱傭方協商 否則按照違約處理 至於說提前3天一說 只是合同上的條款 如果沒有也 沒有辦法。

試用期簽合同嗎?是不是跟轉正乙個合同的?

21樓:南方飛虹

試用期需要簽合同,和轉正的合同是同乙個合同,試用期不能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是指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自08年1月新《勞動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勞動合同為期限為五年,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試用期工資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100%,則沒有什麼;如果試用期工資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試用期過了工資還未調整,則你可主張超出試用期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補發。

23樓:cch蟲

試用期法律規定不能超過一年的。

試用期到了,一般就是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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