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提前乙個月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繼續工作,則視為用人單位以原合同內容與勞動者又訂立了新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快到期時應提前多長時間在續簽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用提前,到期後乙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在合同期滿時續訂合同,勞動者可以繼續在單位工作。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前乙個月,雙方協商續簽事宜。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需提前多長時間通知
4樓:蒼洱白子
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那麼建議提前30天,也可以讓勞動者有時間考慮是否續簽合同。續簽合同的時間,沒有在勞動合同法裡明確規定。
5樓:泰來樂園
參照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勞動合同續簽通知需提前30日通知。
勞動合同續簽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有什麼特別需要知道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是在校學習法律的大學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 於勞動合同的續訂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使用同樣規定。因此,用人單位與與您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乙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乙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續簽勞動合同,一般在合同到期前多久或合同到期後多久續簽?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前,如果雙方都決定續簽勞動合同,只要在合同到期後乙個月內續簽完成即可。但是了解雙方意向需要合同到期前乙個月提前進行,單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的,勞動合同到期可能會因為準備不足而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因為超出勞動合同期,員工有權拒絕延長勞動時間,導致工作交接困難。
如果單位不願意續簽的,也應該提前通知勞動者,否則到時候交接時間超出合同期員工也無異議,但補償時就要多補半個月工資給員工了。
所以準備工作還是做好!
9樓:匿名使用者
最晚是合同到期後乙個月內,超過了就視同已前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沒有提前的規定 拖後不超過乙個月。
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提前幾天通知員工好?
11樓:網友
建議提前七天,如果員工不想續簽,你有時間找人頂替和交接工作,七天時間應該足夠了。
12樓:古舟夢蝶
最好是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是否願意續簽,否則,可以安排交接工作。
13樓:中國勞動網
你們應當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向員工送達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書,要求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將該書返回公司,並根據公司和員工的意向在合同期滿前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事宜。員工離職必須辦理離職手續,包括離職交接,這是法律規定,也是各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員工不按規定進行離職交接的,公司可以暫時不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頂級專家,維權到家!
14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通知簽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需不需要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
15樓:微風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協商不續簽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勞動合同期滿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即可。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6樓:公尺蘭加油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快到期的時候用人單位會給你發個續簽勞動合同通知,如果你不準備續簽勞動合同到時候勞動合同到期你就可以離開了,這個是用人單位一般的做法,因為如果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有風險的。
或者你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乙個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說我不準備續簽勞動合同了,這樣做也是很不錯的。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才想和你續簽勞動合同你直接拒絕也是可以直接走的,因為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也就是說你和用人單位之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了,並且是用人單位沒有提前給你通知說要續簽,所以你直接走是沒問題的。
如果你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天通知說我不續簽勞動合同了,這樣的做法是非常不好的,因為你這樣做用人單位沒有準備,包括沒有準備你的工作交接等問題,這樣做是不太厚道的。
建議你按照我上面說的做,可以等勞動合同快到期前的乙個月給用人單位說我不打算續簽了。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不打算和你續簽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是要給你經濟補償的,或者用人單位是以降低待遇這樣的要求和你續簽勞動合同的,你拒絕續簽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這個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1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單位只要沒有降低你的工資標準,沒有變更你的工作崗位等,你拒簽,公司可以不與你續簽,與你結工資後,你可以直接走人;因為在你合同到期前乙個月,公司應該發出續簽或是終止合同書面通知書,如果你不想續簽,那時你就應該在上面寫清楚,合同到期了,直接辦離職手續走人,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你,你拿了工資可以直接走人;
在合同期內,滿了試用期,離職是要提前30天提交書面申請,但你現在合同到期了,之前也沒通知你,合同到期,你可以要求公司結工資走人.是公司沒提前通知你,不是你沒提前30天提交書面申請.你不續簽了,合同到期後,公司不會讓你再上班的,那樣會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對公司不利,公司不會這麼傻.
18樓:簡簡單單
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可以不用提前30天辭退,也是可以離開的,但是應進行工作交接手續的。
19樓:北斗七星
樓主這種說法:一般在。
2公司就會通知你是否續簽合同的,如果你續簽,就證明你可以繼續做下去,如果你不續簽,在你合同滿時(公司會叫你接算工資和賠償事宜的。
不續簽合同,不存在要交辭職信。
20樓:孫法官說法
1、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人。不用提出辭職。
2、1月1日想走,因為合同還沒有到期。你應當在12月1日即提請辭職。
21樓:王元頁
1,可以,合同至2日結束,3日開始你與單位已經不存在合同上的約束,可以隨時離職。
2,如果1日想走需要提前三十天交辭職信,因為還是合同期內。
你可以至合同終止時直接離職,但要求單位出具離職的證明。
22樓:網球寶貝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直接離開而不需要提前30天提交辭職信。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提出按原勞動合同條件或提高原勞動合同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3樓:網友
不可以,必須要提前30天提交終止合同申請,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24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直接走人。
2、提前說明情況就可以走人。也就是說你表明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意思後,單位應當會同意你提前走人。
當然,你必須辦妥好工作交接手續,不能是偷偷的走人。做人嘛,必須光明正大。
25樓:匿名使用者
請檢視具體所簽署的勞動合同內有沒有規定,如果沒有,是可以直接走人的。
但出於職業道德和後續問題的考慮,最好提前遞交辭職信。
26樓:金翅膀人力
1、是的,可以拒簽,勞動關係結束。
2、不用,到2023年1月2日,勞動關係到期,你和單位之間就沒有法律上的關係了,也就不存在提前30天申請辭職一說。。
27樓:匿名使用者
1. 就算期滿,何時可走人要看合同是如何具體規定的,有些公司是寫提前乙個月書面遞交不續簽的檔案才可以,主要還是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2. 需要提前交辭職信。
建議:最好仔細研究下你的合同,法律規定的只是大方向。
28樓:匿名使用者
1、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就可以走了。不是,因為你合同已到快到期,
2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你在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可以直接走人:
2、如如果你想在勞動合同未滿的情況下離職需提前30天提出。你可以等一天,無必提前。
30樓:京城李律師
1,可以,但不要忘記辦理三險等相關手續。
2,依法律規定應該交,可以等到如上1.問題所示不提交辭職信走人。
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不滿沒關係,如果你要離職,你就應該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辦理好交接手續。
這樣乙個月過了,你就可以走了,用人單位不能繼續拖延時間不讓你走。
更何況你自己的檔案關係什麼的也要辦理,也不能說走就走了,檔案關係畢竟還在單位呢。
32樓:網友
問題一,可以,屬於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關係自然終止。
問題二,需要的。具體參照勞動合同法,大致的說,就是過錯不在企業方,勞動者不能隨時辭職。
33樓:劍落秀髮顠
合同滿了,可以直接走了。不過,辭職是必須的,要不,你怎麼領完你的薪水呢。
34樓:蔣五一
想走,按合同規定 提前提出辭職。
如果到期走人,直接說合同到期我不幹了 也是要和人才中心說下。
因為要有手續的!
35樓:匿名使用者
1、不可以直接走人,單位不表態你繼續上班,若單位讓你走人,支付你賠償金。(工作1年賠1 個月,不簽勞動合同書工作期限,每月按雙倍工資計算。)
2、你在要走,在交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後離職,只按出勤發工資,沒有賠償金。
3、不明白可以打地方12333諮詢,免費。
勞動合同不續約需要提前多久告知?
36樓:匿名使用者
要提前30天告知!
具體是:《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現在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即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不存在公司支付補償金的問題。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規定是: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分別是: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鑑此,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再續簽,也沒有經濟補償,是合法的。
至於 2005-2006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存在過錯。如果因此對你造成損害的,你可以按照勞動部檔案《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一)款的規定要求公司予以賠償損失。如果沒有造成損害,公司則不存在賠償的責任。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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